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家人偽造租約申請補助,我要補稅50萬,家人會被起訴嗎?能和解嗎?

我想詢問房子是我的名字且沒出租,但家人卻偽造租屋合約書去申請領取租屋補助整整兩年,是今天國稅局打來說要補稅50萬我才知道有這回事…妹妹這期間領了至少10幾萬.. 有致電國稅局,人員有說明若沒有這筆收入可以申請綜所稅更改,但有以下顧慮與疑問: 1.我的家人是會被內政部直接提到偽造文書,還是會由我這邊決定是否提告呢? 2.若是提告上去了,若家人初犯、和解、態度良好,有機會兩年以下緩刑嗎? 因為家裡長輩不希望家人間這麼難堪,以妹妹的個性不會願意負責的…但補稅50、60萬真的負擔不起而且根本沒有這筆收入😢,想上來詢問有沒有能兩全或是把傷害降到最小的方法,謝謝您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名下房屋實際上並未出租,然其妹妹偽造租賃契約書向政府申請租屋補助達兩年之久,領取補助款約十餘萬元。國稅局因此認定當事人有租金收入,要求補繳綜合所得稅約50萬元。當事人實際上並無該筆租金收入,現面臨是否對妹妹提告之兩難處境。

貳、法律分析

一、妹妹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 偽造文書罪

妹妹偽造租賃契約書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妹妹偽造租賃契約,已足生損害於當事人及政府,應符合本罪構成要件。

(二) 詐欺取財罪

妹妹持偽造之租賃契約向政府申請補助,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妹妹以不實文件詐領補助款約十餘萬元,應符合本罪構成要件。

(三) 稅捐稽徵法相關責任

妹妹之行為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妹妹使用偽造文書之詐術方法,導致當事人被課稅,可能涉及本罪。

二、告訴權人及告訴程序

(一) 偽造文書罪部分

  • 告訴權人:當事人本人(因租約上當事人為出租人,權益受損)
  • 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告訴性質:偽造私文書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知悉後應主動偵辦

(二) 詐欺取財罪部分

  • 告訴權人:政府機關(內政部或地方政府)
  • 告訴性質: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三) 重要說明

當事人無法決定是否提告,因為:

  1. 國稅局發現異常後,依職權可能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2. 內政部發現詐領補助,亦可能主動移送偵辦
  3. 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應依職權偵查

三、緩刑可能性評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緩刑可能性分析:

  • 初犯:若符合上開規定,應符合緩刑要件
  • 和解:若能與當事人及政府和解,返還不法所得,有利爭取緩刑
  • 態度良好: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後之態度」,認罪、悔過可作為量刑參考
  • 犯罪所得:詐領十餘萬元,金額不算小
  • 犯罪期間:持續兩年,非一時失慮

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若妹妹能積極賠償、和解,可能爭取適用本條減輕其刑。

結論:若妹妹能積極賠償、和解,獲緩刑機會應有相當可能性。

四、稅務責任分析

(一) 當事人之稅務責任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事者,應處罰鍰。但本案當事人實際上並無租金收入,應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當事人若能證明確實無租金收入,應可免除補稅義務。

(二) 妹妹之行政責任

妹妹詐領補助款,應負返還補助款之責任,並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第一步:處理稅務問題(最優先)

時效性:立即辦理

  1. 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綜合所得稅
  • 準備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水電費單據(證明自用或空置)、戶籍謄本(證明未出租)、鄰里長證明(證明房屋使用狀況)
  • 填寫「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
  • 說明理由:房屋實際未出租,無租金收入
  1. 爭取免罰或減輕處罰
  • 強調:本人不知情、非故意、主動更正

預期結果:

  • 可能免除50萬補稅義務
  • 可能免除或減輕行政罰鍰
  • 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確實未出租

第二步:與妹妹溝通協商

時效性:3日內

  1. 曉以利害:
  • 說明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罪、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 說明民事責任:需返還補助款、賠償當事人損失
  • 說明行政責任:需返還補助款並加計利息
  1. 要求配合事項:
  • 立即停止領取補助
  • 主動向內政部說明並返還補助款
  • 配合當事人向國稅局說明真相
  • 簽署認錯書面文件
  1. 協商賠償方案:
  • 返還已領補助款(約十餘萬元)
  • 賠償當事人因此產生之損失(如罰鍰、利息等)
  • 分期付款方案(若一次無法清償)

