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刮刮樂被告偷竊,警察說和解後可能不起訴,我該先和解嗎?

玩夾娃娃機贈送的刮刮樂被台主告偷竊 他說我明知道規則卻還投錢玩沒夾出商品就玩刮刮樂還偷刮好幾刮 玩了三台拿走三樣商品 但我都有持續投錢再玩 而且對方確謊稱獎品上貼著展示品的便利貼 我筆錄說上面是貼號碼的便利貼 我都是刮中號碼才拿走獎品的 監視器上也模糊看不到獎品上貼的是什麼 我筆錄有補充說明只是規則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消費糾紛 不是偷竊 筆錄做完隔天警察卻自行打給我說對方想跟我私下和解 說要請假開庭再和解他會提高和解金 給我電話叫我自行聯絡 我問說筆錄做完不是等檢察官通知嗎?可以先私下和解嗎?警察說他最近忙案件還沒送上去 如果我們和解了 他看情況就不用送或可以直接給檢察官不起訴 我覺得怪怪的 想問我被起訴機會高嗎?我要先跟對方先和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夾娃娃機店消費時,依其認知之遊戲規則(刮中號碼即可領取獎品),持續投幣遊玩後領取三項商品,遭店家指控竊盜。雙方主要爭點包括:

(一)當事人主張獎品上貼有「號碼便利貼」,刮中號碼即可領取 (二)店家主張獎品上貼有「展示品便利貼」,不得領取 (三)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清楚辨識便利貼實際內容 (四)警方於筆錄完成後主動建議私下和解,並暗示可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當事人行為應屬規則認知差異之消費糾紛,或構成刑法竊盜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竊盜罪構成要件檢視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竊取他人之動產
  2. 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 主觀犯意存疑部分

當事人於遊玩過程中持續投幣消費,顯示其具有正常消費意願,並非無故取得商品。當事人主張係依「號碼便利貼」規則領取獎品,若此主張屬實,則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係依遊戲規則取得獎品,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本案若當事人確實認知規則為「刮中號碼可領取」,其主觀上應屬規則認知錯誤,而非故意竊取之犯罪動機。

  • 客觀事實不明確部分

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證明便利貼上實際標示內容為「展示品」或「號碼」。雙方各執一詞,店家主張為「展示品」,當事人主張為「號碼」,在缺乏客觀證據支持任一方主張之情況下,依「罪疑唯輕」原則,不利被告之事實須經嚴格證明。

(二)犯罪嫌疑不足之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本案具有以下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

  1. 主觀犯意難以證明:當事人有持續投幣行為,且主張依規則領取
  2. 客觀證據不足: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確認便利貼內容
  3. 規則標示不清:店家若未明確標示遊戲規則,當事人認知錯誤具有合理性

(三)職權不起訴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若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本案可能具備職權不起訴之條件:

  1. 犯罪動機:規則認知差異,非故意竊取
  2. 犯罪手段:持續投幣消費,非無償取得
  3. 與被害人關係:消費者與店家之消費糾紛
  4. 犯罪所生損害:商品價值輕微
  5. 犯後態度:願意釐清事實,主張係規則認知不同

(四)刑之免除可能性

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犯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本案若認定構成竊盜,考量當事人有持續投幣、規則認知錯誤等情節,可能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要件。

二、消費糾紛性質分析

本案更接近民事消費糾紛而非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雙方對遊戲規則認知存在差異 (二)當事人有付費行為,非無償取得商品 (三)店家若未明確標示規則或標示不清,應負說明義務之過失責任 (四)商品價值輕微,不具重大財產侵害性

三、警方處理程序疑慮

本案警方處理程序可能存在以下瑕疵:

(一)不當施壓和解

警方於筆錄完成後主動聯繫當事人,建議私下和解,並暗示「請假開庭再和解會提高和解金」,此舉可能構成不當施壓,違反偵查中立原則。警方職責應為客觀調查事實,不應主動促成私下和解或影響當事人決定。

(二)程序違法疑慮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筆錄完成後,警方應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不得以「案件還沒送上去」為由延宕移送。

警方表示「如果和解了,他看情況就不用送或可以直接給檢察官不起訴」,此說法明顯違法。依法僅有檢察官具有不起訴處分權(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警方無權決定是否移送或影響檢察官之處分決定。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和解時機

(一)不建議立即私下和解

基於以下理由,不建議當事人於現階段接受警方建議進行私下和解:

