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的法律問題,並詢問相關刑責及和解金額等事宜。
依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若當事人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應涉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責。
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據刑法第227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即使性交行為未完成,仍可能構成未遂犯而受處罰。
依據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當事人為18歲以下之人,可能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除刑事責任外,當事人尚可能面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可能涉及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之侵害,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案涉及刑法第227條之罪,屬於性侵害犯罪範疇,可能需接受相關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和解不影響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
和解金額無固定標準,需考量以下因素:
特別提醒:上述金額僅為參考,實際金額需透過雙方協商決定。
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展現悔意,法院可能宣告緩刑。
依據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時,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了解案件具體情節與證據。
透過律師與對方溝通和解意願,準備和解誠意與賠償能力證明。
展現悔意與賠償誠意,爭取被害人諒解。
若和解成立,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據實陳述,避免串證或湮滅證據。
若已起訴,應爭取:
關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應涉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即使經對方同意,仍可能構成犯罪。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製作日期:2024年
參考法規:中華民國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法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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