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當事人在娃娃機台消費時,額外刮開五個刮刮樂洞位,檯主主張構成竊盜罪並欲提告。本案爭點在於當事人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以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要件:竊取他人之動產
(2)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影響犯罪成立:
依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若當事人確實因現場標示不明而產生誤解,應屬對事實之錯誤認知,可能影響犯罪故意之成立。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本案考量:
應屬情節輕微之情形,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若不構成竊盜罪,本案可能涉及: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認定當事人行為係毀損他人物品,可能成立毀損罪。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認定當事人持有刮刮樂後侵占,可能涉及侵占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刮開刮刮樂之行為,若認定有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檯主之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
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刮刮樂之市價為準,建議當事人主動提出合理賠償方案,並加計適當補償,以利和解。
(1)保持冷靜,避免與檯主發生衝突
(2)釐清事實經過
(3)主動溝通協調
建議和解條件:
(1)賠償金額:五個刮刮樂之市價(建議加計合理補償)
(2)書面和解:簽訂和解書,載明以下事項:
(3)執行期限:建議於7日內完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
(1)蒐集有利證據:
(2)主張抗辯事由:
(3)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4)委任律師協助:若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答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步(立即執行):
第二步(3日內):
第三步(7日內):
第四步(若和解不成):
(1)刑事責任風險
(2)實務見解 考量本案損害金額極小,若當事人主動賠償並和解,檢察官可能認定情節輕微,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高。
未來使用類似設施時:
關於當事人在娃娃機台額外刮開五個刮刮樂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惟考量本案損害金額輕微,若當事人主動賠償並與檯主和解,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應屬較高。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和解途徑,主動聯繫檯主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避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若檯主堅持提告且和解不成,仍可透過刑事辯護主張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現場標示不清等抗辯事由,爭取有利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而定。建議若案件進入偵查或審理程序,應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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