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下收客戶款項代購未完成,會被控詐欺嗎?怎麼應對?

我在公司任職期間,曾向一名客戶收取新台幣 8,000 元,款項匯入我個人帳戶。當時確實有要幫客戶安裝的意思,但公司本身沒有該項目,我是自行在網路尋找貨源準備代購後再安裝。後來因供應商缺貨,加上我離職,該案未完成,也未即時退款。 目前客戶已報警,案由為詐欺,我已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任職期間向客戶收取新台幣8,000元,款項匯入個人帳戶,承諾提供安裝服務。惟公司本身無該項目,當事人擬自行網路代購後安裝。嗣後因供應商缺貨及當事人離職,致服務未完成且未退款。客戶已向警方提出詐欺告訴,當事人已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要件:

  • 施用詐術(積極或消極)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 行為人取得財物

(二)本案關鍵爭點分析

1. 收款當時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根據案情描述:

有利事證:當事人收款時「確實有要幫客戶安裝的意思」,並已著手尋找網路貨源準備代購

不利因素:公司本身無該項目,以個人名義收款,事後未完成服務亦未退款

法律評析:詐欺罪之成立須證明行為人於收款之初即有不法所有意圖。若當事人收款時確有履約意願,僅因嗣後客觀因素(供應商缺貨、離職)致無法履約,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惟若當事人於收款時未明確告知公司無此項目,而讓客戶誤以為係公司正式業務,可能涉及隱瞞重要事實。

2. 是否構成「不作為詐欺」

不作為詐欺須具備:

  • 行為人有法律上告知義務
  •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
  •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本案情形:

  • 當事人於收款時若已明確告知「公司無此項目,需代購」,則無隱瞞
  • 若未告知而讓客戶誤以為係公司正式業務,可能涉及隱瞞重要事實
  • 離職後未主動告知客戶並退款,可能構成事後不作為

3. 刑事責任評估

本案若能證明收款時確有履約意願,且已採取實際行動(尋找貨源),應較偏向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惟以個人帳戶收款、未告知公司無此項目、事後未積極處理退款等情節,可能增加刑事風險。

二、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當事人未提供服務,應返還8,000元。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當事人可能需賠償客戶因此受之損害。

(三)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當事人應給付自應返還時起之法定利息。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緊急)

(一)主動退款

建議立即將8,000元退還客戶,並附加遲延利息,理由如下:

(1)展現誠意,降低客戶追訴意願

(2)有利於刑事偵查時主張「無不法所有意圖」

(3)避免民事求償擴大

(二)保全證據

  1. 收集有利證據:
  • 與供應商聯繫之通訊紀錄(證明確有尋找貨源)
  • 網路搜尋、詢價紀錄
  • 當時與客戶溝通之對話紀錄
  1. 製作時間軸:
  • 收款日期
  • 尋找貨源之具體時間與行為
  • 發現缺貨之時間
  • 離職日期

二、偵查階段應對策略

(一)到案說明準備

建議說明重點:

(1)強調收款時之履約意願:

  • 詳述當時規劃如何完成安裝
  • 說明已採取之具體行動(尋找貨源)

(2)說明未完成之客觀原因:

  • 供應商缺貨(提供證據)
  • 離職導致聯繫中斷
  • 非主觀上不願履行

(3)表達願意賠償:

  • 已退還款項(若已退還)
  • 願意負擔相關損失

(二)法律主張

主張本案屬民事糾紛:

(1)收款時有履約意願,不具「不法所有意圖」

(2)未完成係因客觀因素,非施用詐術

(3)願意以民事方式解決,已退還款項

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犯罪嫌疑不足(無詐欺故意)

(2)情節輕微(金額不大、已和解)

(3)以民事途徑解決較為適當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和解方案

建議和解內容:

(1)返還本金:8,000元

(2)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5%計算

(3)精神慰撫金:視客戶要求,建議2,000至5,000元

(4)撤回告訴:請客戶具狀撤回刑事告訴

(二)和解書重點

應載明事項:

(1)雙方同意本案係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糾紛

(2)當事人已給付和解金額

(3)客戶同意撤回刑事告訴

(4)雙方互不追究

四、長期建議

(一)避免類似情況

(1)公私分明:不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2)書面契約:任何交易應簽訂書面契約

(3)公司帳戶:款項應匯入公司帳戶

(4)即時溝通:無法履約應立即告知並退款

(二)若遭起訴之因應

如檢察官仍提起公訴,建議:

(1)委任辯護人: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2)爭取緩起訴:主張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賠償

(3)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情節輕微,酌減其刑

(4)爭取緩刑:若遭判刑,爭取宣告緩刑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收取客戶款項後未完成服務之行為,考量收款時確有履約意願且已採取實際行動尋找貨源,應較偏向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惟以個人帳戶收款、未明確告知公司無此項目、事後未積極處理退款等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嫌。

建議當事人立即退還款項並與客戶協商和解,展現誠意以降低刑事追訴風險。於偵查程序中,應強調收款時之履約意願及未完成之客觀原因,主張本案屬民事糾紛,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若能與客戶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應可獲得較有利之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儘速與客戶協商和解,並於偵查程序中委任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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