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跳票欠錢後被告背信侵佔詐欺,彩券行現金循環運用被指挪用,怎麼辯護?

我是被人告背信、侵佔和詐欺,目前正在偵查階段尚未進入訴訟,目前想咨詢相關的問題,必要時會請律師打這一審的偵查庭,我和告我的人之間一直都有借貸的關係(我開支票和對方票貼),之後他還入股了我開的彩券行,而彩券行對方僅出資我負責店中的管理和運營。後來因周轉斷裂導致跳票,但彩券行仍是正常在運作,但對方就跑去我們合夥的店把店整個拿走,我因為自己跳票欠她錢,所以對於店被接手想說畢竟欠對方錢,於是就算了,結果對方就利用彩券行行業慣例,平常店中現金會迴圈運用在店裏的經營加上接近過年期間需大量補貨,於是對把那一個多月帳戶中領出的錢(其實是迴圈的現金)叫我交代明細!但其實對方主張我那段時間提領的錢,其實只是同一筆錢加利潤一直循環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1. 您(被告)告訴人間存在:
  • 長期借貸關係(您開支票向對方票貼)
  • 合夥關係:共同經營彩券行
  • 出資與經營分工:告訴人出資、您負責管理運營

二、爭議事實

  1. 您因周轉問題導致跳票
  2. 彩券行仍正常營運期間,告訴人逕自接手經營
  3. 您因欠款未表示異議
  4. 告訴人主張您在接手前提領帳戶款項涉嫌侵占、背信、詐欺
  5. 您的抗辯:提領款項為營運週轉金的正常循環使用

貳、法律分析

一、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一)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3. 違背任務之行為
  4. 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

(二)本案分析

有利於您的論點:

  1. 合夥關係的性質
  • 若為民法上合夥關係,您是「共同經營者」而非單純「為他人處理事務」
  • 合夥人對合夥財產有使用權限,應不構成背信罪的「為他人處理事務」要件
  1. 營業常規抗辯
  • 彩券行業特性:需大量現金週轉
  • 接近年節:補貨需求增加為常態
  • 款項循環使用:存入→提領→進貨→銷售→存入,為正常營運模式
  1. 欠缺不法意圖
  • 店面持續正常營運
  • 提領款項用於進貨等營業支出
  • 無證據顯示您挪為私用
  1. 因果關係不明確
  • 告訴人「逕自接手」時店面仍正常營運
  • 難以證明您的提領行為「致生損害」

不利因素:

  • 您有跳票紀錄,可能被質疑財務管理能力
  • 若無法提出完整帳目,舉證責任較重

二、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

(一)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及業務侵占,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 持有他人之物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3. 易持有為所有

(二)本案分析

有利於您的論點:

  1. 持有權源合法
  • 作為合夥人兼實際經營者,您對店內款項有合法持有權
  • 提領行為應屬於經營權限範圍內
  1. 合夥財產的性質
  • 依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 您提領的應是「合夥財產」而非「他人之物」
  1.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款項用於營運週轉,非私人花用
  • 可提出進貨單據、銷售紀錄等證明
  1. 參考判決見解
  • 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合夥人使用合夥財產於營業用途,原則上應不構成侵占

關鍵舉證:

  • 提領款項與進貨、營運支出的對應關係
  • 證明「循環使用」的金流軌跡

三、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一)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 施用詐術
  2. 使人陷於錯誤
  3. 因而交付財物
  4.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本案分析

有利於您的論點:

  1. 欠缺詐術行為
  • 您是基於合夥關係及經營權限提領款項
  • 並非以虛偽事實使告訴人交付財物
  1. 告訴人知情或可得而知
  • 告訴人為出資股東,應知悉營運需週轉金
  • 彩券行業現金循環使用為常態
  1. 時序問題
  • 提領行為發生在告訴人「接手前」
  • 當時您仍為合法經營者

檢方可能質疑:

  • 若您明知即將無法清償債務,仍大量提領,是否有詐欺故意?
  • 需證明提領時「主觀上」確實為營運所需

四、偵查階段的程序重點

(一)測謊鑑定問題

依參考案例(座談會提案第35號),關於測謊證據能力:

  1. 多數見解(折衷說)
  • 測謊需符合基本程式要件才有證據能力
  •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 需有其他補強證據
  1. 對您的影響
  • 若檢方聲請測謊,您可主張需有其他客觀證據
  • 即使測謊結果不利,仍可爭執證據能力

(二)偵查中的權利

  1. 緘默權:對不利問題可保持沉默
  2. 閱卷權:委任律師後可聲請閱卷
  3. 調查證據聲請權:可主動提出有利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優先順序)

(一)委任律師【極重要】

理由:

  1. 偵查階段是「黃金防禦期」,律師可協助:
  • 陪同偵訊,避免不利陳述
  • 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提出法律意見書
  1. 本案涉及三項罪名,法律爭點複雜
  2. 需專業判斷「合夥關係」的法律定性

建議:

  • 尋找熟悉刑事辯護及公司商業糾紛的律師
  • 可先諮詢2-3位後選擇

(二)整理並保全證據【急迫】

1. 合夥關係證明文件

  • 合夥契約書(若有書面)
  • 出資證明(匯款紀錄、收據)
  • 彩券行設立登記資料
  • 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或股東資料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討論經營事項)

2. 營運週轉金證明

  •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完整版,含摘要說明)
  • 進貨單據、發票
  • 銷售紀錄、彩券銷售報表
  • 供應商往來紀錄
  • 年節前後進貨量比較資料

