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已和解撤告,檢察機關還會起訴嗎?

被告背信 但是誤會ㄧ場已跟告訴人達成和解 告訴人徹告 這樣還會有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被告遭指控背信罪,惟雙方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現需評估被告是否仍有刑事責任及後續可能面臨之法律效果。

貳、法律分析

一、背信罪之性質與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構成要件分析

背信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
  •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關係存在
  • 違背任務之行為
  •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1. 主觀要件: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三)本案「誤會一場」之重要性

若本案確實為誤會,可能表示:

  • 欠缺背信之犯罪故意
  • 無違背任務之行為
  • 未致生實際損害

此等情形應屬實質上不構成犯罪,而非僅係量刑考量因素。

二、背信罪之訴訟性質

(一)非告訴乃論之罪

背信罪依刑法第338條規定,準用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惟背信罪本身並未明文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之原則,應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撤回告訴之法律效果

由於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不當然導致案件終結。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仍應依職權進行偵查,並可能:

  • 繼續偵查程序
  • 依職權提起公訴
  • 或為不起訴處分
  • 或為緩起訴處分

三、和解與撤回告訴之實質影響

雖然撤回告訴不能直接終結案件,但和解及撤回告訴仍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意義:

(一)量刑審酌事項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犯罪之動機、目的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之態度

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顯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彌補所生損害,應為有利之量刑因素。

(二)情節輕微得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背信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本案若確為誤會,且雙方已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可能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要件。

(三)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背信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之要件。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態度良好,檢察官可能參酌公共利益,給予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可能已履行部分條件,有利於爭取緩起訴處分。

(四)緩刑之可能性

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若符合緩刑要件,法院可能宣告緩刑。

四、緩刑或緩起訴期間應注意事項

(一)緩刑撤銷事由

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二)緩刑期滿之效果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三)假釋撤銷事由

依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保存和解相關證據

建議被告妥善保存以下文件:

  • 和解書正本及影本
  • 撤回告訴狀正本及影本
  • 賠償證明(如匯款單據、收據等)
  • 道歉函或悔過書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二)準備說明資料

建議被告準備以下資料,以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係誤會:

  • 詳細說明「誤會」之具體內容及原因
  • 證明欠缺背信故意之證據(如相關文件、證人證詞等)
  • 證明未違背任務或未生損害之資料
  • 證明已盡力彌補損害之證據

二、偵查階段之因應策略

(一)主動配合偵查

建議被告:

  • 準時到庭應訊
  • 誠實陳述案情
  • 展現良好配合態度
  • 避免規避傳喚或逃匿

(二)向檢察官說明

建議被告或委任律師向檢察官說明:

  • 本案係誤會一場,欠缺背信之犯罪構成要件
  •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
  • 犯後態度良好,已盡力彌補損害
  • 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三)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建議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

  • 強調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
  • 表明願意履行緩起訴條件(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
  • 強調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
  • 說明本案情節輕微,符合緩起訴要件

三、可能結果評估

(一)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

若能證明本案確為誤會,欠缺背信之犯罪構成要件,檢察官可能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二)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但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節,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加一定條件(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緩起訴期滿未違反條件者,視同不起訴確定。

(三)較不利情況:起訴

若檢察官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可能提起公訴。惟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法院量刑時應會從輕考量,或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

(四)極不利情況:判決有罪且未宣告緩刑

若法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且被告不符合緩刑要件,可能判決有罪並執行刑罰。惟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量刑時應會從輕考量。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避免再犯

若獲緩起訴或緩刑,應特別注意避免再犯。依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緩刑期間若故意再犯罪,可能被撤銷緩刑。

(二)確實履行條件

若獲緩起訴或緩刑,務必確實履行檢察官或法院所附加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違反負擔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宣告。

(三)保持良好態度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量刑重要考量因素。建議被告持續展現悔意與配合意願,以爭取最有利之處理結果。

(四)考慮委任律師

建議被告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以專業角度向檢察官說明案情,爭取最有利之處理結果。律師可協助:

  • 分析案情及法律適用
  • 準備相關證據及說明資料
  • 陪同偵訊並提供法律意見
  • 與檢察官溝通協商
  • 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肆、結論

關於被告遭指控背信罪,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一事,建議注意以下重點:

  1. 撤回告訴不能完全免責: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不當然終結案件,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繼續偵查或起訴。

  2. 和解具重要意義:雖然撤回告訴不能直接免責,但和解及撤回告訴對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從輕量刑具有重大幫助。

  3. 「誤會」是關鍵:若確能證明本案為誤會,欠缺背信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機會獲不起訴處分。

  4. 積極因應為上策:建議被告保存和解證據、準備說明資料證明係誤會、配合偵查並展現良好態度、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

  5. 考慮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專業角度向檢察官說明案情,爭取最有利之處理結果。

考量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且案情可能涉及誤會,建議被告積極配合偵查,向檢察官說明案情,並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能證明確為誤會,欠缺犯罪構成要件,應有機會獲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因被告已和解且態度良好,亦有機會獲緩起訴處分或從輕量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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