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租賃詐騙案件,能否補報165提供其他受害者證據?可以團體訴訟嗎?

最近在網路上出租手機給甲君,面交時有簽租賃契約、身分證影本,押金及租金對方以現金方式提供,約定歸還日對方未出現,訊息未讀,電話暫停使用,當晚已以侵占罪報警,後續聯繫到其他多名網友也是受害者,並有發現甲君有前科,同時有在臉書社團上轉售多支手機,請問 1.以上資訊適用165再報案一次提供其他甲君的社群帳號及轉賣證據嗎?因我個人侵占事由已報警,警察當時表示僅需陳述我個人的部分,對於甲君其他帳號持續在租用及轉賣等未同時紀錄 2.若與其他受害者聯合提團體民事訴訟嗎?能加速整體流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網路上出租手機予甲君,雙方於面交時簽訂租賃契約並取得甲君身分證影本,甲君以現金支付押金及租金。約定歸還日屆至時,甲君未出現且失聯(訊息未讀、電話停用),委任人已報警提出侵占罪告訴。後續發現甲君有前科,且在臉書社團轉售多支手機,並聯繫到其他受害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1. 持有關係:甲君基於租賃契約合法持有手機
  2. 侵占行為:租期屆滿未歸還、失聯且疑似轉賣
  3. 不法所有意圖:從失聯及轉賣行為可推斷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初步評估:甲君行為應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

(二) 詐欺罪之可能性

若甲君自始即無租用意圖,而係以租賃為名行詐騙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以下情狀:

  • 甲君有多次類似前科
  • 在社群平台轉售多支手機
  • 系統性對多人為之

本案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建議可補充告訴詐欺罪,由檢警調查其犯罪模式。

(三) 加重詐欺罪之適用可能

若甲君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該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甲君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租賃訊息(第3款),或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第2款),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二、關於165反詐騙專線報案

(一) 165專線功能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主要處理:

  • 詐欺案件通報
  • 可疑帳戶緊急圈存
  • 跨縣市詐騙案件整合

(二) 本案建議

關於提問事項一,可以且應該向165再次通報,理由如下:

  1. 提供完整犯罪資訊:
  • 甲君其他社群帳號
  • 轉賣證據截圖
  • 其他受害者資訊
  • 疑似詐騙集團運作模式
  1. 不受限於原報案內容:
  • 原報案僅針對個人侵占案件
  • 165通報可提供整體犯罪情資
  • 有助於警方掌握全貌並防止更多被害
  1. 實務操作:
  • 165會將資訊轉給相關單位
  • 不影響原有報案程序
  • 可能啟動專案偵查

三、民事求償部分

(一) 法律依據

本案民事求償可能涉及以下請求權基礎:

  1. 租賃契約之違約責任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 不當得利返還

(二) 可請求項目

  1. 手機價值(或殘值)
  2. 租金損失
  3. 違約金(若契約有約定)
  4. 其他相關損害

(三) 關於團體訴訟

關於提問事項二,我國現行制度說明:

  1. 無真正「團體訴訟」制度:
  • 我國民事訴訟法無美國式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 但可採「共同訴訟」方式
  1. 共同訴訟之優缺點:

優點:

  • 分攤律師費用
  • 證據資料共享
  • 對法院及被告形成壓力
  • 提高勝訴可能性

缺點:

  • 需協調多位當事人意見
  • 若請求金額不同,程序較複雜
  • 不一定能「加速」流程
  1. 實務建議:

建議採「選定當事人」方式:

  • 由多位受害者選定1至2人為代表
  • 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 但仍需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確能加速整體流程

四、證據保全建議

(一) 現有證據

  • 租賃契約(白紙黑字)
  • 身分證影本
  • 現金交付紀錄(建議補強證明)
  • 通訊紀錄(訊息、通話紀錄)

(二) 應補充蒐集

  1. 甲君犯罪證據:
  • 臉書轉賣貼文截圖(含時間戳記)
  • 其他社群帳號資料
  • 前科資料(向警方或檢察官調取)
  1. 其他受害者證據:
  • 受害者證詞
  • 各受害者之契約書
  • 甲君慣用手法之證明
  1. 財產調查:
  • 聲請法院調查甲君財產(土地、房屋、存款、車輛)
  • 確保日後執行有實益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優先處理)

立即行動

  1. 補充告訴詐欺罪
  • 向原受理警局補充告訴
  • 提供甲君系統性犯罪證據
  • 說明多位受害者情況
  1. 向165專線通報
  • 提供甲君所有社群帳號
  • 檢附轉賣證據截圖
  • 提供其他受害者聯絡方式
  • 建議警方啟動專案偵查
  1. 聲請調取通聯紀錄
  • 透過警方或檢察官調取甲君通聯紀錄
  • 追查其他共犯或銷贓管道