3. 「循環使用」金流證明 製作對照表,包含:

  • 日期
  • 提領金額
  • 用途
  • 對應單據
  • 存入日期
  • 存入金額

4. 彩券行業常規證明

  • 同業公會說明文件
  • 其他彩券行業者證詞(若願意協助)
  • 年節銷售高峰的產業資料

5. 告訴人「接手」相關證據

  • 告訴人何時、如何取得店面控制權
  • 當時店面營運狀況(正常營業中)
  • 您未表示異議的背景(因欠款)
  • 接手後告訴人的經營行為

(三)撰寫「時序表」與「金流說明」

**目的:**向檢察官清楚說明「循環週轉」的實際運作

建議製作完整時間軸,包含:

  • 合夥開始時間及出資金額
  • 正常營運期的現金流量
  • 跳票時間點(但店面持續營運)
  • 年節前進貨高峰期的提領與存入紀錄
  • 告訴人接手店面的時間
  • 提告時間

二、偵查庭應對策略

(一)陳述原則

  1. 誠實但精簡:避免過度說明反而產生矛盾
  2. 聚焦爭點
  • 強調「合夥人身分」
  • 說明「營運週轉需求」
  • 提出「循環使用證明」
  1. 避免情緒化:不要因「被接手店面」而顯得憤怒,以免模糊焦點

(二)關鍵答辯方向

針對背信罪: 「我是合夥人兼實際經營者,提領款項是基於經營權限,用於進貨等營運支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應不構成背信。」

針對侵占罪: 「店內款項為合夥財產,我有合法持有及使用權限,提領用於營運週轉,並非易持有為所有。」

針對詐欺罪: 「我是基於合夥關係及經營需求提領,並非施用詐術,且告訴人作為股東應知悉營運需週轉金。」

(三)證據調查聲請

建議向檢察官聲請:

  1. 調取彩券行完整帳戶交易明細
  2. 函詢台灣彩券公司該店銷售紀錄
  3. 調查主要供應商交易紀錄
  4. 通知告訴人提出「接手店面」的法律依據

三、和解可能性評估

(一)和解的優點

  1. 刑事部分
  • 告訴人可能撤回告訴(背信、侵占、詐欺均為非告訴乃論罪,但實務上和解對檢察官處分有重大影響)
  • 即使不撤告,和解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的有利情狀
  1. 民事部分
  • 一併解決債務糾紛
  • 避免後續民事訴訟

(二)和解談判要點

  1. 釐清債務金額
  • 您的跳票金額
  • 告訴人主張的「侵占金額」
  • 彩券行股權價值
  1. 可能方案
  • 方案A:您放棄彩券行股權,抵銷部分債務
  • 方案B:分期清償債務,告訴人撤回告訴
  • 方案C:彩券行結算損益後,依出資比例分配
  1. 談判時機
  • 偵查中:檢察官可能建議調解
  • 若起訴後,和解效果較偵查中為低

(三)注意事項

  • 和解書內容需律師審閱
  • 明確記載「刑事告訴撤回」條款
  • 保留對「不實指控」的名譽權主張

四、最壞情況的準備

(一)若檢察官起訴

可能罪名與法定刑:

  • 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侵占罪: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普通侵占);若涉及業務侵占,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辯護重點:

  1. 爭執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2. 主張合夥關係的特殊性
  3. 提出完整營運週轉證明
  4. 強調店面接手時仍正常營運(無損害結果)

(二)若不起訴

可能處分:

  • 罪嫌不足(最佳結果)
  • 緩起訴處分(可能附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

後續:

  • 告訴人可能聲請再議
  • 需注意再議期間的答辯

五、民事責任的因應

即使刑事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告訴人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返還提領款項
  2. 合夥關係清算
  3. 債務清償

建議:

  • 保留所有證據供民事使用
  • 考慮主動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訴訟
  • 若有盈餘,可反請求分配

肆、結論

一、案件評估

有利因素:

  1. 您具有合夥人身分,對店面財產應有合法權限
  2. 彩券行業現金週轉的特殊性
  3. 店面在告訴人接手時仍正常營運
  4. 可證明款項循環使用於營業

不利因素:

  1. 您有跳票紀錄,財務信用受質疑
  2. 若缺乏完整帳目,舉證較困難
  3. 告訴人可能主張您「明知無力清償仍提領」

整體評估:

  • 刑事部分:若能提出完整證據,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機會應較高
  • 民事部分:仍需面對債務清償及合夥清算問題

二、最重要的三件事

  1. 立即委任律師:專業協助是成功關鍵
  2. 完整保全證據:特別是「循環週轉」的金流證明
  3. 理性應對:避免情緒化,聚焦法律爭點

三、心理建設

  • 偵查階段是「防禦黃金期」,積極準備可大幅提升勝算
  • 刑事追訴需「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舉證責任在檢方
  • 即使最終仍有民事責任,刑事無罪對您的名譽及後續協商都有重大幫助

伍、附錄:參考法律資源

一、免費法律諮詢管道

  •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 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扶助律師)

二、相關判決查詢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搜尋關鍵字:「合夥 侵占」、「背信 營業週轉」

三、本意見書之限制

  • 本意見書基於您提供的資訊撰寫
  • 實際案情可能更複雜,仍需律師當面詳細分析
  • 法律見解可能因個案事實而有不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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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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