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通知被打傷脖子留疤,能告傷害罪、妨礙自由或殺人未遂嗎?

想咨詢 本身因為幫忙路人通知對方朋友來接人,導致被對方打 勒住脖子 辱罵 吐口水 導致脖子擦挫傷留下疤痕 能夠對對方提告 傷害 妨礙自由 殺人未遂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好意幫忙路人通知其朋友前來接人,卻遭該路人施以下列行為:

(1)毆打 (2)勒住脖子 (3)辱罵 (4)吐口水 (5)造成脖子擦挫傷並留下疤痕

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加害人提告傷害罪、妨礙自由罪及殺人未遂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加害人毆打當事人並勒住脖子,造成脖子擦挫傷並留下疤痕,已對當事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客觀上有傷害行為及傷害結果,主觀上加害人具有傷害故意,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若當事人有驗傷單據及傷勢照片等證據,本案成立傷害罪之可能性極高。惟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加害人勒住當事人脖子之行為,屬於強暴手段,已限制當事人之行動自由。此行為應符合刑法第302條或第304條之構成要件,成立妨害自由罪之可能性高。

妨害自由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加害人對當事人辱罵及吐口水之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1)辱罵行為:若以言詞公然侮辱當事人,應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2)吐口水行為:對人吐口水在刑法上屬於強制暴行之手法,應符合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其刑度較普通公然侮辱罪為重。

若上述行為係在公開場合或有他人在場之情況下為之,成立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高。公然侮辱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四)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

依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殺人未遂罪之成立,須行為人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遂,且主觀上須有殺人故意,即認識到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且有意使其發生。

本案中,加害人勒住當事人脖子之行為,客觀上確實攻擊人體要害部位,可能造成窒息、頸動脈受壓等致命危險。若勒住時間較長或力道較大,可能推論有殺人故意。

惟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勒住時間長短、力道大小、是否有其他致命行為、當事人是否有求饒或掙扎、加害人是否有停手等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使人死亡」之意圖。

若僅造成擦挫傷,且無其他證據顯示加害人有殺人意圖,實務上可能認定為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因此,本案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可能性較低,但仍可於告訴時一併主張,由檢察官調查認定。即使不成立殺人未遂,仍可能成立傷害罪及妨害自由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加害人之行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名譽及自由,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1)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其他必要費用。

(2)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考量身體傷害程度(有疤痕)、精神痛苦程度、名譽受損情形(被辱罵、吐口水)、自由被侵害情形(被勒住脖子)、雙方身分地位及加害人惡性程度等因素,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告訴部分

(一)立即應辦事項

(1)儘速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罪名建議包括: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或第304條)
  • 強暴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
  • 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可一併主張,由檢察官認定

(2)蒐集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並保全下列證據:

  • 驗傷單據及診斷證明書
  • 傷勢照片(多角度、不同時期)
  • 疤痕照片(長期追蹤記錄)
  • 現場監視器畫面(若有)
  • 證人證詞(在場目擊者)
  • 通訊記錄(通知朋友之對話紀錄)
  • 就醫收據及相關單據

(3)製作告訴狀

建議當事人製作告訴狀,詳述案發經過、載明具體犯罪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向地方檢察署遞狀或至警察機關報案。

(二)偵查階段配合事項

(1)配合檢警調查,詳實陳述案發經過,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2)若有新證據,隨時補充;必要時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或聲請傳喚證人。

(3)於偵查中適時表達意見,說明受害情形及影響,強調加害人之惡性。

二、民事求償部分

(一)可請求項目

(1)財產上損害賠償:醫療費用(已支出及將來可能支出)、交通費用、工作損失(若有請假)及其他必要費用。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二)提起方式

方案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可於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為免繳裁判費。

方案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不受刑事程序限制,可儘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需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立即就醫並保全證據(若尚未完成)

  • 至醫院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
  • 拍攝傷勢照片(含疤痕)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

第二步:向警局報案或地檢署提告(六個月內)

  • 準備告訴狀及相關證據
  • 至警局報案或地檢署遞狀
  • 說明案發經過並提供證據

第三步:配合偵查程序

  • 配合檢警調查
  • 補充證據資料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第四步:評估民事求償

  • 計算損害金額
  • 決定提起方式(附帶或單獨)
  • 準備民事訴狀

四、特別提醒事項

(1)時效問題

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告訴乃論之罪),民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侵權行為),務必儘速提告,避免逾期。

(2)證據保全

傷勢會隨時間癒合,監視器畫面可能被覆蓋,證人記憶會模糊,應儘速拍照存證、調閱畫面及製作筆錄。

(3)和解可能性

若加害人願意和解,可考慮接受。和解內容應包含道歉、賠償、撤回告訴等,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談判。

(4)委任律師

本案涉及多項罪名,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5)心理調適

遭受攻擊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心理治療費用亦可列入求償項目。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加害人之行為應成立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成立可能性極高;應成立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或第304條),成立可能性高;應成立強暴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成立可能性高。至於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考量實務見解及本案具體情節,成立可能性較低,但仍可一併主張,由檢察官調查認定。

關於刑事告訴,建議當事人儘速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並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關於民事求償,建議當事人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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