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詐欺罪判1年4月,檢察官上訴,我能申請法扶協助嗎?

法院判加重詐欺罪,但我是因為在網路上找工作後被騙當車手,有查詢網路若是不含被害人,只有2人(我、上頭)不算加重詐欺。 也有與被害人和解了,原判1年4個月,檢察官近日上訴,請問這樣可以請法扶協助我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求職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擔任車手角色,遭法院判決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當事人主張:

  1. 係遭詐騙而不知情擔任車手
  2. 認為僅有2人(當事人與上手)不構成加重詐欺罪之「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要件
  3.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4. 檢察官已提起上訴
  5. 詢問是否可申請法律扶助

貳、法律分析

一、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認定

  1. 共犯人數計算方式
  • 依實務見解,「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係指實際參與犯罪之人數
  • 包括:主謀、取款車手、提供帳戶者、機房成員等所有參與者
  • 不以被查獲或起訴之人數為限
  1. 本案情形分析
  • 詐騙集團通常為組織性犯罪,成員可能包括: (1)機房人員(撥打詐騙電話) (2)上層指揮者 (3)車手(取款或收件) (4)帳戶提供者
  • 即使當事人僅知悉「上手」一人,實際參與者可能遠超過三人
  • 法院會依客觀事證認定整體犯罪結構

(二)當事人「不知情」之抗辯

  • 刑事責任須具備「犯罪故意」
  • 若確實遭詐騙而不知情,可能阻卻故意

但實務上法院會審酌:

  1. 求職過程是否合理(工作內容、薪資待遇)
  2. 是否有可疑之處應注意而未注意
  3. 取款或收件時是否有警覺
  4. 是否有「不確定故意」(容任犯罪發生)

二、和解對量刑之影響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

(一)和解之效果

  1. 對一審判決:已判決確定,和解無法改變判決結果
  2. 對上訴審:
  • 和解屬「犯罪後態度良好」之有利事由
  • 可作為請求減輕其刑之理由
  • 可爭取緩刑之機會

三、檢察官上訴之影響

(一)上訴理由可能性

檢察官上訴可能基於:

  1. 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
  2. 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誤

(二)上訴審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若僅檢察官上訴,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
  • 但若認定事實錯誤,仍可能維持或改判

四、法律扶助申請資格

(一)申請要件

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二)資力審查

  1. 符合特定情形者,無須審查資力(如第13條第2項所列情形)
  2. 一般案件需進行資力審查
  3. 資力審查標準包括: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是否低於一定標準

(三)本案申請建議

本案具備以下特點,建議申請法律扶助:

  1. 涉及加重詐欺罪,刑度較重(1年以上7年以下)
  2. 涉及共犯人數認定等複雜法律爭議
  3. 檢察官已提起上訴,需專業辯護
  4. 當事人主張遭詐騙而不知情,需舉證說明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申請法律扶助(最優先)

  1. 準備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收入及財產證明(薪資單、存摺、稅務資料等)
  • 一審判決書
  • 檢察官上訴書
  • 和解書或賠償證明
  • 求職相關對話紀錄、廣告截圖等
  1. 申請方式:
  • 親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
  • 線上申請:https://www.laf.org.tw
  • 電話諮詢:(02)412-8518
  1. 說明重點:
  • 強調遭詐騙而不知情
  • 已與被害人和解
  • 案情涉及複雜法律爭議
  • 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

(二)蒐集有利證據

  1. 證明遭詐騙之證據:
  • 求職網站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工作廣告內容截圖
  • 證明當時確實在求職之資料
  • 證明對詐騙集團運作不知情之事證
  1. 證明犯後態度良好:
  • 和解書正本
  • 賠償匯款證明
  • 被害人諒解書
  • 悔過書或自白書

二、上訴審辯護策略

(一)主要爭點

  1. 爭執加重詐欺罪之成立:
  • 主張不知情,無詐欺故意
  • 或主張僅有過失,應改判幫助詐欺罪
  • 提出遭詐騙之具體證據
  1. 退步主張(若無法推翻犯罪事實):
  • 強調已和解,犯後態度良好
  • 請求減輕其刑
  • 請求宣告緩刑

(二)緩刑之爭取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利事由:

  • 已與被害人和解
  • 初犯
  • 遭詐騙集團利用,可責性較低
  • 犯後態度良好

三、長期規劃

(一)若上訴審維持有罪判決

  1. 評估是否再上訴第三審(需符合法定上訴理由)
  2. 若判決確定:
  • 若宣告緩刑:遵守緩刑期間應遵守事項
  • 若未宣告緩刑: (1)評估易科罰金可能性(若刑期在6個月以下) (2)準備入監服刑相關事宜

(二)預防再次受騙

  1. 提高警覺,注意求職詐騙特徵
  2. 遇可疑工作機會應向警方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肆、結論

一、關於加重詐欺罪之認定

考量當事人認為僅有2人不構成加重詐欺罪,此見解可能有誤解。實務上認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係指實際參與詐騙之所有成員,而非僅計算被告所知悉之人數。詐騙集團通常為組織性犯罪,參與者包括機房、車手、上層等,人數通常遠超過三人。

二、關於和解之效果

和解雖無法改變一審判決,但在上訴審中屬於重要的有利量刑事由,可作為請求減輕其刑或宣告緩刑之依據。

三、關於法律扶助

建議立即申請法律扶助。本案涉及:

  1. 刑度較重之加重詐欺罪
  2. 複雜之法律爭議(共犯人數認定、主觀犯意等)
  3. 檢察官已提起上訴,需專業辯護
  4. 當事人主張遭詐騙而不知情,需專業協助舉證

四、訴訟展望

  1. 最佳結果:上訴審認定不知情或僅有幫助犯意,改判較輕之刑或無罪
  2. 次佳結果:維持有罪但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
  3. 應注意:檢察官上訴雖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保護,但仍需積極辯護

五、立即行動建議

  1. 本週內: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2. 同時進行:蒐集所有有利證據
  3. 取得律師後:配合律師擬定完整辯護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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