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上訴,律師只寫上訴書不出庭可以嗎?

加重詐欺罪要上訴請律師寫上訴,律師不用陪出庭,只寫上訴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涉嫌加重詐欺罪遭判決有罪,擬委任律師撰寫上訴書提起上訴。當事人希望律師僅需撰寫上訴書而無需陪同出庭。本意見書將就上訴程序、律師協助範圍及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分析與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加重詐欺罪之法律性質

(一) 基本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加重詐欺罪屬於重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對被告人身自由影響甚鉅。

(三) 域外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依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者,適用之。此顯示加重詐欺罪因其嚴重性,即使在國外犯罪,我國法律仍有管轄權。

二、上訴權利與程序

(一) 上訴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本條文明確規定辯護人(律師)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律師可以協助被告提起上訴,但應尊重被告之意願。

(二) 判決送達與告知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1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法院應於判決宣示時告知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並記載於判決正本。當事人應確認已收到判決正本,並注意其中記載之上訴期間。

(三) 有罪判決之附記

依刑事訴訟法第314條之1規定:「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判決正本應附記論罪法條全文,當事人可據此了解法院認定之罪名及法律依據,作為上訴理由之參考。

三、羈押與上訴之關係

(一) 羈押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加重詐欺罪最輕本刑為一年,未達五年以上,因此不適用本款之羈押要件。但若有第1款或第2款情形,仍可能被羈押。

(二) 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若被告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罪之虞,法院可能依此條款予以羈押。

(三) 上訴期間之羈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若被告遭羈押,即使判決有罪但刑期較輕,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法院仍可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甚至繼續羈押。

(四) 羈押期間與刑期之關係

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若被告遭羈押且案件上訴,羈押期間若已超過原審判決之刑期,應即撤銷羈押。但若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即檢察官認為判決過輕而上訴),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四、扣押物之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若有扣押物未經判決沒收,原則上應即發還,但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若有必要仍可能繼續扣押。

五、律師陪同出庭之必要性評估

(一) 第二審為事實審

我國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事實審,法院會重新調查證據、訊問被告及證人。在此階段,律師陪同出庭可協助被告答辯、提出有利證據、進行交互詰問及提出法律見解。

(二) 第三審為法律審

第三審(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不重新調查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此條文顯示第三審原則上不開庭審理,主要以書面審查為主。

(三) 律師不出庭之風險

若律師僅撰寫上訴書而不陪同出庭,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1. 被告需自行答辯,面對法官訊問可能無法充分表達
  2. 無法即時提出證據或聲請調查證據
  3. 法律專業不足,可能無法充分主張權利
  4. 錯失有利辯護時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 確認上訴期間

  1. 立即確認判決送達日期,計算上訴期間是否尚未屆滿
  2. 若接近期限,應先提出上訴聲明,避免喪失上訴權
  3. 上訴理由書可於提起上訴後補提

(二) 委任律師撰寫上訴書

上訴書應包含以下重點:

  1. 針對原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第二審):
  • 指出原審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處
  • 提出有利被告之證據未經原審調查
  • 說明被告行為不符合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1. 針對原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第三審):
  • 原判決適用法條錯誤
  •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 量刑過重或不當

二、關於律師是否需要出庭之建議

(一) 若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

考量第二審為事實審,法院會重新調查證據及訊問被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出庭,理由如下:

  1. 法院會重新調查證據,需要即時答辯與辯論
  2. 可能有新證據需要聲請調查
  3. 律師可協助交互詰問證人
  4. 加重詐欺罪刑度重,可能影響被告人身自由甚鉅

(二) 若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審理,主要以書面審查為主。在此情況下,律師撰寫完善之上訴理由書即可能足夠,不一定需要陪同出庭。

(三) 折衷方案

若當事人因經濟因素考量,可採取以下折衷方案:

  1. 先委任律師撰寫上訴書
  2. 收到開庭通知後,再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出庭
  3. 至少在關鍵庭期委任律師出庭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保全證據

  1. 蒐集所有有利證據
  2. 製作證據清單提供律師
  3. 保存通訊紀錄、交易紀錄等

(二) 配合律師

  1. 詳實陳述案情
  2. 提供完整資料
  3. 保持聯繫暢通

(三) 經濟考量

  1. 評估律師費用負擔能力
  2. 考慮申請法律扶助
  3. 衡量訴訟利益與成本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涉嫌加重詐欺罪遭判決有罪而擬提起上訴一事,建議如下:

  1. 立即確認判決送達日期及上訴期間,把握上訴期限
  2. 委任律師撰寫專業之上訴書,詳述上訴理由
  3. 考量加重詐欺罪之嚴重性(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上訴至第二審,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出庭;若上訴至第三審,因原則上不開庭,律師撰寫上訴書可能已足夠
  4. 若因經濟因素考量,可先委任律師撰寫上訴書,收到開庭通知後再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出庭
  5. 積極保全有利證據,配合律師進行訴訟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與律師面談,詳細討論案情,以維護自身權益。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