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紅利遊戲被凍結帳戶,被要求開新帳戶還被索賠50萬違約金,合法嗎?

我參與了網上的紅利遊戲 但我到後面感覺越來越不對勁 而且我的銀行帳戶也被凍結 我停止操作詢問那個官方人員 那人員叫我在去創一個帳戶繼續操作 我感覺被當成人頭帳戶我就不繼續操作了 後來他們要跟我索要違約金50萬 但那時契約並沒有寫那個風險上去 而且契約上他一開始只有標15000這個金額 但後面實際操作的金額卻到了130000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參與網路紅利遊戲後發現異常,銀行帳戶遭凍結。官方人員要求另開新帳戶繼續操作,當事人懷疑被利用為人頭帳戶而停止參與。對方索賠違約金50萬元,但契約未載明相關風險,且契約標示金額為15,000元,實際操作金額卻達130,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效力問題

  1. 金額差異重大與誠信原則

本案契約標示金額為15,000元,實際操作金額卻達130,000元,金額差距達8.67倍,顯然超出當事人合理預期範圍。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方未於契約中明確載明實際操作金額及相關風險,應屬違反誠信原則。

  1. 意思表示錯誤

當事人對於契約金額有重大誤認,若知悉實際金額為130,000元,可能不會締約。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本案當事人應可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契約。

  1. 被詐欺之可能

對方故意隱瞞實際操作金額,未告知可能涉及人頭帳戶之風險,致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可能符合被詐欺之要件。

  1. 顯失公平

契約內容對當事人顯不公平,違約金約定過高,風險揭露不足。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應可主張顯失公平。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若本案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本案違約金條款及金額差異問題,應可能屬於加重當事人責任或對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三)違約金之酌減

對方索賠違約金50萬元,相較於契約標示金額15,000元,比例高達33倍以上;即使相較於實際操作金額130,000元,比例仍達3.85倍。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違約金顯屬過高,法院應可大幅酌減。

二、刑事責任

(一)可能涉及之犯罪類型

  1. 詐欺罪

本案可能為詐騙集團之洗錢手法,銀行帳戶遭凍結,顯示可能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方可能涉及詐欺罪責。

  1. 洗錢防制法

若帳戶被用於不法資金流動,可能涉及洗錢罪責。但當事人若不知情且已停止配合,應可主張欠缺犯意。

(二)當事人之刑事地位

當事人察覺異常後立即停止操作,顯示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應可主張:

(1)欠缺犯罪故意

(2)屬被害人而非共犯

(3)及時停止配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定型化契約之解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契約內容不明確,應作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二)不公平條款之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違約金條款及金額差異問題,應可能屬顯失公平之條款,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建議保存契約書正本、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交易明細、銀行帳戶凍結通知、轉帳紀錄等文件。

  1. 截圖保存

建議截圖保存網站頁面、遊戲操作介面、官方人員對話內容等資料。

(二)報警處理

  1. 立即向警方報案

建議說明遭詐騙經過,提供所有證據資料,強調發現異常後已停止配合,並申請被害人身分認定。

  1. 向銀行說明情況

建議主動聯繫銀行說明帳戶遭利用,配合銀行調查,並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民事部分

  1. 拒絕支付違約金

考量契約金額與實際操作金額嚴重不符,違約金約定過高且顯失公平,對方未盡告知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契約可能因詐欺、錯誤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或得撤銷,建議拒絕支付違約金。

  1. 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建議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依民法第92條主張被詐欺,依民法第74條主張顯失公平,或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1. 若對方提起訴訟

建議提出抗辯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並考慮提出反訴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

(二)刑事部分

  1. 提出詐欺告訴

建議對對方提出詐欺告訴,主張對方可能涉及組織犯罪。

  1. 配合檢警調查

建議說明自己為被害人,提供完整證據,強調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

  1. 申請調解或和解時應注意

建議不承認有違約責任,不簽署任何不利文件,必要時請律師陪同。

(三)行政救濟

  1. 向消保官申訴

建議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爭議。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

若涉及非法金融業務,建議檢舉不法吸金或詐騙行為。

三、應對策略

(一)面對違約金請求

考量契約效力有疑義、違約金明顯過高、對方可能無法提起合法訴訟等因素,建議不要支付違約金。

(二)若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建議不要驚慌,諮詢律師審閱函件內容,評估對方主張之合法性,並考慮委請律師發函回覆。

(三)若對方提起訴訟

建議積極應訴,不要不理會法院通知,委請律師代理,提出完整抗辯,並考慮反訴請求。

四、預防再次受害

建議切勿再與對方聯繫,不要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或帳戶,封鎖所有聯絡管道,提高警覺避免類似情況。

五、時效注意事項

  1. 撤銷權行使期間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

  1. 刑事告訴期間

詐欺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1. 民事請求權時效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事實發生後10年。

肆、結論

關於本案契約效力,考量金額嚴重不符、對方未盡告知義務違反誠信原則等情形,契約可能因詐欺、錯誤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或得撤銷。關於違約金請求,考量違約金50萬元明顯過高,即使契約有效法院亦應大幅酌減,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終止契約,建議拒絕支付。關於當事人之法律地位,考量銀行帳戶遭凍結顯示可能被利用,且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配合,建議積極主張被害人地位。

建議優先報警並保全證據,向銀行說明並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諮詢律師並評估法律策略,向消保官申訴,並持續配合警方調查保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是,建議絕對不要支付任何款項給對方,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不應私下和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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