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網路認識一個人後來變成男女朋友因為人信任覺得他不會害我.我自己是有請家人朋友幫忙辦預付卡大概十張他後來請我幫他收簡訊橘子遊戲註冊我知道他會玩遊戲.就沒想這麼多.直到我爸爸收到多張通知書詐欺.我馬上問他.他用我幫他收的簡訊註冊橘子帳號賣給別人對方用假援交真詐騙騙點數.我才知道被他害了.受害者好像十幾個金額幾千到幾十萬.我因為這樣被判6個月我沒錢和解我也沒收任何錢.我要怎麼能不起訴?
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而與一男性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而協助該男友:
嗣後發現該男友將這些帳號轉賣他人,購買者利用「假援交真詐欺」手法詐騙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受害者約十餘人,金額從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事人因此被判刑六個月,惟當事人主張其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亦無資力與被害人和解。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
1. 詐欺罪構成要件(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須具備:
2. 幫助犯要件(刑法第30條)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須具備:
1. 客觀上可能構成幫助行為
當事人申辦多張預付卡並協助接收簡訊,客觀上確實提供詐欺集團所需工具。一次申辦十張預付卡,超出一般個人使用需求,此等情形可能被認定為提供犯罪工具。
2. 主觀犯意之爭議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故意」:
有利抗辯事由:
不利認定因素:
關鍵判斷標準: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3. 情狀可憫事由(刑法第59條)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能適用情形:
依案情描述「被判6個月」,研判可能情況:
1. 若為一審判決
2. 若已確定判決
重要澄清:
依案情描述「被判6個月」,表示:
不起訴處分僅存在於偵查階段,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即無「不起訴」可言。當事人目前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上訴或其他救濟程序爭取較有利之結果。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六個月刑期符合緩刑要件,若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應積極爭取緩刑宣告。
六個月刑期符合易科罰金要件:
若無力繳納罰金,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勞務代替。
立即確認:
確認方式:
期限:判決送達後20日內必須提出
上訴狀撰寫重點: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狀,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若無法推翻有罪判決,應爭取:
可能事由:
困難度:極高,需有明確新證據
要件:判決違背法令 限制:僅檢察總長可提起 實務:成功率極低
若仍在上訴期間內,這是最後翻盤機會,務必把握!
立即保存:
在未諮詢律師前:
本案關鍵在於主觀犯意之證明。考量當事人基於男女朋友信任關係而協助申辦預付卡及接收簡訊,若確實不知情帳號將用於詐欺,應積極主張欠缺幫助故意。然而,考量已遭判刑,顯示一審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
最佳策略:
現實評估:
立即行動: 確認上訴期限 → 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 → 提起上訴 → 蒐集證據 → 準備二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強烈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把握救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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