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遭受傷害,已提告傷害罪,現欲了解是否能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申請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案當事人因他人犯罪行為遭受傷害,應屬該法所稱之犯罪被害人,可能得依法申請相關保護服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既已因傷害事件提告,應符合犯罪被害人之身分要件。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或指定專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及相關案件轉介、業務聯繫等工作,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當事人可能得向相關機關申請必要之協助。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本案發生於114年1月14日,應符合時間要件。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能得申請下列服務:
考量當事人可能因犯罪行為遭受傷害而有急迫性需求,可能得申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建議當事人注意時效限制。
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下列證據:
建議當事人儘速撥打犯保協會專線或親至各地分會,說明案情並諮詢可申請之服務項目。
建議準備下列文件:
建議當事人:
(1)向犯保協會索取並填寫保護服務申請表 (2)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配合犯保協會進行需求評估 (4)保持聯繫,配合提供補充資料
當事人已提出傷害罪告訴,建議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提供必要之證據及說明。
除刑事告訴外,當事人可能得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若加害人願意和解賠償,當事人可考慮是否接受和解並撤回告訴,但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利弊。
建議當事人:
考量當事人因他人犯罪行為遭受傷害,且已提出告訴,應符合犯罪被害人之身分要件,可能得向犯保協會申請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建議當事人儘速聯繫犯保協會,說明案情並提出申請。犯保協會將依當事人之實際需求提供適當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諮詢、心理輔導、陪同出庭及必要之經濟協助等服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權益保障及補償金申請資格,仍須由犯保協會依具體事實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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