不好意思請問一下現在我高二然後女方國一的女友,女方自願拍性影片給我然後我沒有傳出去給任何人,現在被他媽媽發現並且要提告,他媽媽說要200萬,之前也有過一樣的事情可是女方傳他媽媽傳的訊息截圖給我看說她不提告,剛剛跟他媽媽通話才說那個不是她,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高二學生)與女方(國一學生)交往期間,女方自願拍攝性影片傳送給當事人。當事人表示未將影片傳播給他人。現女方母親發現此事並揚言提告,要求新臺幣200萬元和解金。女方母親稱先前表示不提告之訊息並非其本人所發。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女方為國一學生(未滿18歲),其性影像應屬「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當事人持有該影像,可能涉及本罪。
重點說明:即使女方自願拍攝並傳送,仍不影響本罪之成立。本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偵辦。
若當事人有參與拍攝過程或要求女方拍攝,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使其製作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有此情形,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一學生通常為12至13歲,若女方未滿14歲,且雙方有實際性交行為,即使對方同意,仍可能構成本罪。依同條第5項規定,未遂犯亦罰之。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女方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且有實際性交行為,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當事人為高二學生(通常未滿18歲),若構成刑法第227條之罪,應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惟需注意,若女方未滿14歲,本條款之適用仍有其限制。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案女方係自願拍攝並傳送,較不適用「竊錄」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表示未將影片傳播給他人,若此陳述屬實,應不構成本罪。
本案若女方母親提起民事訴訟,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包括: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女方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請求精神慰撫金。
關於女方母親要求新臺幣200萬元和解金是否合理,應考量下列因素:
(1)影片內容、數量及拍攝情境
(2)對女方造成之實際損害程度
(3)是否有散布之虞或已造成散布之事實
(4)雙方經濟狀況及負擔能力
依實務經驗,此類案件和解金額通常為數萬至數十萬元。200萬元之要求可能偏高,惟實際金額仍需視具體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
(1)先前不提告之意思表示是否確為女方母親所為
(2)若確為女方母親表示,可能構成「撤回告訴」或「和解」之意思表示
(3)建議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及刑法第227條(妨害性自主罪)均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或女方母親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偵辦。惟和解可作為量刑或緩起訴之參考因素。
若女方母親要求過高金額並以提告相威脅,理論上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相關問題。惟需謹慎處理,避免激化衝突,建議透過合法途徑協商解決。
(一)刪除所有影像檔案
建議立即刪除手機、電腦、雲端等所有儲存之影像,避免後續散布之指控,並降低法律風險。
(二)停止與女方直接聯繫
為避免被指控妨害家庭或繼續犯罪,建議停止與女方直接聯繫。若有必要溝通,應透過法定代理人進行。
(三)保全有利證據
建議保留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女方母親先前表示不提告之訊息。應立即截圖保存,並備份至安全處所,以備後續程序使用。
建議立即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評估案件風險及可能之處理方式,包括自首或坦承之利弊分析。
若女方母親正式提告,應配合偵查程序。於接受詢問時,應誠實陳述,但對於可能不利之事項,得行使緘默權。建議強調下列事實:
(1)女方係自願拍攝並傳送
(2)未將影片散布給他人
(3)願意配合刪除所有影像
考量當事人為初犯且未散布影像,可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可能之條件包括:賠償被害人、接受法治教育、參與輔導課程等。
關於女方母親要求新臺幣200萬元和解金,建議透過律師協商合理金額。參考類似案例,建議協商金額約為新臺幣10萬至30萬元。和解內容應包括:
(1)民事請求權之拋棄
(2)保密條款
(3)若涉及告訴乃論罪部分,應包括刑事撤回告訴之約定
可考慮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且費用較訴訟程序低廉。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準備應訴。可主張之抗辯包括:
(1)女方係自願拍攝並傳送
(2)未造成實際損害或損害程度有限
(3)請求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
(一)由當事人父母出面
考量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法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建議由雙方家長出面協商,較為妥適。
(二)展現誠意
於協商過程中,應展現誠意,包括:
(1)承認處理不當之處
(2)說明未散布影像之事實
(3)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三)釐清先前和解
應確認先前「不提告」訊息之真實性。若確為女方母親所發,可主張已達成和解或諒解,作為協商之基礎。
(一)法治教育
建議當事人接受法治教育,了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以及兩小無猜條款之適用範圍與限制。
(二)心理輔導
建議接受學校輔導資源或專業心理諮商,建立正確之兩性關係觀念,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案當事人因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持有兒少性影像罪。若有參與拍攝或要求女方拍攝之情形,可能涉及同條例第36條之製作兒少性影像罪。若雙方有實際性交行為,依女方年齡,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之妨害性自主罪。惟考量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人,應有刑法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女方母親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要求新臺幣200萬元和解金可能偏高,建議透過律師協商合理金額。
綜合上述分析,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處理刑事與民事程序
(2)刪除所有影像,避免散布指控
(3)保全有利證據,特別是先前不提告之訊息
(4)透過家長協商合理和解方案
(5)配合偵查程序,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6)接受法治教育及心理輔導,避免再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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