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收到起訴書 是國道上事故 但是我空腹食用檳榔 造成酒測有數據 0.28 並未飲酒 想請問 我接下來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於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現已收到檢察官起訴書。當事人主張並未飲用酒類,係因空腹食用檳榔導致酒測數值產生。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案當事人酒測值為0.28mg/L,已超過法定標準0.25mg/L,形式上應符合本罪構成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於國道上駕駛,應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
(2)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8mg/L,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關於主觀要件,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只要認識其服用酒類,而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即可處罰,該濃度標準屬「客觀處罰條件」,不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必要。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確實「服用酒類」。若當事人主張未飲酒,而酒精來源係檳榔所致,則可能影響主觀要件之認定。
檳榔果實本身不含酒精成分,惟部分檳榔業者可能使用含酒精之添加物(如米酒浸泡之配料、酒精性香料等)。
(1)檳榔添加物含微量酒精
(2)口腔殘留物短暫影響呼氣測試結果
(3)特殊體質影響酒精代謝
當事人主張未飲酒而係食用檳榔所致,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
(1)所食用檳榔確實含有酒精成分
(2)該酒精成分足以導致酒測值達0.28mg/L
(3)除檳榔外無其他酒精來源
若無法提出充分證據,單純主張食用檳榔,可能不足以推翻酒測結果。
依現有事實,當事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測值達0.28mg/L,形式上應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惟若能證明酒精來源確係檳榔添加物,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檳榔含酒精而無服用酒類之認識,則可能影響犯罪成立與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本案當事人酒測值0.28mg/L,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之每公升0.15毫克標準,應受行政處罰。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本案已經起訴,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刑事處罰優先適用,但吊扣駕照等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併予裁處。若經判決無罪、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仍可能受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包括罰鍰、吊扣駕照及移置保管車輛等。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僅提及「國道上事故」,未說明是否致人傷亡。若有致人傷亡情形,應適用加重處罰規定。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曾有相關前科,且本案致人傷亡,可能適用再犯加重規定。
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熟悉刑事訴訟及交通案件之律師,協助進行辯護及訴訟程序。
(1)購買檳榔之發票或收據
(2)檳榔攤位置、品牌、業者資訊
(3)保留相同品牌檳榔樣本
(1)事故發生前之行程紀錄
(2)同行人員或目擊證人之證詞
(3)監視器畫面(證明未進入飲酒場所)
(4)信用卡或電子支付紀錄
(1)是否有特殊體質影響酒精代謝
(2)當時身體狀況之醫療紀錄
(3)用藥紀錄(某些藥物可能影響酒測)
向法院聲請將同品牌檳榔送請鑑定機關檢測是否含酒精及其含量,以證明酒精來源。
若當時有抽血檢驗,應調閱血液檢測報告。血液酒精濃度較呼氣測試更為準確,且較不易受口腔殘留物影響。
若確認有微量酒精攝入,可聲請鑑定酒精代謝時間,計算駕駛時之實際酒精濃度是否達法定標準。
(1)提出檳榔成分鑑定報告證明含酒精
(2)提出證人證詞證明僅食用檳榔未飲酒
(3)提出當日行程證明未進入飲酒場所
若檳榔確實含酒精,可主張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檳榔含酒精成分,欠缺「服用酒類」之認識,不符合犯罪主觀要件。
若檳榔含微量酒精,可主張測試時點與駕駛時點有時間差,透過代謝率計算,駕駛時之酒精濃度可能未達法定標準。
(1)酒測儀器是否經過校正
(2)測試人員是否具備資格
(3)測試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1)是否告知得申請複測
(2)是否告知得申請抽血檢驗
(3)是否告知得保持沉默及委任律師
若酒測程序有重大瑕疵,可主張證據能力有疑義。
強調非故意飲酒,主觀惡性較低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未造成實害結果或損害輕微
無前科或素行良好
請求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攜帶起訴書、酒測單、事故相關資料等,向律師詳細說明案發經過,討論辯護策略。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於收到起訴書後提出答辯狀,載明答辯要旨及證據清單,並聲請調查證據。
購買相同品牌檳榔保存
聯繫當日可能之證人
調取相關監視器畫面
準備檳榔成分鑑定之聲請
配合律師進行辯護
據實陳述,避免前後矛盾
保持良好態度,展現悔意
若能證明下列事項,可能獲判無罪:
檳榔確實含酒精成分且含量足以導致酒測值達0.28mg/L
當事人確實未有其他飲酒行為
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檳榔含酒精
酒測程序有重大瑕疵
若無法充分證明未飲酒或檳榔含酒精,法院可能認定構成犯罪,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處罰:
(1)有期徒刑3年以下(實務上通常判處2至6月)
(2)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
(3)得宣告緩刑(2年以上5年以下)
(4)得併科罰金30萬元以下
(1)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汽車)
(2)吊扣駕照1年至2年
(3)若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2年至4年
(4)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1)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2)影響就業及職業駕照
(3)保險理賠可能受影響
收到起訴書後應儘速處理,避免錯過答辯或聲請調查證據之時機。第一次開庭前應完成答辯狀之提出及證據之準備。
儘速購買相同品牌檳榔妥善保存,避免證據滅失
儘速聯繫當日可能之證人,請其配合作證
儘速調取相關監視器畫面,避免覆蓋消失
配合司法程序,準時出庭
誠實陳述事實,避免虛偽陳述
避免情緒化反應,保持理性溝通
展現悔意與改善決心
尊重法院及檢察官
即使獲判無罪、緩刑或緩起訴處分,仍可能面臨:
行政罰鍰及吊扣駕照(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保險理賠爭議(保險公司可能主張酒駕免責)
民事賠償責任(若有造成他人損害)
避免食用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檳榔
若需食用檳榔,應詢問業者是否含酒精成分
食用檳榔後若有疑慮,應避免立即駕車
考慮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請他人代駕
本案關鍵在於能否證明酒測值確實來自檳榔而非飲酒。考量當事人主張空腹食用檳榔導致酒測值達0.28mg/L,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積極蒐集證據證明未飲酒之事實
聲請鑑定檳榔是否含酒精成分及含量
檢視酒測程序是否合法完備
準備完整答辯狀及證據清單
若確實未飲酒且能提出充分證據,透過完整之證據調查與專業辯護,仍有獲判無罪之可能。惟若證據不足以證明未飲酒,建議與律師討論認罪協商、請求從輕量刑或聲請緩刑之可能性,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法院審理情況及相關鑑定結果而定。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辯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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