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人告背信、侵佔和詐欺,目前正在偵查階段尚未進入訴訟,目前想咨詢相關的問題,必要時會請律師打這一審的偵查庭,我和告我的人之間一直都有借貸的關係(我開支票和對方票貼),之後他還入股了我開的彩券行,而彩券行對方僅出資我負責店中的管理和運營。後來因周轉斷裂導致跳票,但彩券行仍是正常在運作,但對方就跑去我們合夥的店把店整個拿走,我因為自己跳票欠她錢,所以對於店被接手想說畢竟欠對方錢,於是就算了,結果對方就利用彩券行行業慣例,平常店中現金會迴圈運用在店裏的經營加上接近過年期間需大量補貨,於是對把那一個多月帳戶中領出的錢(其實是迴圈的現金)叫我交代明細!但其實對方主張我那段時間提領的錢,其實只是同一筆錢加利潤一直循環的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有利於您的論點:
不利因素: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業務侵占,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有利於您的論點:
關鍵舉證: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有利於您的論點:
檢方可能質疑:
依參考案例(座談會提案第35號),關於測謊證據能力:
理由:
建議:
1. 合夥關係證明文件
2. 營運週轉金證明
3. 「循環使用」金流證明 製作對照表,包含:
4. 彩券行業常規證明
5. 告訴人「接手」相關證據
**目的:**向檢察官清楚說明「循環週轉」的實際運作
建議製作完整時間軸,包含:
針對背信罪: 「我是合夥人兼實際經營者,提領款項是基於經營權限,用於進貨等營運支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應不構成背信。」
針對侵占罪: 「店內款項為合夥財產,我有合法持有及使用權限,提領用於營運週轉,並非易持有為所有。」
針對詐欺罪: 「我是基於合夥關係及經營需求提領,並非施用詐術,且告訴人作為股東應知悉營運需週轉金。」
建議向檢察官聲請:
可能罪名與法定刑:
辯護重點:
可能處分:
後續:
即使刑事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告訴人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建議: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整體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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