  1. 過早和解可能被解讀為承認犯罪事實
  2. 警方處理程序明顯不當,存在施壓之嫌
  3. 本案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不高,被起訴機率不高
  4. 在未釐清法律責任前和解,可能支付不當金額

(二)適當和解時機

若當事人考量和解,建議時機如下:

  1. 收到檢察官傳票,進入正式偵查程序後
  2. 於偵查庭中由檢察官主持調解
  3. 確認對方真實訴求及法律責任歸屬後再議
  4. 和解內容應明確載明係基於規則認知差異之消費糾紛,非承認竊盜犯行

二、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一)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1. 投幣記錄、消費發票或交易紀錄
  2. 刮刮樂實物(若仍持有)
  3. 現場照片、遊戲規則說明(若有拍攝)
  4. 與警方通話之錄音或通訊紀錄

(二)尋找其他證人或證據

  1. 當日其他消費者是否目擊或有相同經驗
  2. 該店家是否有其他消費者依相同規則領取獎品
  3. 該店家之遊戲規則是否有書面說明或公告

(三)要求調閱完整監視器畫面

  1. 可能有其他角度較清晰之畫面
  2. 可證明當事人持續投幣之消費行為
  3. 可能顯示其他消費者之遊玩方式

三、等待正式偵查程序

(一)等待檢察官傳喚

依法應由檢察官進行偵查,當事人應等待檢察官傳喚,於偵查庭中完整陳述事實經過及法律見解。

(二)偵查中可主張事項

  1. 本案屬規則認知不同之消費糾紛,非刑事竊盜
  2. 當事人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3. 店家規則標示不清,當事人認知錯誤具有合理性
  4. 當事人有持續投幣消費,非無償取得
  5. 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證明便利貼內容

四、若檢察官認定起訴之因應

若檢察官認定起訴,當事人可爭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職權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竊盜罪屬限制上訴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可能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當事人應強調:

  1. 犯罪動機係規則認知差異
  2. 犯罪手段為持續投幣消費
  3. 與被害人關係為消費糾紛
  4. 犯後態度良好,願意釐清事實
  5. 所生損害輕微

(二)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竊盜罪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當事人可表達願意配合緩起訴條件,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等。

五、關於警方不當行為之處理

考量警方處理程序可能存在不當,建議當事人:

  1. 保留與警方通話之錄音或通訊紀錄
  2. 必要時可向該警局督察室反映
  3. 或向地檢署檢舉警方不當施壓和解
  4. 於偵查庭中向檢察官說明警方處理程序之疑慮

六、是否委任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程序,建議當事人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

  1. 律師可協助分析案情及法律責任
  2. 律師可於偵查庭中陪同並提供法律意見
  3. 律師可協助蒐集有利證據及撰寫書狀
  4. 若案情複雜或當事人不熟悉法律程序,委任律師較為妥適

肆、結論

一、被起訴機率評估

綜合本案情形,被起訴機率評估為中低,理由如下:

(一)有利因素

  1. 主觀犯意難以證明:當事人有持續投幣消費行為
  2. 客觀證據不足: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確認便利貼內容
  3. 規則認知差異:當事人主張依號碼領取,具有合理性
  4. 屬消費糾紛性質:非典型竊盜犯罪態樣
  5. 犯罪嫌疑不足: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不起訴事由

(二)不利因素

  1. 店家堅持提告:可能影響檢察官偵查方向
  2. 確實取走商品:客觀上有取得他人財物之事實

二、最終建議

關於本案處理,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策略:

  1. 拒絕警方不當和解建議,等待正式偵查程序
  2.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投幣紀錄、現場照片等
  3. 尋找其他證人或相同經驗之消費者
  4. 保留與警方通話紀錄,必要時向督察室或地檢署反映
  5. 等待檢察官傳喚,於偵查庭中完整陳述並主張本案屬消費糾紛
  6. 若檢察官認定起訴,可爭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7.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三、特別提醒

(一)關於和解

若當事人最終決定和解,應注意:

  1. 和解時機應選擇在正式偵查程序中,由檢察官主持
  2. 和解內容應明確載明係基於規則認知差異之消費糾紛
  3. 避免和解書中出現承認竊盜犯行之文字
  4. 和解金額應合理,不應過高

(二)關於警方行為

警方於筆錄完成後主動建議私下和解,並暗示可影響案件處理結果,此行為可能違反偵查中立原則。當事人應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相關單位反映。

(三)關於後續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警方應依法移送案件,不得以私下和解為由延宕移送。當事人應等待檢察官正式傳喚,切勿因警方施壓而倉促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必要時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