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沒發動只用腳滑,酒測0.81會被罰酒駕嗎?

酒駕 酒測0.81 但是機車本身未發動只有用腳滑動 有駕駛意圖但是未能成功上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0.81 mg/L)騎乘機車,惟機車引擎未發動,僅以腳滑動方式移動車輛,尚未成功上路行駛。本案主要爭點在於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要件。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本案當事人呼氣酒精濃度達0.81 mg/L,已遠超過法定標準0.25 mg/L,就酒精濃度要件而言應已該當。機車屬動力交通工具亦無疑義。然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駕駛」。

(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

關於「駕駛」之定義,實務見解認為應指行為人操控車輛,使其產生移動或有移動之可能。惟本案情形較為特殊:

有利因素:

(1)機車引擎未發動,車輛動力系統未啟動

(2)僅以人力(腳滑動)方式移動,並非利用機車本身之動力

(3)未實際上路行駛,對公共交通安全之危險性相對較低

(4)此種情形類似「推車」行為,與一般認知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有別

不利因素:

(1)當事人已跨坐機車上並操控車輛

(2)具有駕駛意圖且已著手實行

(3)雖未發動引擎,但隨時可能發動而產生危險

(4)已對公共安全產生潛在危險

(三)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當事人雖有酒後騎乘機車之意圖,且酒精濃度已達刑事處罰標準,惟機車引擎未發動、僅以人力滑動之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存在爭議空間。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實務見解尚未完全統一,個案判斷因素包括車輛移動距離、是否在道路上、行為人主觀意圖及對公共安全之危險程度等。

本案情形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要件,理由如下:

(1)「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應指車輛本身之動力系統,本案機車引擎未發動,僅以人力滑動,與利用車輛動力之情形有別

(2)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酒後利用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駕駛行為,本案未利用車輛動力,危險性相對較低

(3)若將單純人力推動車輛之行為亦認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過度擴張處罰範圍

惟仍須注意,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當事人已著手駕駛行為,縱使引擎未發動,仍可能構成本罪。實際認定仍須視完整卷證資料及個案具體情節而定。

二、行政責任

關於行政罰部分,若刑事程序認定不構成犯罪,當事人仍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惟本案機車未發動且未上路之特殊情形,行政機關是否裁罰亦有討論空間。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因應

(一)抗辯策略

建議主張本案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要件:

(1)強調機車引擎未發動,非利用車輛動力系統

(2)僅以人力滑動,類似推車行為,與一般駕駛行為有別

(3)未實際上路,對公共交通安全之危險性極低

(4)本罪保護法益為公共交通安全,本案情形對公共安全之危險性微乎其微

(二)訴訟準備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2)蒐集並保全有利證據,包括現場照片、影片等,證明機車確實未發動

(3)說明當時情境(例如僅欲移動車輛至適當位置停放)

(4)準備相關判決先例供參考

(三)爭取有利處分

若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建議爭取緩起訴處分,透過繳納一定金額予公庫或參加酒駕防制課程等方式,避免刑事前科紀錄。

二、行政程序因應

若收到行政罰鍰通知,建議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主張與刑事程序相同之抗辯理由。若刑事程序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可據以主張行政處罰亦應免除或減輕。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機車引擎未發動為重要有利事實

(2)未實際上路行駛

(3)即使構成犯罪,情節相對輕微

(二)不利因素

(1)酒測值高達0.81 mg/L,遠超法定標準

(2)已有駕駛意圖並著手實行

(3)實務見解尚未完全統一,個案認定可能有差異

(三)可能結果

(1)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2)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3)一般情況:判處罰金刑

(4)較不利情況: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依本案情節,此可能性相對較低)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酒後騎乘機車但引擎未發動、僅以腳滑動方式移動之行為,考量機車未利用動力系統、未實際上路行駛等情節,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要件。惟實務見解尚未完全統一,個案認定仍須視完整事證及具體情節而定。

建議當事人:

(1)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全程法律程序

(2)積極主張不構成駕駛行為之抗辯理由

(3)蒐集並保全有利證據

(4)即使構成犯罪,亦應爭取最輕處置

(5)日後務必避免酒後接觸任何車輛,以免再生爭議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資訊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最新實務見解及具體審理情形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最終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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