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公司被物流人員辱罵三字經(幹你娘)、恐嚇(要找人處理我)、妨礙自由(檢察官),有證人(會出庭)及證詞,在當下我並無對物流說出反擊字句,只有提到要喬可以等到我下班後再喬 現在不要在這裡吵(是以先停止爭吵緩和事態更嚴重為目的),然而物流與前公司老闆較好,導致我被前公司資遣並在勞保上留下污點且受到前公司威脅(如要提告司機 我們將會提告你導致公司損失),已在12月提告,目前收到對方想和解的通知書,請問此案勝敗如何?我正常的求償範圍是多少呢?我是否有必要請專業律師?是否能在調解庭就一次結束?
當事人於前公司任職期間,遭物流人員以三字經辱罵(「幹你娘」)、恐嚇(「要找人處理我」)及妨礙自由等行為侵害。當事人當下未有反擊言語,僅表示「要喬可以等到我下班後再喬,現在不要在這裡吵」以緩和衝突。事後因物流人員與前公司老闆關係較好,當事人遭資遣並在勞保紀錄留下不良紀錄,且受到前公司威脅「如要提告司機,我們將會提告你導致公司損失」。當事人已於12月提告,現收到對方和解通知。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物流人員以「幹你娘」辱罵,若在有其他人在場可見聞之公然場合,應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參考實務見解,此類三字經用語通常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詞。當事人有證人願意出庭作證,對於證明「公然」要件應屬有利。
本罪刑度為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金額通常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要找人處理我」是否構成恐嚇,需視具體情境、語氣及當時氛圍。本罪須達到「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且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
建議提供更完整的對話脈絡及當時情境說明,包括: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案情中提及「妨礙自由(檢察官)」,但未說明具體事實。若指強制罪,需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建議補充說明具體妨害自由之事實經過,以利評估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考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考量因素應包括:
實務參考金額:
(1)非自願離職之損害
(2)勞保紀錄污點之損害
此部分較難量化,但可主張影響未來就業機會,建議併入精神慰撫金一併請求。
(3)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需證明:
雇主資遣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若因本次糾紛遭資遣,需檢視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勞保污點」之說法需釐清具體內容。
前公司威脅「如要提告司機,我們將會提告你導致公司損失」,可能涉及: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雇主以提告威脅,妨害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可能構成本罪。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雇主提告內容不實,可能構成誣告罪。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錄音、通訊紀錄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決議,關於損害賠償:
「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
本案雖非身體健康受侵害,但因侵權行為導致工作權受損、影響未來就業,類推適用此見解,當事人應得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損害。
精神慰撫金:8萬至12萬元
考量因素:
本案涉及刑事(公然侮辱、恐嚇)、民事(侵權行為)、勞資爭議,需同時處理多重法律關係。
包括證人詢問技巧、證據調查聲請、法律見解論述等,均需專業協助。
專業律師參與可提升談判地位,對方應較願意提出合理和解條件。
訴訟程序繁複,需多次出庭,書狀撰寫需專業知識。
可行性高,理由如下:
若調解不成立:
建議同步處理:
訴訟過程可能漫長,建議:
關於本案勝敗評估,考量當事人有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且物流人員辱罵行為明確,刑事公然侮辱部分應屬勝訴機率較高;民事求償部分,侵權行為事實明確,亦有相當基礎。
關於合理求償範圍,建議以10萬至15萬元為和解目標,此金額考量公然辱罵情節、導致工作權受損及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
關於是否委任律師,考量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勞資爭議等多重法律關係,且涉及金額具一定規模,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應可提升勝訴機率及和解金額。
關於調解庭處理,對方已表達和解意願,調解庭一次解決之可能性高,建議把握機會,但需做好充分準備及設定合理底線。
建議後續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結果仍需視具體證據、法院認定及個案情況而定。建議於調解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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