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娃娃機被提告,能以朋友也偷沒事為由減輕刑責嗎?

我偷娃娃機的東西 被店主發現提告 現在已經在準備程序 但我有其他問題 是朋友先去偷沒事我才去 被告之後一個月跟朋友吵架所以我也提告朋友偷竊 但他現在都還沒被起訴 我可以在法庭說因為看朋友沒被抓所以也模仿 希望一起審理 怕雙方都刑期長度會不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竊取娃娃機內物品遭店主發現並提告,目前案件已進入準備程序階段。當事人主張係因見友人先行竊取未遭查獲,始模仿為之。事後因與友人發生糾紛,當事人亦對友人提出竊盜告訴,惟友人案件尚未起訴。當事人欲於法庭主張受友人影響而犯罪,並請求合併審理,擔憂分別審理可能導致量刑差異。

貳、法律分析

一、竊盜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事人承認竊取娃娃機內物品之事實,應已構成竊盜罪之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竊取他人動產(娃娃機內物品)

(2)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模仿他人犯罪」之法律效果

重要提醒:「看到朋友偷竊沒事所以模仿」並非法律上的阻卻違法或減輕事由。

(一)不影響犯罪成立

他人之犯罪行為不能作為自己犯罪之正當理由。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因他人先犯罪而使自己的犯罪行為合法化。

(二)量刑考量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受他人影響」可能在量刑時作為「犯罪之動機」或「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之參考,但效果極為有限,且可能產生反效果,使法院認為當事人明知故犯,缺乏法律意識。

三、合併審理之可行性分析

結論:合併審理之請求不易獲准,且策略上不建議。

(一)程序上之困難

  1. 案件進度不同:當事人案件已進入準備程序,友人案件尚未起訴(可能仍在偵查中)

  2. 管轄法院可能不同:若兩案分屬不同檢察署或法院管轄,合併審理更加困難

  3. 法律依據薄弱:刑事訴訟法關於相牽連案件之規定,主要適用於共同正犯、教唆犯與正犯、連續犯或牽連犯等情形。本案兩人係分別獨立犯罪,非共同正犯關係,不符合強制合併審理之要件

(二)實質上之不利影響

  1. 承認犯罪事實:在法庭上主張「模仿朋友犯罪」等同完全承認犯罪事實,喪失辯護空間

  2. 凸顯惡性:明知竊盜違法仍為之,顯示缺乏法律意識,可能被認定為「明知故犯」,量刑時不利

  3. 友人案件之不確定性:友人可能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可能獲緩起訴處分,即使起訴,量刑仍由法官依個案情節決定

四、量刑差異之考量

刑期長度不會因「一起審理」而趨於一致。

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量刑應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

即使合併審理,法院仍會依據各別被告之具體情節量刑,不會因「一起審理」而給予相同刑度。

五、可能適用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一)酌量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若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所得價值不高、犯罪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可能依此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二)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若當事人竊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院認為即使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三)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且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可能宣告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等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或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參、處理建議

一、切勿在法庭主張「模仿朋友犯罪」

理由:

  • 無法律上減刑效果
  • 等同完全承認犯罪
  • 凸顯明知故犯之惡性
  • 可能影響法官心證,認為缺乏法治觀念

二、不建議請求合併審理

理由:

  • 程序上難以實現(案件進度不同)
  • 無實質利益(量刑仍依個案決定)
  • 可能延宕自己案件之審理
  • 友人案件結果不確定

三、積極建議採取之策略

(一)展現真誠悔意

  1. 坦承犯行:對於竊取娃娃機物品之事實不爭執

  2. 表達悔意:說明深知錯誤,願意承擔責任

  3. 承諾改過:保證絕不再犯

(二)積極賠償被害人

  1. 主動聯繫店主:表達歉意並洽談和解

  2. 賠償損失:返還竊取物品或賠償價金、支付合理慰撫金、取得店主諒解書

  3. 和解效果: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之正面表現,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從輕量刑,增加緩刑或緩起訴之機會

(三)爭取緩刑或緩起訴

若符合以下條件,可向法院或檢察官爭取:

  1. 緩起訴(若尚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無重大前科、犯罪情節輕微

  2. 緩刑(若已起訴):依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四)準備程序之應對

  1. 誠實陳述:對於犯罪事實據實陳述,不隱瞞、不誇大

  2. 避免不利陳述:不主動提及「模仿他人」、不強調「朋友沒事」、不要求合併審理

  3. 強調有利情節:初犯(若確為初犯)、犯罪所得價值不高、已與被害人和解(若已和解)、深切悔悟

四、關於對朋友提告之處理

建議審慎考慮是否撤回告訴:

(一)撤回之利益

  • 展現寬容態度
  • 避免「以五十步笑百步」之負面觀感
  • 可能獲得朋友在自己案件中之諒解或協助

(二)維持告訴之考量

  • 若朋友確有竊盜行為,維護法律正義
  • 個人權利之行使

(三)注意事項

  • 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依職權偵辦
  • 撤回告訴不影響自己案件之審理結果

五、具體行動步驟

(一)第一步:立即與被害店主聯繫和解

  • 時間:越快越好
  • 方式:可委請律師協助
  • 目標:取得諒解書

(二)第二步:準備程序中之應對

  • 態度:誠懇、悔悟
  • 陳述:承認犯行、表達歉意
  • 證據:提出和解書、賠償證明

(三)第三步:委請律師協助

  • 專業辯護:由律師提出有利之量刑辯護
  • 程序協助:處理法律文書、出庭辯護
  • 爭取從輕:向法院聲請緩刑或從輕量刑

(四)第四步:審慎考慮對朋友之告訴

  • 評估利弊
  • 必要時撤回告訴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竊取娃娃機物品之行為,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竊盜罪。考量當事人欲主張「模仿朋友犯罪」並請求合併審理之策略,建議如下:

  1. 「模仿他人犯罪」並非法律上的阻卻違法或減輕事由,在法庭主張此點不僅無助於減輕刑責,反而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2. 合併審理不具實質意義,且程序上難以實現,不應作為辯護策略

  3. 量刑差異係基於個案情節,即使合併審理,法院仍會依各人犯罪情節分別量刑

  4. 最有效之策略為:坦承犯行、真誠悔悟、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展現良好之犯罪後態度、爭取緩刑或從輕量刑

  5. 犯罪後之態度是影響檢察官、法官處理之關鍵因素。坦承錯誤、積極彌補,遠比狡辯推諉更能獲得從輕處理

  6.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專業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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