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泰國做換匯服務,帳戶被詐騙集團當金流中繼點,要賠被害人嗎?

本人因長期於泰國從事正當商業活動,時常有泰銖收入需兌換為新台幣。基於資金調度便利,過往透過網路承接「泰銖代匯款/換匯」服務,將收到之新台幣對價匯出等值泰銖予對方。 該行為長期進行且過往均無異常或糾紛。 近期卻接連發生四起三方詐騙案件。其模式如下: 詐騙者於網路上詐騙第三人(被害人)新台幣 被害人依詐騙者指示,將新台幣匯入本人帳戶 本人於不知情情況下,依既有換匯流程,將等值泰銖匯給詐騙者 被害人事後未收到任何對價,遂報警處理 本人並非詐騙主導者,亦未參與詐騙行為,但帳戶因成為金流中繼點,遭警方認定為涉及三方詐騙案件。 【目前已進行之處理】 已主動配合警方到案說明,完成警詢筆錄 所有與詐騙者之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金流證明皆完整留存 可清楚證明本人僅提供換匯服務,並無與被害人直接接觸或共謀 【目前主要法律疑問】 返還款項問題 警詢人員詢問:若本人對匯款來源「不知情」,是否仍需將被害人款項退還? 若本人已將對價泰銖實際匯出給詐騙者,是否仍須承擔返還責任? 是否如實說明換匯業務 若老實交代本人有在網路上承接「泰銖代匯/換匯」服務, 是否可能涉及《銀行法》、《地下匯兌》或其他金融相關法規之風險? 或僅屬民事不當得利 / 刑事過失範圍? 後續自保方向 是否應主動退還款項以爭取被害人諒解? 或應待責任釐清後再依法處理,以避免承擔不必要之法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長期於泰國從事正當商業活動,因資金調度需求,透過網路提供「泰銖代匯款/換匯」服務。近期發生四起三方詐騙案件,詐騙者利用委託人之換匯服務作為金流中繼,導致委託人帳戶收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委託人不知情下將等值泰銖匯予詐騙者。委託人已配合警方說明並保留完整證據,現面臨返還款項、法律責任及後續處理方向等疑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詐欺罪之成立要件檢視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包括:詐欺者使用詐術、被害者陷於錯誤、被害者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害者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詐欺者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且上述各要件間具因果關係。主觀要件則須詐欺者故意使用詐術,並有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

根據案情描述,委託人之角色分析如下:詐欺者為網路詐騙集團成員、被害者為遭詐騙而匯款之第三人、得益者為收到泰銖之詐騙者、委託人地位則為金流中繼者(非詐欺主導者)。

委託人應不構成詐欺罪共犯,理由如下:

  • 欠缺主觀犯意:委託人不知被害人遭詐騙,僅依既有換匯業務流程操作,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委託人無詐欺故意
  • 未使用詐術:委託人未對被害人施用任何詐術,被害人係受詐騙者欺騙而匯款
  • 無共謀事實:若能證明委託人與詐騙者間僅為單純換匯交易關係,未參與詐騙計畫

(二)洗錢防制法疑慮

雖非直接詐欺行為人,仍需注意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關鍵判斷在於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來源不法。有利因素包括:長期從事換匯業務有既定交易模式、過往無異常紀錄、交易金額頻率若屬正常範圍、已保留完整對話及交易紀錄。

(三)刑事過失責任

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詐欺罪無過失犯規定,故不成立過失詐欺罪。

二、銀行法及地下匯兌問題

(一)銀行法相關規定

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25條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是否構成地下匯兌之分析

不利因素包括:長期反覆從事跨國匯兌業務、透過網路公開承接業務、涉及新台幣與泰銖之兌換。

有利抗辯則包括:係基於自身商業需求之資金調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業務」經營、交易對象頻率若有限且非不特定多數人、可主張偶發性質非經常性經營。

法律風險評估:若檢察官認定屬「經營」匯兌業務,可能面臨銀行法追訴,建議立即停止公開承接換匯業務、強調係基於自身商業需求非營業行為、準備證明交易對象有限非不特定多數人。

三、民事返還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1)委託人是否受有利益:形式上收受被害人匯入之新台幣,但實質上已將等值泰銖匯出,應無實質獲利

(2)是否無法律上原因:被害人匯款係基於詐騙,對委託人而言確屬無法律上原因

(3)返還範圍:若委託人已實際支出等值泰銖,其「現存利益」應為零。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關鍵在於委託人受領時是否「知」無法律上原因。

(4)善意受領人保護:若委託人不知款項來源不法(善意),僅需返還「現存利益」。已匯出等值泰銖,現存利益應為零或甚低。若委託人因此受有損失(如匯差、手續費),可能無需返還。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被害人若主張委託人有過失,需證明委託人有過失(未盡查證義務)、造成被害人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抗辯理由包括:一般換匯業者無義務查證每筆款項來源、過往交易均正常無可疑跡象、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停止換匯業務

