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被詐騙集團威脅要錢,用我照片做假帳號,報案能救我嗎?

你好 我想詢問 我老公前陣子被騙去柬埔寨 然後用30萬把她贖回來 現在他們要求要再給12萬 用假帳號在賴上面威脅 頭貼用我的照片 名字用我老公的 這樣我去報案是有用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遭詐騙集團誘騙至柬埔寨,家屬已支付新台幣30萬元贖金後將其救回。詐騙集團現再次要求支付12萬元,並在通訊軟體LINE上使用假帳號,以當事人照片作為頭貼、配偶姓名進行威脅恐嚇。當事人詢問報案是否有效。

貳、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之犯罪行為

(一)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1. 第一次詐騙行為

詐騙集團以不實話術誘騙當事人配偶前往柬埔寨,並要求支付30萬元贖金,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以虛構事實之方式,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1. 第二次詐騙行為

詐騙集團再次要求支付12萬元,若當事人因此交付財物,同樣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詐騙集團使用威脅手段要求支付12萬元,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透過LINE假帳號進行威脅,使當事人心生畏懼,進而要求交付財物,應構成恐嚇取財罪。本罪法定刑較詐欺罪為重,顯示立法者對於使用恐嚇手段取財之行為評價更為嚴厲。

(三)妨害名譽相關罪責

詐騙集團冒用當事人照片及配偶姓名,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有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名譽,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責任

未經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照片、姓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及配偶姓名,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報案之必要性與效益

(一)報案之必要性

(1)刑事追訴:上述犯罪行為均屬公訴罪,檢警機關有偵查義務。

(2)保全證據:及早報案可保全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重要證據。

(3)防止擴大:報案後可請求警方協助防範詐騙集團進一步騷擾或詐騙。

(4)建立紀錄:若未來發生其他糾紛,報案紀錄可作為證明。

(二)報案之實際效益

(1)阻嚇效果:報案後警方會聯繫詐騙集團使用之帳號,可能產生嚇阻作用。

(2)凍結帳戶:若詐騙集團提供收款帳戶,警方可協助通報金融機構凍結。

(3)跨境合作:雖然犯罪集團在境外,但透過國際刑警組織或相關司法互助機制,仍有追訴可能。

(4)165反詐騙專線:可同步通報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納入詐騙資料庫。

三、跨境犯罪之特殊考量

本案涉及柬埔寨之跨境犯罪,實際逮捕歸案有相當難度,追回已支付款項之可能性較低。然而,報案仍有其必要性,可建立案件紀錄,並透過國際合作追緝。此外,報案可協助警方掌握詐騙集團手法,保護其他潛在被害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報案程序

(1)立即報案:攜帶相關證據(LINE對話截圖、轉帳紀錄、通話紀錄等)至住所地警察局報案。

(2)製作筆錄:詳細說明整個詐騙過程,包括:

  • 配偶如何被誘騙至柬埔寨
  • 第一次支付30萬元之經過
  • 第二次要求12萬元之威脅內容
  • 假帳號使用照片及姓名之情形

(3)同步通報165: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之帳號、電話等資訊。

(二)證據保全

(1)截圖保存:

  • LINE對話完整截圖(包含時間戳記)
  • 假帳號之個人資料頁面
  • 威脅恐嚇之具體內容

(2)不要刪除對話: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3)金流證據:

  • 第一次支付30萬元之轉帳紀錄、匯款單據
  • 若有提供收款帳號,保留帳號資訊

(4)錄音錄影:若有電話威脅,可進行錄音(需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

(三)自我保護措施

(1)切勿再支付款項:無論對方如何威脅,都不應再支付任何款項。

(2)封鎖帳號:將詐騙集團使用之LINE帳號封鎖。

(3)通知親友:告知親友此事,避免詐騙集團冒用身分向親友詐騙。

(4)更改密碼:更改重要帳號密碼,防止個資外洩。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程序

(1)提出告訴:對於詐欺、恐嚇取財、妨害名譽等罪提出告訴。

(2)配合偵查:積極配合檢警調查,提供所需證據。

(3)聲請保護令:若持續受到騷擾威脅,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二)民事求償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已支付之30萬元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因此事件產生之損害

(2)不當得利返還: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預防再次受害

(一)提高警覺

(1)不理會威脅:詐騙集團通常只是虛張聲勢,不要因恐懼而再次付款。

(2)查證資訊:任何要求付款之訊息,都應先查證真偽。

(二)尋求協助

(1)法律諮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2)心理支持:若因此事件造成心理壓力,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三)教育宣導

(1)了解詐騙手法:定期關注165反詐騙網站,了解最新詐騙手法。

(2)分享經驗:適當分享經驗,提醒親友注意。

四、特別提醒

(一)跨境犯罪之困難

(1)由於犯罪集團位於境外,實際逮捕歸案有相當難度。

(2)追回已支付款項之可能性較低。

(3)但報案仍有其必要性,可建立案件紀錄,並透過國際合作追緝。

(二)時效問題

(1)刑事追訴時效:詐欺罪為5年,恐嚇取財罪為10年。

(2)民事請求權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後續可能發展

(1)詐騙集團可能持續騷擾,應堅定立場不予理會。

(2)可能出現「假檢警」再次詐騙,聲稱協助處理此案。

(3)應保持警覺,任何要求付款或提供個資之要求都應謹慎查證。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配偶遭詐騙集團誘騙至柬埔寨,並持續遭受威脅恐嚇一事,報案應屬必要且有效之處理方式。雖然跨境犯罪偵辦困難,追回款項機會不高,但報案可以:

(1)建立正式紀錄,保障自身權益

(2)協助警方掌握詐騙集團手法,保護其他潛在被害人

(3)透過國際合作,仍有追訴犯罪之可能

(4)產生嚇阻效果,降低持續騷擾之風險

(5)作為未來民事求償之基礎

考量本案涉及詐欺、恐嚇取財、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多項犯罪行為,建議當事人立即攜帶相關證據至警察局報案,並同步通報165反詐騙專線。最重要的是,絕對不要再支付任何款項給詐騙集團,任何威脅都只是詐騙手法的一部分,支付款項只會讓詐騙集團得寸進尺。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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