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上出租手機給甲君,面交時有簽租賃契約、身分證影本,押金及租金對方以現金方式提供,約定歸還日對方未出現,訊息未讀,電話暫停使用,當晚已以侵占罪報警,後續聯繫到其他多名網友也是受害者,並有發現甲君有前科,同時有在臉書社團上轉售多支手機,請問 1.以上資訊適用165再報案一次提供其他甲君的社群帳號及轉賣證據嗎?因我個人侵占事由已報警,警察當時表示僅需陳述我個人的部分,對於甲君其他帳號持續在租用及轉賣等未同時紀錄 2.若與其他受害者聯合提團體民事訴訟嗎?能加速整體流程嗎?
委任人於網路上出租手機予甲君,雙方於面交時簽訂租賃契約並取得甲君身分證影本,甲君以現金支付押金及租金。約定歸還日屆至時,甲君未出現且失聯(訊息未讀、電話停用),委任人已報警提出侵占罪告訴。後續發現甲君有前科,且在臉書社團轉售多支手機,並聯繫到其他受害者。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初步評估:甲君行為應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
若甲君自始即無租用意圖,而係以租賃為名行詐騙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以下情狀:
本案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建議可補充告訴詐欺罪,由檢警調查其犯罪模式。
若甲君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該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甲君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租賃訊息(第3款),或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第2款),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主要處理:
關於提問事項一,可以且應該向165再次通報,理由如下:
本案民事求償可能涉及以下請求權基礎:
關於提問事項二,我國現行制度說明:
優點:
缺點:
建議採「選定當事人」方式: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金額超過50萬元:
建議採「選定當事人」方式:
重要提醒:共同訴訟不一定能加速流程
勝訴確定後:
第1週: (1) 向165通報 (2) 補充告訴詐欺罪 (3) 聯繫其他受害者 (4) 蒐集完整證據
第2週: (1) 召開受害者會議 (2) 決定民事策略 (3) 整理所有證據 (4) 評估共同訴訟可行性
第3週: (1) 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2) 依金額及策略選擇
持續: (1) 追蹤刑事偵查進度 (2) 每2週詢問一次
即使勝訴:
關於以上資訊適用165再報案一次提供其他甲君的社群帳號及轉賣證據,建議可以且應該向165再次通報。理由如下:
考量與其他受害者聯合提團體民事訴訟之可行性,建議如下:
證據是關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保障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