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國中生在學校物品被偷,又於鉛筆盒發現被偷竊物品破壞後的殘骸,之後於嫌疑人住家附近發現物品且已遭破壞,請問如何提告?
本案涉及國中生在學校遭竊案件,具體事實如下: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嫌疑人取走當事人物品之行為,應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關於刑事責任能力部分,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國中生通常介於12歲至15歲之間,若嫌疑人未滿14歲,其行為不罰;若已滿14歲,則得減輕其刑。
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受理後將移送檢察官偵辦,惟因嫌疑人為少年,實務上將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物品遭破壞之情形,應符合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毀損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於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告訴。
考量嫌疑人為國中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原則上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檢察官不介入。少年法院可依個案情節,作出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重在教育而非處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14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嫌疑人賠償物品價值損失。由於嫌疑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負監護責任,民事賠償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責。
報案地點: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撥打110報案
報案內容:
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受理後會移送檢察官偵辦,但因嫌疑人為少年,將由少年法院處理。
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
提告方式:
考量嫌疑人為國中生,建議優先尋求和解:
若刑事告訴外,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物品價值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視情況而定)。
關於本案涉及竊盜罪及毀損罪之處理,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本案涉及少年犯罪,建議在處理過程中兼顧法律追訴與教育輔導,優先透過學校協調處理,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嫌疑人改過向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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