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買車報案2年後不起訴,沒合約還能告嗎?對方會反告我嗎?

被朋友騙買車後,報案提告2年後因證據不足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但我手上沒有當初的買賣合約我應不應該繼續告,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對方會反告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遭友人詐騙購車,於案發後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2年後,因證據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手中欠缺當初之買賣合約等關鍵證據,現面臨是否繼續救濟程序之抉擇,並擔憂若不繼續追訴,對方是否會提起反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救濟程序之選擇

(一) 聲請再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本案若當事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向原檢察官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重點提醒:

  • 再議期限為10日,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
  • 需具體敘述不服理由,不得僅泛稱不服
  • 若再議遭駁回,尚有交付審判程序可資救濟

(二) 聲請交付審判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若再議遭駁回,當事人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准許提起自訴)。

程序特點:

  1. 強制律師代理:必須委任律師始得聲請
  2. 由法院三位法官合議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
  3. 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當事人應於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

二、證據不足之困境分析

(一) 不起訴處分之法律依據

本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為不起訴處分,表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在或被告確有犯罪嫌疑。

(二) 現有證據狀況

當事人表示手中欠缺買賣合約,此為詐欺案件中證明交易存在及內容之重要證據。然詐欺罪之成立,除需證明交易事實外,更需證明:

  1. 施用詐術:對方有何欺騙行為
  2. 使人陷於錯誤:因對方欺騙而誤信
  3. 交付財物:因錯誤認知而交付金錢或財物
  4. 因果關係:上述各要件間具有因果關聯

(三) 可能補強之證據

即使欠缺書面合約,仍可考慮蒐集:

  • 匯款紀錄、轉帳證明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Facebook等)
  • 證人證詞(知悉交易過程之第三人)
  • 車輛交付相關證明
  • 其他客觀事證

三、繼續追訴之評估

(一) 有利因素

  1. 時效尚未完成:詐欺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2. 新證據可能性:若能補充新事證,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3. 民事求償管道: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請求權

(二) 不利因素

  1. 證據不足已確認:檢察官偵查2年仍認證據不足
  2. 交付審判門檻:需委任律師,增加經濟負擔
  3. 勝訴機率評估:在證據未能補強情況下,成功機率偏低

四、對方反告之風險評估

(一) 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須具備:

  1. 虛構事實:明知無此事實而捏造
  2. 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目的在使他人受刑事追訴
  3.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向有權機關提出

(二) 本案風險分析

風險較低之理由:

  1. 主觀認知真實:當事人確實認為遭詐騙而提告,並非虛構
  2. 客觀事實存在:確有購車交易發生,僅係證據不足
  3. 不起訴非無罪:證據不足之不起訴≠被告無罪,不等於告訴人誣告

參考實務見解: 告訴人基於合理懷疑提出告訴,縱使最終不起訴或無罪,只要非故意虛構事實,通常不構成誣告罪。

五、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效力

(一) 羈押與扣押物之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

  1. 第1項:「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2. 第2項:「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二) 一事不再理原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本案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10日內決定)

(一) 評估是否聲請再議

建議先行評估:

  1. 證據補強可能性
  • 盤點手中現有證據
  • 評估是否有新證據可供調查
  • 若無新事證,再議成功率極低
  1. 經濟成本考量
  • 再議本身無需委任律師
  • 但若進入交付審判需委任律師
  • 評估律師費用負擔能力

具體建議:

  • 若有新證據或重要證據遺漏未調查:建議聲請再議
  • 若確無新證據且經濟負擔重:可考慮不續行救濟

(二) 保全證據

無論是否繼續救濟,建議立即: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 整理金流證明文件
  • 聯繫可能之證人
  • 拍照保存相關證物

二、中長期建議

(一) 民事求償途徑

優點:

  1. 舉證責任較輕:民事採優勢證據原則
  2. 不受刑事影響: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請求
  3. 時效較長: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2年(自知悉時起算)

注意事項:

  • 民事訴訟仍需提出證據證明交易存在及受騙事實
  • 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如金融往來紀錄)
  • 評估對方財產狀況,避免勝訴後無法執行

(二) 和解協商

若對方有還款誠意,可考慮:

  • 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協商分期還款方案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必要時可附加本票作為擔保

三、風險管理建議

(一) 誣告風險防範

  1. 保留提告時之主觀認知證據
  • 當時認為遭詐騙之合理依據
  • 諮詢法律意見之紀錄
  • 證明非惡意誣陷
  1. 避免不當言論
  • 勿在社群媒體散布未經證實之指控
  • 避免情緒性或誇大之陳述
  • 僅就客觀事實進行陳述

(二) 停止追訴之處理

若決定不繼續救濟:

  1. 無需主動撤告: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2. 保留民事權利:仍可提起民事訴訟
  3. 持續蒐證:為民事訴訟預作準備

四、具體行動方案

方案一:積極救濟(適用於有新證據或經濟能力許可者)

(1)10日內聲請再議 (2)補充新事證供檢察長審酌 (3)若再議遭駁回,評估是否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4)同步準備民事訴訟

方案二:轉向民事(適用於刑事證據不足但有民事請求基礎者)

(1)放棄刑事救濟 (2)整理民事訴訟證據 (3)評估對方財產狀況 (4)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方案三:和解協商(適用於對方有還款意願者)

(1)透過第三方聯繫對方 (2)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協商還款方案 (4)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1. 刑事救濟評估:在證據未能補強且經濟負擔考量下,繼續刑事救濟之成功率偏低,建議審慎評估

  2. 民事求償優先:建議轉向民事損害賠償途徑,民事舉證責任較輕,且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3. 誣告風險低:基於主觀認知真實及客觀事實存在,對方反告誣告之風險極低,無需過度擔憂

二、立即應辦事項

  • 確認不起訴處分書送達日期(計算再議期限)
  • 盤點手中所有相關證據
  • 評估是否有新證據可供調查
  • 諮詢律師評估民事訴訟勝算
  • 保全所有通訊紀錄及金流證明

三、最終提醒

無論選擇何種途徑,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並依據實際證據狀況、經濟能力及對方態度,選擇最適合之處理方式。切勿因擔心反告而放棄合法權益,但也應理性評估繼續追訴之成本效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規為準。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提供門號給詐騙集團幫助詐欺,會被判刑嗎?能上訴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2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4年度審易字第29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于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于昇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于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為幫助犯,考量其幫助行為對詐欺犯罪所能提供之助力有限,且替代性高,惡性較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者,因被告幫助之正犯雖已達著手施用詐術之階段,惟因尚未取得財物之既遂結果,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被告亦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差點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財物尚未受損,及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于昇明知,國內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以掩飾不法犯罪行為,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6日14時5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付予不詳人士。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上開號碼向Line註冊ID為「0000000000」、暱稱為「婧嫻」之帳號,復於114年7月6日14時5分許,以上開通訊軟體Line帳號,並以假買賣方式向賈承恩向賈承恩施用詐術,惟賈承恩並未匯款而未遂。 二、案經賈承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于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確有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被告除前揭門號外,確有申辦非常多個預付卡門號。 2 告訴人賈承恩於警詢之指訴及對話紀錄1份 告訴人遭Line ID為「0000000000」、暱稱為「婧嫻」之帳號詐欺之經過。 3 Line ID為「0000000000」之查詢資料1份 Line ID為「0000000000」之帳號,係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認證。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左揭電話號碼確係被告所申辦。 5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之回函資料各1份 1、被告曾向中華電信申辦13支門號、向台灣大哥大申辦14支門號、向遠傳電信申辦52支門號。 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係被告所申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及同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 振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范 瑜 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訴機率高

2026-01-1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