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偷吃7-11商品被告竊盜罪,收到地檢署傳票該怎麼辦?

我在7-11上班的時候 有吃店內的商品 但是有部分沒有結帳 結果現在店家要告我 我目前已經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要去開庭了 這樣要請律師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7-11便利商店工作期間,食用店內商品但有部分未結帳,現遭店家提告,已收到地檢署傳票,面臨刑事偵查程序。本案涉及員工身分下之商品取用行為,需釐清犯罪故意之有無及後續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涉嫌罪名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食用店內商品而未結帳之行為,若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能構成普通竊盜罪。

(二)犯罪構成要件檢視

  1. 客觀要件
  • 竊取他人動產:食用店內商品屬於取得他人動產之行為
  • 違反被害人意思:未經結帳程序即取用商品
  1. 主觀要件(關鍵爭點)
  • 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需判斷當事人是「故意未結帳」或「疏忽忘記結帳」
  • 員工身分的特殊性:當事人具有員工身分,對店內商品有合法接觸機會,此與一般竊盜案件不同
  • 檢察官可能調查事項:
  • 監視器畫面中的行為模式
  • 是否有走向櫃檯結帳的意圖
  • 停留時間與行為軌跡
  • 過往結帳紀錄

若能證明係「忘記結帳」而非「故意竊取」,可能影響犯罪故意之認定,進而影響本案是否成立犯罪。

(三)量刑考量因素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本案中特別應注意: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未結帳商品之金額多寡
  • 犯罪後之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表達悔意、是否與店家和解,此為檢察官決定處分方式之重要考量

(四)可能的處理結果

1. 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竊盜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應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檢察官若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2. 職權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屬於微罪範圍。若本案竊取金額輕微、當事人無前科紀錄、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悟、已與店家達成和解,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後,可能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3. 起訴並判刑

若當事人否認犯行或態度不佳,檢察官可能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若認定犯罪成立,可能判處拘役或罰金刑,並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五)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若獲得緩起訴處分,應確實遵守檢察官命令之事項,避免遭撤銷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一)建議委任律師之理由

  1. 專業法律協助
  • 協助釐清犯罪故意之有無
  • 準備有利的答辯理由
  • 提出相關證據(如工作疏失、非故意等)
  • 熟悉偵查程序,確保當事人權益
  1. 爭取有利處分
  • 協助與店家進行和解協商
  • 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避免留下刑事前科
  • 依據刑法第57條提出有利之量刑事由
  1. 程序保障
  • 確保偵查程序合法進行
  •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 協助準備偵查庭應對策略

(二)不委任律師之考量

本案雖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微罪案件,但仍涉及刑事前科問題。若當事人對法律程序不熟悉,可能無法充分表達有利事證,影響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之機會。考量本案對當事人未來可能之影響,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二、立即應採取之行動

(一)態度面

  1. 坦承事實,表達悔意
  • 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量刑重要考量
  • 誠實說明當時情況(是否為疏忽、工作繁忙等因素)
  • 切勿一味否認,應據實陳述
  1. 展現改過決心
  • 表明絕不再犯
  • 願意配合司法程序
  • 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二)和解面

  1. 主動與店家協商和解
  • 賠償未結帳商品之金額
  • 取得店家諒解書或和解書
  • 和解有助於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依刑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為量刑考量,若已賠償損害,應屬有利事由
  1. 計算具體金額
  • 清點未結帳商品項目及金額
  • 準備賠償金
  • 保留賠償證明文件

(三)證據面

  1. 蒐集有利證據
  • 工作時數紀錄(證明工作繁忙可能疏忽)
  • 平時結帳紀錄(證明並非慣常不付款)
  • 良好品行證明
  • 無前科證明
  1. 準備說明
  • 詳細說明當時情況
  • 解釋為何未結帳(疏忽或其他原因)
  • 說明個人經濟、家庭狀況

三、偵查庭應對建議

  1. 準時出庭
  • 攜帶傳票及身分證件
  • 提前15-30分鐘到達
  • 穿著整齊得體
  1. 誠實陳述
  • 據實回答檢察官問題
  • 不隱瞞、不誇大
  • 若有不清楚之處,可請求說明
  1. 表達悔意
  • 承認錯誤
  • 說明已與店家和解(若已和解)
  • 表明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並改過自新
  • 強調此為初犯,絕不再犯
  1. 提出有利事證
  • 提出和解書
  • 說明個人經濟、家庭狀況
  • 強調無前科、初犯
  • 提出良好品行相關證明

四、預期結果評估

(一)最佳情況:職權不起訴

條件:

  • 竊取金額極少
  • 已與店家和解
  • 無前科
  • 態度良好、坦承犯行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37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條件:

  • 已與店家和解
  • 願意履行檢察官指定事項
  • 態度良好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可能負擔:

  • 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
  • 完成法治教育或心理輔導(依同條項第6款)
  • 提供義務勞務(依同條項第5款)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依同條項第3款)

(三)較不利情況:起訴判刑

可能原因:

  • 否認犯行
  • 未與店家和解
  • 態度不佳
  • 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

可能結果:

  •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判處罰金刑或拘役
  • 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五、預估費用

  1. 律師費用:約新台幣2-5萬元(視案件複雜度及律師收費標準)
  2. 和解金額:未結帳商品金額
  3. 可能的緩起訴處分金:依個案情節,可能約新台幣1-3萬元
  4. 其他可能費用:交通費、文件影印費等

六、時程規劃

  1. 收到傳票後立即
  • 考慮委任律師
  • 聯繫店家協商和解
  • 蒐集有利證據
  1. 開庭前一週
  • 完成和解程序
  • 準備相關文件
  • 與律師討論應對策略(若有委任)
  1. 開庭當日
  • 攜帶和解書等有利證據出庭
  • 誠實陳述,表達悔意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工作期間食用店內商品而有部分未結帳,現遭店家提告並收到地檢署傳票。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此行為若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能構成普通竊盜罪。然考量當事人具有員工身分,對店內商品有合法接觸機會,犯罪故意之認定成為本案關鍵爭點。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量刑重要考量因素。建議當事人採取坦承事實、表達悔意之態度,並主動與店家協商和解。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微罪案件,若能與店家達成和解、態度良好、無前科紀錄,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可能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給予緩起訴處分。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前科問題,且當事人可能對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爭取最有利之處分結果。若經濟能力許可,專業法律協助應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因程序不熟悉而影響案件結果。

最後提醒,本案處理之關鍵在於:態度決定結果,和解為爭取有利處分之重要因素。建議當事人把握機會,積極處理,以期獲得最佳結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所引用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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