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用假身份證字號簽本票騙我借錢,超期未還能提告詐欺嗎?

當初對方以各式理由以及情緒勒索和我借錢 多次以我的名義 刷卡買他個人商品/借款/轉帳 我要求他給我個保障 多次借款 他允諾期限 分期付款 所以他跟我談好說 簽十萬的票? 基於信任的關係 當下沒有索取身份證核對 事後 我發覺身份證字號 異常 「正常男生開頭是1 女生開頭是2」 在訊息有反應 但對方沒有想跟我更正的意思 我懷疑本票的真實性 還款日期已超過 警覺受騙 請問我可以提告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本案涉及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債權人)多次以刷卡代購、借款、轉帳等方式借款予對方(債務人),債務人並簽立面額新台幣1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

二、爭議事實

(1)債務人以各式理由及情緒勒索方式向債權人借款,並承諾分期還款

(2)債務人簽立面額新台幣1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

(3)本票上身分證字號異常(性別代碼錯誤:正常男性開頭應為1,女性開頭應為2)

(4)債權人發現異常後向債務人反應,對方無意更正

(5)還款期限已過,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

三、法律問題

(1)本票效力是否有效?

(2)可對債務人提起何種刑事告訴?

(3)如何追討欠款?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效力分析

(一)本票之形式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本票效力評估

  1. 身分證字號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法定應記載事項並未包含發票人身分證字號,重點在於「發票人簽名」是否真實。身分證字號僅為輔助識別資訊,其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本票之形式效力。

  1. 本案可能存在之問題

(1)身分證字號錯誤可能影響債務人身分確認,若要聲請本票裁定,需提供債務人正確戶籍資料

(2)若簽名非債務人本人所簽,本票應屬無效

(3)故意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之證據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施用詐術

(2)使人陷於錯誤

(3)交付財物

(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本案分析:

(1)對方以各式理由及情緒勒索方式借款,可能構成施用詐術

(2)簽立本票時故意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發現錯誤後拒絕更正,顯示可能有欺瞞意圖

(3)債權人基於信任關係刷卡、借款、轉帳給對方

(4)還款期限已過仍未還款,可能顯示無還款意願

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二)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分析:

(1)若本票上簽名非債務人本人所簽,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

(2)若簽名是本人,但故意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是否構成登載不實,需進一步調查簽名真偽及填寫意圖

(三)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以債權人名義刷卡購買其個人商品後據為己有,可能涉及侵占罪或詐欺罪。

三、民事求償分析

(一)消費借貸關係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債務人應負返還借款之義務。

(二)遲延利息請求權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還款期限已過,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本票裁定之可行性評估

  1. 本票有效之情況

若本票形式要件完備且簽名為本人所簽,可聲請本票裁定。但需提供債務人正確戶籍資料,身分證字號錯誤將影響送達程序。

  1. 本票效力存疑之情況

若簽名非本人或發票日期、金額等要件有塗改,本票可能無效,建議改採其他途徑。

(四)支付命令

若有借據、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證據,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本案可用證據包括:刷卡紀錄、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情緒勒索、借款承諾、還款期限等)、本票(雖有瑕疵,仍可作為借貸關係證明)。

(五)提起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可提起給付借款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先經調解程序。

四、時效問題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案尚無時效問題。

(二)刑事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詐欺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本案尚無時效問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對話紀錄

截圖保存所有借款相關對話,包含:借款理由、承諾還款、情緒勒索內容,特別保存反應身分證字號錯誤而對方拒絕更正之對話。

  1. 金流證據

保存信用卡簽帳單、銀行轉帳紀錄、ATM交易明細,並計算總借款金額。

  1. 本票原件

妥善保管本票正本並拍照存證。

(二)確認債務人身分

透過對話紀錄、社群媒體等管道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及戶籍資料,若有對方其他證件影本更佳。

二、刑事告訴策略

(一)建議提告罪名

考量對方以情緒勒索方式借款、簽立本票時故意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發現錯誤後拒絕更正,以及還款期限已過仍未還款等情形,建議提告詐欺罪。

(二)提告方式

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所有證據資料。製作筆錄時應詳述:借款經過(時間、金額、方式)、對方如何情緒勒索、本票簽立過程、發現身分證字號錯誤經過、對方拒絕更正之情形。

三、民事求償策略

(一)優先採用支付命令

建議優先聲請支付命令,避免本票瑕疵風險。支付命令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新台幣500元),若債務人於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將自動轉為訴訟程序。

準備文件包括:支付命令聲請狀、借款證據(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刷卡單據)、債務人戶籍謄本。

(二)本票裁定之考量

若確認本票簽名為債務人本人所簽,可考慮聲請本票裁定。但需注意身分證字號錯誤可能影響送達,且債務人可能提出抗告。若簽名非本人,將面臨敗訴風險。

(三)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可提起給付借款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先經調解程序。

(四)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國稅局聲請調閱債務人財產清單,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扣押薪資(最高1/3)或拍賣不動產、動產。

四、風險提醒

(一)本票效力風險

身分證字號錯誤雖不影響本票形式效力,但若簽名非本人,本票完全無效。建議優先採用支付命令,以借貸關係為請求基礎較為穩妥。

(二)避免二次受害

不要因為對方情緒勒索再次借款,不要相信對方「再借一次就還」的說詞。所有溝通建議以書面或通訊軟體進行,保留證據。

(三)文件送達注意

戶籍地址要確實掌握,避免收不到法院文件。若收到任何法院文件,務必在期限內處理。

肆、結論

本案考量對方以情緒勒索方式借款、簽立本票時故意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且拒絕更正、還款期限已過仍未還款等情形,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建議儘速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求償,建議優先採用支付命令程序,避免本票瑕疵風險。若支付命令確定,應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以實際取回欠款。

考量本案證據充足(對話紀錄、金流證據、本票),且借貸關係明確,建議採取「刑事先行、民事並進」策略,透過刑事程序施壓,同時進行民事求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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