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與了網上的紅利遊戲 但我到後面感覺越來越不對勁 而且我的銀行帳戶也被凍結 我停止操作詢問那個官方人員 那人員叫我在去創一個帳戶繼續操作 我感覺被當成人頭帳戶我就不繼續操作了 後來他們要跟我索要違約金50萬 但那時契約並沒有寫那個風險上去 而且契約上他一開始只有標15000這個金額 但後面實際操作的金額卻到了130000
當事人參與網路紅利遊戲後發現異常,銀行帳戶遭凍結。官方人員要求另開新帳戶繼續操作,當事人懷疑被利用為人頭帳戶而停止參與。對方索賠違約金50萬元,但契約未載明相關風險,且契約標示金額為15,000元,實際操作金額卻達130,000元。
本案契約標示金額為15,000元,實際操作金額卻達130,000元,金額差距達8.67倍,顯然超出當事人合理預期範圍。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方未於契約中明確載明實際操作金額及相關風險,應屬違反誠信原則。
當事人對於契約金額有重大誤認,若知悉實際金額為130,000元,可能不會締約。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本案當事人應可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契約。
對方故意隱瞞實際操作金額,未告知可能涉及人頭帳戶之風險,致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可能符合被詐欺之要件。
契約內容對當事人顯不公平,違約金約定過高,風險揭露不足。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應可主張顯失公平。
若本案契約屬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本案違約金條款及金額差異問題,應可能屬於加重當事人責任或對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對方索賠違約金50萬元,相較於契約標示金額15,000元,比例高達33倍以上;即使相較於實際操作金額130,000元,比例仍達3.85倍。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違約金顯屬過高,法院應可大幅酌減。
本案可能為詐騙集團之洗錢手法,銀行帳戶遭凍結,顯示可能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方可能涉及詐欺罪責。
若帳戶被用於不法資金流動,可能涉及洗錢罪責。但當事人若不知情且已停止配合,應可主張欠缺犯意。
當事人察覺異常後立即停止操作,顯示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應可主張:
(1)欠缺犯罪故意
(2)屬被害人而非共犯
(3)及時停止配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契約內容不明確,應作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違約金條款及金額差異問題,應可能屬顯失公平之條款,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建議保存契約書正本、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交易明細、銀行帳戶凍結通知、轉帳紀錄等文件。
建議截圖保存網站頁面、遊戲操作介面、官方人員對話內容等資料。
建議說明遭詐騙經過,提供所有證據資料,強調發現異常後已停止配合,並申請被害人身分認定。
建議主動聯繫銀行說明帳戶遭利用,配合銀行調查,並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考量契約金額與實際操作金額嚴重不符,違約金約定過高且顯失公平,對方未盡告知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契約可能因詐欺、錯誤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或得撤銷,建議拒絕支付違約金。
建議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依民法第92條主張被詐欺,依民法第74條主張顯失公平,或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建議提出抗辯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並考慮提出反訴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
建議對對方提出詐欺告訴,主張對方可能涉及組織犯罪。
建議說明自己為被害人,提供完整證據,強調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
建議不承認有違約責任,不簽署任何不利文件,必要時請律師陪同。
建議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爭議。
若涉及非法金融業務,建議檢舉不法吸金或詐騙行為。
考量契約效力有疑義、違約金明顯過高、對方可能無法提起合法訴訟等因素,建議不要支付違約金。
建議不要驚慌,諮詢律師審閱函件內容,評估對方主張之合法性,並考慮委請律師發函回覆。
建議積極應訴,不要不理會法院通知,委請律師代理,提出完整抗辯,並考慮反訴請求。
建議切勿再與對方聯繫,不要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或帳戶,封鎖所有聯絡管道,提高警覺避免類似情況。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
詐欺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事實發生後10年。
關於本案契約效力,考量金額嚴重不符、對方未盡告知義務違反誠信原則等情形,契約可能因詐欺、錯誤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或得撤銷。關於違約金請求,考量違約金50萬元明顯過高,即使契約有效法院亦應大幅酌減,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終止契約,建議拒絕支付。關於當事人之法律地位,考量銀行帳戶遭凍結顯示可能被利用,且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配合,建議積極主張被害人地位。
建議優先報警並保全證據,向銀行說明並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諮詢律師並評估法律策略,向消保官申訴,並持續配合警方調查保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是,建議絕對不要支付任何款項給對方,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不應私下和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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