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加重詐欺罪,但我是因為在網路上找工作後被騙當車手,有查詢網路若是不含被害人,只有2人(我、上頭)不算加重詐欺。 也有與被害人和解了,原判1年4個月,檢察官近日上訴,請問這樣可以請法扶協助我嗎?謝謝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求職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擔任車手角色,遭法院判決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當事人主張:
依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但實務上法院會審酌: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
檢察官上訴可能基於: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本案具備以下特點,建議申請法律扶助: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利事由:
考量當事人認為僅有2人不構成加重詐欺罪,此見解可能有誤解。實務上認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係指實際參與詐騙之所有成員,而非僅計算被告所知悉之人數。詐騙集團通常為組織性犯罪,參與者包括機房、車手、上層等,人數通常遠超過三人。
和解雖無法改變一審判決,但在上訴審中屬於重要的有利量刑事由,可作為請求減輕其刑或宣告緩刑之依據。
建議立即申請法律扶助。本案涉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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