後續追蹤

  • 定期向承辦員警詢問偵查進度
  • 檢察官偵查時積極提供證據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二、民事程序(同步進行)

第一階段:支付命令(建議優先採用)

  1.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手機交付地法院
  • 檢附:租賃契約、身分證影本、通訊紀錄
  • 請求:手機價值、租金損失、違約金
  1.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低廉(僅需繳納聲請費)
  • 若對方未異議,20天後即可確定
  1. 風險:
  • 若對方提出異議,需進入訴訟程序
  • 但本案對方已失聯,異議可能性較低

第二階段: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金額超過50萬元:

  1. 評估是否共同訴訟

建議採「選定當事人」方式:

  • 召集其他受害者會議
  • 選定1至2位代表提起訴訟
  • 其他人授權參與
  • 優點:程序統一、成本分攤、效率可能較高
  1. 訴訟策略
  • 主張:違約、侵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競合)
  • 證據:契約、通訊紀錄、轉賣證據、其他受害者證詞
  • 聲請調查:甲君財產狀況
  1. 關於「加速流程」之說明

重要提醒:共同訴訟不一定能加速流程

  • 法院審理時間主要取決於案件複雜度
  • 多人共同訴訟反而可能因協調而延長
  • 但可能提高勝訴機率及執行實益

第三階段:強制執行

勝訴確定後:

  1. 聲請強制執行
  • 持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
  • 查封甲君財產(存款、薪資、動產、不動產)
  1. 執行困難之因應
  • 若甲君無財產,可能面臨執行困難
  • 建議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增加執行機會
  • 持續追查財產(每半年可再聲請調查)

三、具體行動時程表

  • 第1週: (1) 向165通報 (2) 補充告訴詐欺罪 (3) 聯繫其他受害者 (4) 蒐集完整證據

  • 第2週: (1) 召開受害者會議 (2) 決定民事策略 (3) 整理所有證據 (4) 評估共同訴訟可行性

  • 第3週: (1)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2) 依金額及策略選擇

  • 持續: (1) 追蹤刑事偵查進度 (2) 每2週詢問一次

四、費用評估

(一) 刑事程序

  • 免費(國家追訴)

(二) 民事程序

  1. 支付命令:
  • 聲請費:請求金額之0.5%
  • 例:請求30萬元,費用1,500元
  1. 民事訴訟: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至1.1%)
  • 律師費:依委任範圍,約5至10萬元起
  • 若共同訴訟可分攤
  1. 強制執行:
  • 執行費:約請求金額之0.8%

五、風險提醒

執行風險

即使勝訴:

  1. 甲君可能無財產可供執行
  • 職業詐騙者通常脫產
  • 可能僅能取得「債權憑證」
  1. 因應方式:
  •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執行力較強)
  • 定期查調財產
  • 考慮是否值得投入過多成本

時效風險

  • 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侵占罪為告訴乃論)
  • 民事請求權時效:2年(侵權)、15年(契約)
  • 建議儘速處理

肆、結論

一、關於提問事項一(165報案)

關於以上資訊適用165再報案一次提供其他甲君的社群帳號及轉賣證據,建議可以且應該向165再次通報。理由如下:

  1. 165通報不受限於原報案內容,可提供甲君其他社群帳號、轉賣證據及其他受害者資訊
  2. 有助於警方掌握全貌並防止更多被害
  3. 不影響原有報案程序,可能啟動專案偵查

二、關於提問事項二(團體民事訴訟)

考量與其他受害者聯合提團體民事訴訟之可行性,建議如下:

  1. 我國無真正「團體訴訟」制度,但可採「共同訴訟」或「選定當事人」方式
  2. 共同訴訟可分攤成本、提高勝訴率,但不保證能「加速」流程
  3. 建議先評估各受害者請求金額、意願及可行性,再決定是否採共同訴訟

三、優先順序建議

  1. 第一優先:刑事程序
  • 立即向165通報
  • 補充告訴詐欺罪
  • 提供完整犯罪證據
  1. 第二優先:保全證據
  • 截圖保存所有網路證據
  • 聯繫其他受害者取得證詞
  • 整理完整證據清單
  1. 第三優先:民事求償
  • 先聲請支付命令(快速且成本低)
  • 評估共同訴訟可行性
  • 必要時委任律師

四、特別提醒

證據是關鍵:

  • 保存所有書面契約
  • 截圖保存通訊及轉賣紀錄
  • 錄音或書面記錄其他受害者證詞
  • 「白紙黑字」最有說服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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