建議立即停止透過網路公開承接換匯服務,避免後續類似案件發生減少法律風險累積,可降低檢察官認定為「經營」匯兌業務之可能性。

(二)證據保全與整理

建議完整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含時間戳記)、匯款紀錄銀行對帳單、與詐騙者之交易往來證明、過往正常交易紀錄(證明長期從事且過往無異常)、在泰國之商業活動證明文件,並製作時間軸對照表清楚呈現每筆交易流程。

(三)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尋找具刑事辯護及金融法規經驗之律師,由律師陪同後續偵查程序,避免不當陳述影響權益。

二、偵查階段應對策略

(一)警詢偵訊注意事項

應為之事包括:

(1)誠實陳述換匯業務事實:說明從事換匯之商業背景(泰國商業活動)、強調係基於自身資金調度需求非營利性經營、提供過往正常交易紀錄證明非詐騙集團

(2)強調不知情與善意:明確表示不知被害人遭詐騙、說明依既有流程操作無可疑跡象、過往交易均正常無從預見本次異常

(3)說明已受損失:已將等值泰銖匯出自身亦受損、可能遭詐騙者利用、帳戶遭凍結影響正常商業活動

不應為之事包括:隱瞞從事換匯業務事實(事後若查出反不利)、誇大交易規模或頻率、承認「知道可能有問題但仍為之」、未經律師評估即承諾返還款項。

(二)銀行法部分之抗辯重點

建議強調非「經營」業務(偶發性非常態性、交易對象有限非不特定多數人、非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基於自身需求(因泰國商業活動有實際換匯需求、非主動招攬業務營利)、已停止相關行為(展現配合態度、降低社會危害性評估)。

三、返還款項問題處理建議

(一)暫不主動返還之考量

法律面考量包括:

(1)責任未確定:民事責任範圍尚未釐清、刑事責任若不成立民事責任亦可能不同、過早返還可能被視為「承認有責」

(2)現存利益抗辯:已匯出等值泰銖無實質獲利、善意受領人僅返還現存利益、可能因匯差手續費反而受損

(3)避免不當承擔:若四案均返還金額可能龐大、真正詐騙者逍遙法外委託人承擔全部損失不合理、應由詐騙者負最終責任

實務面考量包括:資金壓力(帳戶可能遭凍結、已匯出泰銖可能無足夠資金返還、影響正常商業活動)、談判籌碼(保留談判空間、可視偵查結果再決定)。

(二)若決定返還之考量

有利因素包括:爭取被害人諒解減少民事訴訟、展現善意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裁量、若刑事不起訴可向詐騙者求償。

建議方式包括:

(1)部分返還:僅返還「現存利益」部分、扣除已支出之泰銖手續費匯差

(2)附條件返還: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不再提起民刑事告訴、協助指認真正詐騙者

(3)分期返還:減輕資金壓力、保留商業活動資金

(三)建議處理流程

階段一偵查中(現階段):建議暫不主動返還、委由律師與被害人溝通說明情況、表達願意配合但需釐清責任

階段二檢察官處分前:評估起訴可能性、若不起訴處分可能性高可考慮部分返還爭取諒解、若起訴可能性高保留資源用於辯護

階段三不起訴處分後:與被害人協商返還條件、同時向詐騙者求償、以民事途徑解決

階段四若遭起訴:全力刑事辯護、民事部分待刑事確定後處理

四、長期自保策略

(一)刑事部分

建議積極配合偵查(提供完整證據證明善意、協助追查真正詐騙者、展現被害者身分亦遭詐騙者利用)、爭取不起訴處分(強調無詐欺犯意、提出有利證據、必要時聲請測謊)、若遭起訴則主張欠缺主觀犯意善意抗辯爭取緩起訴或無罪判決。

(二)民事部分

建議採不當得利抗辯(主張善意受領、現存利益為零、提出已支出證明)、向詐騙者求償(保留向詐騙者求償權利、若返還被害人可代位求償)、必要時提存(若多位被害人求償可向法院提存避免重複給付)。

(三)預防措施

建議建立交易審查機制(若未來仍有換匯需求僅與熟識可信賴對象交易、要求提供身分證明交易目的說明、保留完整對話紀錄)、限制交易規模(單筆金額不宜過大、頻率不宜過高、避免被認定為「經營」)、尋求合法管道(考慮透過合法匯兌業者或申請相關許可若有必要)。

肆、結論

本案委託人因提供換匯服務而不慎成為詐騙集團金流中繼點,考量委託人並無詐欺犯意且未參與詐騙行為,應不構成詐欺罪共犯。惟長期從事換匯業務可能涉及銀行法地下匯兌問題,建議立即停止相關業務並強調係基於自身商業需求非營業行為。

關於返還款項問題,考量委託人已將等值泰銖匯出屬善意受領且現存利益為零,建議暫不主動返還待責任釐清後再依法處理,以避免承擔不必要之法律責任。若決定返還宜採部分返還或附條件返還方式,並保留向詐騙者求償之權利。

建議委託人儘速委任具刑事辯護及金融法規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積極配合偵查並提供完整證據證明善意,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有利之處理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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