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但沒拍隱私部位,還會觸犯刑法嗎?

如果偷拍別人但未拍隱私部位,刑責是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偷拍他人但未拍攝隱私部位之行為,需探討其刑事責任。根據案情描述,行為人進行偷拍行為,但拍攝內容並未涉及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需就此行為之法律效果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適用

  1. 法條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含:

  • 無故(欠缺正當理由)
  •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
  • 客體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若偷拍行為未涉及身體隱私部位,則需判斷是否符合「非公開之活動」此一構成要件:

(1)若拍攝地點為私人場所(如住宅、更衣室、廁所、浴室等),被拍攝者之活動應屬「非公開之活動」,即使未拍攝隱私部位,仍可能構成本罪。

(2)若拍攝地點為公共場所(如街道、捷運站、公園等),且被拍攝者之活動本屬公開性質,則較難認定為「非公開之活動」,可能不構成本罪。

  1. 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偷拍行為若涉及「非公開之活動」,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若僅為公開場所之一般活動,則可能不構成本罪。

(二)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罪之適用

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性影像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性交行為)
  •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本案若未拍攝隱私部位,則需視拍攝內容是否屬於「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而定,若不符合性影像之定義,則不構成本罪。

(三)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5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始得偵辦。

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亦為告訴乃論之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害人格權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可能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等人格權。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偷拍行為若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行政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若偷拍行為發生於上述場所,即使未拍攝隱私部位,仍可能受行政罰。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責任部分

  1. 若拍攝內容涉及「非公開之活動」

考量偷拍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建議被害人應儘速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保全相關證據(如拍攝設備、影像檔案等)。

  1. 若拍攝內容為公開場所之一般活動

考量較難以刑法第315條之1論處,但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評估循民事途徑請求救濟。

二、民事責任部分

被害人可依民法規定,向行為人請求:

  • 停止侵害
  • 排除侵害(如刪除影像)
  • 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三、行政責任部分

若偷拍行為發生於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等場所,即使未拍攝隱私部位,仍可能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建議向警方檢舉。

四、預防建議

  1. 對潛在行為人
  • 尊重他人隱私權及肖像權
  • 拍攝他人前應徵得同意
  • 避免在私密場所進行拍攝行為
  1. 對潛在被害人
  • 提高警覺,注意周遭可疑人士
  • 發現被偷拍時應立即制止並報警
  • 保全證據以利後續追訴

肆、結論

關於偷拍他人但未拍攝隱私部位之行為,其刑事責任應視拍攝內容是否涉及「非公開之活動」而定:

  1. 若涉及非公開之活動,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

  2. 若僅為公開場所之一般活動,可能較難以刑法論處,但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3. 若發生於特定私密場所,可能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被害人應積極主張權利,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同時可併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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