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為殺人未稅案件被收押禁見..我有申請法服還在審核中.另外他本身之前有槍砲案件在偵查中我想幫他請律師但是我沒案件通知書我要如何幫他申請法服
當事人家屬因涉嫌殺人案件遭收押禁見,目前已針對該案件申請法律扶助(審核中)。另當事人尚有槍砲案件於偵查階段進行中,家屬欲為其申請法律扶助,但因未持有案件通知書而不知如何申請。
(一)羈押與管束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本案當事人遭收押禁見,依上開規定,原則上被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但法院若認有脫逃或湮滅證據之虞,得命禁止接見通信。收押禁見期間,除辯護人外,家屬應無法直接與當事人接觸。
(二)辯護人之特殊地位
即使在收押禁見期間,辯護人仍享有接見通信權,此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之重要機制。因此,儘速為當事人委任或指定辯護人,應為當務之急。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本案當事人若於偵查中遭羈押,原則上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檢察官如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於期滿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偵查中延長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二月。辯護人可注意羈押期間之計算,適時主張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若當事人或家屬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或有具保可能性,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為辯護人可積極爭取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若羈押原因消滅(例如證據已充分調查、無串證之虞等),辯護人可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一)法律扶助之申請要件
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需符合無資力標準或其他特殊情形,且案件具有理由。槍砲案件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責較重,應屬得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類型。
(二)無案件通知書之處理方式
家屬若未持有案件通知書,可能面臨申請法律扶助之困難。然而,依實務運作,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確有法律扶助需求之案件,應會協助申請人查詢案件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案件存在。建議家屬可先向法扶會說明情況,提供當事人基本資料、涉案罪名、承辦檢察署等資訊,法扶會可能協助查詢或接受申請。
(三)取得案件資訊之途徑
家屬可考慮以下方式取得槍砲案件相關資訊:
向承辦檢察署查詢: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向承辦檢察署服務台查詢案號及承辦檢察官。
透過殺人案件之辯護人協助:若殺人案件之法律扶助已通過並指派律師,可請該律師協助查詢或取得槍砲案件資訊。
向當事人本人取得:若當事人曾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可透過辯護人接見時請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
殺人案件與槍砲案件可能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關聯性(例如槍砲為殺人之工具)。若兩案確有關聯,建議委任同一律師處理,以利整體辯護策略之擬定。辯護人可就兩案之關聯性進行分析,並據以規劃辯護方向。
(一)針對殺人案件(已申請法扶)
追蹤法扶審核進度:主動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審核進度,並補充必要文件(如收押裁定書影本、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說明案情急迫性(收押禁見中)。
考量自行選任律師:若經濟能力許可且法扶審核時間較長,可考慮先自行選任律師。律師可立即行使接見權,了解案情並提供法律協助。即使法扶通過,仍可繼續委任原律師或轉由法扶律師接手。
(二)針對槍砲案件(偵查中)
向承辦檢察署查詢: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服務台查詢案號、承辦檢察官及相關資訊。
透過辯護人協助:若殺人案件已有辯護人,可請該律師協助查詢槍砲案件資訊或透過接見當事人取得相關資料。
向當事人取得:若當事人曾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可透過辯護人接見時請當事人提供。
方式一:取得案件通知書或案號後,至法扶會各地分會臨櫃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方式二:即使無通知書,仍可先向法扶會說明情況,提供當事人基本資料、涉案罪名、承辦單位等資訊,請求法扶會協助查詢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案件存在。
方式三:透過法扶會網站線上申請系統,詳述案件情況及無法取得通知書之原因。
兩案件之整合處理:考量殺人案件與槍砲案件可能有關聯,建議委任同一律師處理,以利整體辯護策略之擬定。向律師完整說明兩案情況,由律師評估關聯性及辯護方向。
收押禁見期間之溝通:收押禁見期間,僅辯護人可接見當事人,家屬無法直接聯繫。家屬如有訊息需傳達或需了解當事人意願,應透過律師進行。
經濟考量:若兩案均申請法扶,需分別審核。法扶有資力審查標準,需檢附財產、所得證明。若不符法扶資格,需自費委任律師。
時效注意:偵查中案件可能隨時傳喚或起訴,建議儘速處理律師委任事宜,避免因無律師協助而影響權益。
羈押期間之監督:注意羈押期間之計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二月,延長以一次為限。辯護人可適時主張權利或聲請停止羈押。
第一步(立即執行):
第二步(3日內完成):
第三步(1週內完成):
第四步(持續追蹤):
槍砲案件之嚴重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責較重,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建議務必委任律師協助辯護。
證據保全:請律師協助確認兩案件是否有證據保全之必要,避免不利證據之產生或有利證據之滅失。
家屬支持:收押期間當事人心理壓力大,透過律師傳達家屬關心與支持,有助於當事人穩定情緒並配合辯護。
誠實溝通:與律師溝通時應誠實告知所有案情,包括對當事人不利之事實,以利律師擬定最佳辯護策略。隱瞞事實可能導致辯護策略錯誤,反而不利於當事人。
關於當事人家屬因殺人案件遭收押禁見,並另涉槍砲案件之情形,考量兩案可能涉及重大刑責,建議採取以下優先順序處理:
立即追蹤殺人案件法扶申請進度,若審核時間較長且經濟能力許可,可考慮先自行選任律師。
儘速向承辦檢察署查詢槍砲案件相關資訊,並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即使暫時無法取得案件通知書,仍可先向法扶會說明情況並尋求協助。
考量委任同一律師處理兩案,以利整體辯護策略之擬定。
保持與律師密切聯繫,配合提供必要協助,並注意羈押期間之計算及相關權利之行使。
切勿因程序問題而延誤律師委任,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專業人員可協助處理此類問題,建議主動聯繫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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