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判處拘役20日,判決書中僅記載「得易科罰金」,未記載「得易服社會勞動」,當事人詢問是否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依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另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執行順序應為:
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能在以下情況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本案判決既已載明「得易科罰金」,當事人應屬第2項之情形,即「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可能得以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同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依刑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依刑法第41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答案:可以申請
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若「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可能得以易服社會勞動。本案判決既已載明「得易科罰金」,當事人若選擇不聲請易科罰金,應可向執行檢察官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建議準備:
關於當事人判處拘役20日,判決書僅記載「得易科罰金」,未記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考量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若選擇不聲請易科罰金,可能得以易服社會勞動,建議:
如有疑問,建議當事人可洽詢執行檢察署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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