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皮包遺失,其中金融卡片遭他人盜用。當事人可能因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而遭檢警調查,需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向法官說明案情經過。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金融卡片遭他人用於詐欺取財犯罪,帳戶所有人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取財罪。惟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若帳戶被用於洗錢犯罪,帳戶所有人可能涉及幫助洗錢罪責。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正犯可能實行犯罪,且有幫助之意思。若當事人係因下列原因而失去卡片控制:
且不知道會被用來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應欠缺幫助犯罪之「幫助故意」,可能有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空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同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應充分行使上述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立即至警察局報案遺失皮包,並應注意:
建議向發卡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建議保全下列證據:
考量案件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熟悉刑事辯護之律師,協助:
向法官或檢察官陳述時,建議清楚說明:
建議準備並提出:
「本人於○年○月○日發現皮包遺失,內有○○銀行金融卡等物品。發現後立即於同日向○○警察局報案(報案三聯單如證物○),並向銀行辦理掛失(掛失證明如證物○)。」
「本人從未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使用,亦不認識使用該卡片從事犯罪之人。本人因皮包遺失而失去卡片之控制,完全不知且無法預見卡片會被他人拾獲後用於詐欺等犯罪行為。」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須有幫助故意。本人係因遺失而非自願交付,且不知會被用於犯罪,應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可能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幫助洗錢罪。」
各次筆錄內容應前後一致,避免矛盾陳述影響可信度。
切勿虛構事實,以免構成偽證或頂替罪,應據實說明遺失經過。
若對問題不確定,可表示需與律師討論後再答覆,或行使緘默權。
每次製作筆錄後應取得副本留存,以利後續核對。
未來應注意:
關於皮包遺失導致卡片被盜用一事,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幫助洗錢罪,建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當事人應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提出有利證據,以證明欠缺幫助故意,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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