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車手取款未遂,詐騙被害人要求賠113萬,民事答辯狀怎麼寫?

當車手被起訴 取款未遂 對方要求我賠償他總共被騙113萬 如何寫答辯狀 民事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涉及詐欺案件擔任車手角色,雖取款未遂,仍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損失新台幣113萬元。被告否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行為具不法性(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他人權利) (3)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4)被害人受有實際損害 (5)加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原告應就各項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本案爭點分析

(一)取款未遂與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被告取款「未遂」之行為,與原告所主張之113萬元損害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1. 損害發生時點之認定

原告財產損失應係因「匯款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之行為而發生,該時點原告之財產即已減少。被告既係取款「未遂」,表示原告之款項並未因被告之行為而流出帳戶或減少,損害與被告行為間可能欠缺直接因果關係。

  1. 因果關係之判斷

民事損害賠償採「相當因果關係說」,須該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通常可能發生該損害結果,始得認定有因果關係。本案被告取款未遂,原告款項仍在原帳戶或已遭他人領取,難認被告行為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共同侵權行為之認定

縱使原告主張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仍應注意:

  1. 主觀要件之審查

應審酌被告是否明知參與詐欺犯罪,是否與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若被告僅係遭利用而不知情,可能不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

  1. 客觀行為貢獻之評估

被告取款未遂,未實際取得款項,對於損害之發生可能未有實質貢獻。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仍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對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三、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區別

刑事責任著重行為之可罰性,依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亦可處罰。然民事責任著重損害之填補,須有實際損害發生且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縱使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可能被認定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民事賠償責任仍應獨立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各項要件,不得僅以刑事責任之成立即推論民事賠償責任。

四、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1.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涉及財產權而非人格權,應無本條適用。

  2.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情形應無正當防衛之適用。

  3. 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本案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應無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

參、答辯理由

一、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財產損失係因「匯款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而發生,該時點損害即已確定

(2)被告取款「未遂」,表示原告款項並未因被告行為而減少或流失

(3)原告損害並非因被告行為所致,不符民法第184條所定因果關係要件

(4)若款項已遭他人領取,應向實際領款人求償,而非向取款未遂之被告請求

二、原告未能證明實際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關聯

(1)取款未遂表示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亦未造成原告財產減少

(2)原告應舉證其所主張之113萬元如何因被告之具體行為而受損害

(3)原告應說明款項流向,證明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4)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責任

三、縱認構成共同侵權,被告亦非適格賠償義務人

(1)被告可能未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之核心環節,僅係遭利用之工具

(2)取款未遂顯示被告對損害發生無實質貢獻

(3)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4)應由實際取得款項並造成損害之人負主要賠償責任

四、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且無明確依據

(1)原告請求113萬元,應提出明確計算依據及證明文件

(2)應扣除已尋回或可能尋回之款項

(3)應考量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分擔比例

(4)若認定有賠償責任,亦應依各行為人之責任程度分擔

肆、處理建議

一、答辯策略建議

(1)主張欠缺因果關係

強調取款「未遂」之客觀事實,說明損害非因被告行為所生,而係因原告匯款行為或他人領款行為所致。

(2)要求原告舉證

請求原告具體證明113萬元如何受損、款項流向為何、被告參與程度如何,以及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3)主張過失相抵(備位抗辯)

若法院認定被告應負部分賠償責任,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原告疏未注意而遭詐騙,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4)主張責任分擔(備位抗辯)

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應依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之原因力及責任程度,分擔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單獨負擔全部損害。

二、證據蒐集方向

(1)刑事案件相關卷證,證明取款未遂之事實經過

(2)帳戶交易明細,證明款項實際流向及是否遭他人領取

(3)警詢、偵訊筆錄,證明被告參與程度及主觀認知

(4)其他共同被告之資料,證明實際領款人身分

三、和解可能性評估

考量訴訟之不確定性及時間成本,建議評估:

(1)若刑事責任確定,與原告協商合理賠償金額之可能性

(2)考量其他共同被告之責任分擔,避免單獨承擔全部損害

(3)爭取分期給付或減輕賠償金額

(4)評估和解對刑事量刑之影響

四、訴訟上注意事項

(1)準時出庭並充分陳述事實經過

(2)積極提出有利證據,善盡協力義務

(3)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

(4)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5)注意訴訟程序之進行,把握攻擊防禦時機

伍、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被告取款未遂之客觀事實,原告所主張之113萬元損害並非因被告行為所致,兩者間可能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應不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縱使法院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仍應審酌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對損害發生無實質貢獻等情節,依各行為人之責任程度分擔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單獨負擔全部損害。

建議被告於答辯狀中充分說明上述理由,並請求鈞院駁回原告之訴。若法院認定應負部分責任,亦請求依責任程度酌減賠償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委任合格律師協助,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此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答辯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答辯狀為法律意見參考,實際撰寫應依個案事實調整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3)應詳實陳述事實經過,避免虛偽陳述

(4)如有刑事判決或相關證據,應一併檢附供法院參考

(5)注意答辯狀之提出期限,避免喪失攻擊防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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