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一下,我是詐欺案件的告訴,前一陣子收到車手的一審判決書,請問我該如何得知檢察官、被告或其他告訴人有無上訴呢?如果案件有上訴到二審的話,那請問我會收到任何有關案件上訴的通知嗎?
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告訴人,已收到一審法院對車手被告之判決書,現欲瞭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刑事訴訟之「當事人」僅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而是居於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之地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因此,具有上訴權之人應為:
告訴人本身並無直接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此規定意味著: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第二審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應主動通知告訴人有關上訴之訊息。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3項規定:「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此條文僅規範搜索扣押時之通知義務,並未涉及上訴通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此規定顯示告訴人於二審程序中,仍可透過檢察官參與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關於當事人詢問如何得知上訴狀況及是否會收到通知之問題,考量告訴人於刑事訴訟中雖非當事人,不具上訴權,但仍享有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利,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由於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有主動通知告訴人上訴訊息之義務,建議採取主動查詢方式,以確保掌握案件進度,維護自身權益。若案件上訴至二審,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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