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我賣帳號給買家的時候沒有給他信箱,我現在跟他買回,錢已經匯款了,他兩天都沒有退款,也沒有給我帳號,我可以用信箱找回我的密碼嗎?有刑事責任嗎?
當事人原先將遊戲帳號出售予買家,但未一併移轉該帳號綁定之電子信箱。嗣後當事人向買家購回該帳號並已匯款,惟買家逾二日未退款亦未返還帳號。當事人詢問:(一)可否透過原綁定信箱找回密碼取回帳號?(二)此舉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契約之標的應包含權利之完全移轉。若當初出售時未一併移轉信箱控制權,可能構成:
關於虛擬帳號之「所有權」歸屬在法律上仍有爭議,實務多認定使用者僅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且遊戲公司服務條款通常禁止帳號買賣。
當事人已匯款,買賣契約應已成立。買家負有返還帳號及退款之義務,惟買家遲延給付,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買家已逾二日未履行,應負遲延責任。
當事人之權利救濟包括:
關鍵爭點在於帳號所有權歸屬及是否構成無權使用。
可能不構成犯罪之論理:
民事權利行使:當事人保有信箱控制權,顯示第一次交易未完全移轉帳號控制權,買家取得之權利本有瑕疵,當事人可能仍保有部分權利。透過自己信箱找回密碼,可能係行使自己之權利
誠信原則之適用: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買家已構成債務不履行,在買家拒不履約情況下,當事人採取自力救濟,可能類似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精神
欠缺犯罪故意:主觀上認為係取回自己財產,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可能涉及之罪名風險:
本案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罪名、竊盜罪或侵占罪等刑事責任。惟因虛擬帳號之法律性質、權利歸屬不明確,且當事人可能欠缺犯罪故意,實務上可能認定為民事糾紛性質較濃厚。
然而,即使最終可能不起訴或無罪,當事人仍需經歷偵查程序,耗時費力,且若造成買家損害,仍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之風險。
不起訴或無罪可能性較高之理由:
仍有刑事風險之原因: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中:
買家違反誠信原則:
當事人行為之誠信檢視: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雖本案非典型消費關係,但涉及網路交易,可考慮:
若前述途徑無效,可考慮:
特別提醒:以下僅為風險分析,非鼓勵為之
事前準備:
降低風險作為:
事後處理:
法律上有爭議,風險高。若第一次交易未完全移轉控制權,理論上可能仍保有部分權利,但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自力救濟不合法。不建議貿然為之。
有刑事風險,但不起訴或無罪可能性存在。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竊盜、侵占等罪,但因權利歸屬不明、可能欠缺犯罪故意,可能不起訴。即使不起訴,仍需經歷偵查程序,耗時費力。刑事風險不可忽視。
建議採取「合法施壓→調解→訴訟」三階段策略: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雖買家違約在先,但當事人仍應循合法途徑救濟,自力救濟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擴大紛爭。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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