第三步:主動向內政部說明

時效性:7日內

  1. 由妹妹主動說明(最佳方案):
  • 向原核發補助之機關坦承錯誤
  • 主動返還補助款
  • 爭取從輕處理
  1. 優點:
  • 展現悔意,有利後續刑事程序
  • 可能減輕行政罰鍰
  • 避免被動查獲後果更嚴重

二、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 若檢察官主動偵辦(高機率)

當事人立場:

  1. 配合調查但不主動提告
  • 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提告不影響偵查
  • 以「被害人」身分配合說明即可
  • 表達「家庭糾紛,希望從輕處理」之意見
  1. 提供有利妹妹之情狀:
  • 說明妹妹初犯、平時品行良好
  • 強調家庭因素、一時失慮
  • 表達願意原諒、不願追究

妹妹立場:

  1. 積極認罪、坦承不諱
  •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態度為量刑因素之一
  • 認罪可能獲減輕其刑(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1. 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 返還全部不法所得
  • 與當事人達成和解
  • 提出悔過書
  • 請求給予自新機會

(二) 緩刑爭取策略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爭取要件:

  1. 初犯
  2. 犯罪情節輕微
  3. 已返還不法所得
  4. 與被害人和解
  5. 願意接受法治教育

三、兩全方案建議

方案A:家庭和諧優先(建議採用)

步驟一:內部解決

  1. 妹妹主動向內政部坦承、返還補助款
  2. 當事人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免除補稅
  3. 妹妹賠償當事人因此產生之所有損失
  4. 簽署家庭協議書,妹妹承諾不再犯

步驟二:刑事程序因應

  1. 若檢調主動偵辦,當事人以被害人身分配合
  2. 不主動提告,但說明事實
  3. 表達「家庭糾紛,希望從輕處理」
  4. 提供妹妹已悔改、賠償之證明

步驟三:爭取最佳結果

  1. 由律師協助妹妹爭取緩起訴
  2. 若無法緩起訴,爭取緩刑
  3. 附條件:分期賠償、接受法治教育

預期結果:

  • 當事人可能免除50萬補稅
  • 妹妹可能獲緩起訴或緩刑
  • 家庭關係可維持
  • 妹妹需返還補助款並賠償損失

方案B:依法處理(不建議)

若妹妹完全不配合、不願賠償:

  1. 當事人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說明被詐欺情形
  2. 國稅局可能主動移送檢調
  3. 當事人配合偵查,提供證據
  4. 妹妹可能面臨:
  • 偽造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數罪併罰,刑度更重
  • 緩刑機會降低

四、風險提醒

  1. 時效風險
  • 稅務更正:應儘速辦理,避免超過法定期限
  • 刑事追訴時效:偽造文書罪、詐欺罪追訴時效較長,目前仍在追訴期內
  1. 證據保全 建議立即保存:
  • 房屋所有權狀
  • 水電費單據(證明使用狀況)
  • 與妹妹之對話紀錄(證明不知情)
  • 銀行帳戶明細(證明無租金收入)
  1. 其他法律責任
  • 民事求償:當事人可向妹妹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罰鍰:妹妹需返還補助款並可能被罰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之糾紛,建議優先處理稅務問題,這是當務之急,可避免50萬元補稅負擔。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因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均為非告訴乃論罪,當事人無法完全控制是否起訴,但可透過適當因應,將傷害降到最低。建議採取家庭和諧方案,在不主動提告的前提下,要求妹妹主動坦承、返還補助款、配合當事人向國稅局說明真相,並賠償當事人所有損失。若檢調主動偵辦,應協助妹妹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若妹妹配合,預估可能達成:當事人免除50萬補稅、妹妹獲緩起訴或緩刑、家庭關係維持。但妹妹需返還補助款約10-15萬元,並可能需支付緩起訴金或賠償金。

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並諮詢專業律師及稅務代理人,以獲得更具體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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