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個人購買之平板電腦遭家人摔壞,欲向該家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案涉及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舉證責任及消滅時效等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審酌以下要件:
加害行為:家人摔壞平板之行為,應屬對當事人財產權之侵害行為。
故意或過失:需判斷該家人摔壞平板是否出於故意(明知會損壞仍為之)或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如不慎失手)。即使是過失行為,依前述規定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性: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損壞其財產,應具備不法性。
損害之發生:平板電腦毀損,造成財產上損害。
因果關係:摔壞行為與平板損壞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上述要件均符合,該家人可能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當事人得請求: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及民法第215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金錢賠償之。」損害賠償應按照實際支出請求,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損失真實性。
當事人應舉證事項包括:
建議保留損壞平板及其照片、取得維修廠商之報價單或鑑定報告、保存原始購買憑證,如有目擊證人,可請其作證。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發生時效中斷事由,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及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將重行起算。
本案情形不涉及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或民法第150條之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等免責事由。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及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當事人不得擅自對家人財產採取自助行為,應循合法途徑請求賠償。
考量家人關係,建議先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依前述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關於平板電腦遭家人摔壞一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規定,當事人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惟考量本案涉及家人關係,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或調解方式處理,以維護家庭和諧。若確需循法律途徑,應先完整蒐集相關證據(包括購買證明、損壞照片、維修報價單等),並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再為決定。
另請注意消滅時效規定,建議於知悉損害後儘速主張權利,避免逾越2年時效期間。若情況許可,建議尋求其他家人協助調解,或考慮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免費調解管道,以較和平方式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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