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恐嚇取財又施用毒品,我被威脅不敢回家,該怎麼辦?

被同居人恐嚇取財,並且知道他有施用毒品,我之前有被威脅施用過毒品,現在被恐嚇不敢回家,請問要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同居人恐嚇取財,該同居人涉嫌施用毒品,並曾威脅當事人施用毒品。當事人因受恐嚇而不敢返家,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益均受到嚴重威脅。本案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取財罪、強制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保護。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成立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3.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
  4.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若同居人確實以加害之事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雙方具有同居關係,仍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強制罪之可能涉及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同居人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威脅當事人施用毒品(施用毒品並非當事人之義務),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此部分建議保留相關威脅之對話紀錄、訊息或其他證據,以利後續舉證。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同居人之恐嚇行為雖未實際取得財物,但已使當事人心生畏懼、不敢返家,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一)施用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 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曾被威脅而施用毒品,應屬「被強制施用」之情形。在刑法理論上,若行為人係在強制力下為之,可能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建議當事人若遭調查時,應主動說明係遭強迫之情形,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威脅訊息、證人證詞等)。

(二)初犯施用毒品之處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若當事人確實曾施用毒品且屬初犯,依現行實務,初犯者經觀察、勒戒後,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可免除刑事處罰。此部分建議配合檢警調查,並說明係遭強迫之情形。

(三)強制他人施用毒品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可處重刑。本案同居人若確實以脅迫方式使當事人施用毒品,可能涉及相關刑責,建議向檢警說明並提供證據。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家庭成員之認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本案當事人與相對人具有同居關係,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得依該法聲請保護令。

(二)保護令之聲請

  1. 通常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可有效保護當事人之人身安全。

  1.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當事人可於通常保護令審理前聲請暫時保護令;若遇夜間、休息日或有急迫危險時,得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本案考量當事人已不敢返家,人身安全受到急迫威脅,建議優先透過警察機關或家暴中心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以獲得立即保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最優先處理)

(一)立即報警處理

  1. 撥打110報案,說明遭受恐嚇取財及人身安全受威脅之情形
  2. 請求警方協助保護,必要時可請求警方陪同返家取物
  3. 向警方說明同居人施用毒品之情形,請警方調查
  4. 製作警詢筆錄時,詳細陳述遭恐嚇取財及被迫施用毒品之經過

(二)尋求緊急庇護

  1. 立即撥打113保護專線,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 說明目前處境,申請緊急庇護安置,確保人身安全
  3. 暫時避免單獨與同居人接觸,以免遭受進一步傷害
  4. 與家暴中心社工保持聯繫,尋求後續協助

(三)聲請緊急保護令

  1. 透過警察機關或家暴中心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2. 緊急保護令可於四小時內核發,立即保護當事人安全
  3. 保護令內容應包括: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 禁止相對人接近住居所、工作場所特定距離

二、刑事程序處理

(一)提出刑事告訴

  1. 對同居人提出恐嚇取財罪告訴(刑法第346條)
  2. 若有強迫施用毒品情形,一併告訴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3. 若有其他恐嚇行為,可考慮告訴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4. 向警方檢舉同居人施用毒品,請求調查

(二)證據保全

  1. 保留所有恐嚇內容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錄音等)
  2. 保存金錢交付紀錄(轉帳紀錄、提款紀錄、收據等)
  3. 若有目擊證人,請其協助作證
  4. 若有遭強迫施用毒品之相關證據(威脅訊息、證人等),應妥善保存
  5. 建議將所有證據備份,避免遺失

(三)配合毒品案件調查

  1. 若當事人確實曾被迫施用毒品,應主動向檢警說明係遭強迫之情形
  2. 提供被強迫施用之證據(威脅訊息、證人證詞等)
  3. 說明施用毒品係在強制力下為之,欠缺期待可能性
  4. 若被認定有施用毒品且屬初犯,可聲請觀察勒戒,經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後,可免除刑事處罰

三、民事保護令程序

(一)聲請通常保護令

  1. 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二年)
  2. 聲請內容應包括: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 禁止相對人接近住居所、工作場所特定距離
  1. 提供相關事證(警詢筆錄、對話紀錄、證人等)

(二)聲請暫時保護令

於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提供初步事證後,法院可於審理前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保護當事人安全。

四、後續生活安排

(一)居住安全規劃

  1. 若保護令核發命相對人遷出,可在警方陪同下返家
  2. 考慮更換門鎖,加強居家安全設施
  3. 若仍感不安,可考慮暫時搬離或更換住所
  4. 告知信任之親友目前處境,建立支持系統

(二)財產保全

  1. 清點財物,確認遭恐嚇取財之金額及項目
  2. 保留所有金錢往來紀錄
  3. 必要時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三)心理支持

  1. 尋求家暴中心提供之心理諮商服務
  2. 必要時尋求精神科或心理諮商專業協助
  3. 與親友保持聯繫,建立支持系統
  4. 參加相關支持團體,與有類似經驗者交流

五、注意事項

(一)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1. 所有對話紀錄務必完整保存(截圖、備份至雲端或其他裝置)
  2. 若有錄音、錄影證據更佳
  3. 金錢交付紀錄務必保留
  4. 證據應保持完整性,避免遭刪除或修改

(二)避免單獨接觸

  1. 在保護令核發前,盡量避免與相對人單獨接觸
  2. 若必須接觸,應在公開場所並有他人陪同
  3. 隨時保持手機暢通,必要時立即報警
  4. 告知親友目前行蹤,以利緊急聯繫

(三)尋求專業協助

  1.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告訴及保護令聲請
  2.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
  3. 持續與家暴中心社工保持聯繫
  4. 必要時尋求民間團體(如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協助

(四)關於被迫施用毒品之自保

  1. 若確實曾被迫施用,應主動說明並提供證據
  2. 強調係遭強制而非自願
  3. 初犯可爭取觀察勒戒,避免刑事處罰
  4. 配合戒毒治療,展現無繼續施用毒品之意願

肆、結論

本案涉及恐嚇取財、強制、毒品等多項刑事犯罪,且當事人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考量當事人目前已不敢返家,處境危急,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撥打110報警,說明遭受恐嚇取財及人身安全受威脅
  2. 聯繫113保護專線,申請緊急庇護安置
  3. 透過警方或家暴中心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4. 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同居人恐嚇取財、強制等刑事責任
  5. 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金錢往來紀錄等
  6.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委任律師處理相關程序

關於(同居人之恐嚇取財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建議儘速報警並提出告訴。關於(被威脅施用毒品)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當事人確實曾被迫施用,建議主動說明係遭強迫之情形,並提供相關證據,以爭取有利之認定。

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是最優先考量,切勿因恐懼而繼續忍受。透過法律途徑,可以有效保護自身權益並追究加害人責任。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並持續與相關單位(警方、家暴中心、律師)保持聯繫,以獲得完善的保護與協助。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家庭暴力防治專線:113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透過113轉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協助,請儘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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