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涉及詐欺案件擔任車手角色,雖取款未遂,仍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損失新台幣113萬元。被告否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行為具不法性(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他人權利) (3)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4)被害人受有實際損害 (5)加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原告應就各項要件負舉證責任。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被告取款「未遂」之行為,與原告所主張之113萬元損害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財產損失應係因「匯款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之行為而發生,該時點原告之財產即已減少。被告既係取款「未遂」,表示原告之款項並未因被告之行為而流出帳戶或減少,損害與被告行為間可能欠缺直接因果關係。
民事損害賠償採「相當因果關係說」,須該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通常可能發生該損害結果,始得認定有因果關係。本案被告取款未遂,原告款項仍在原帳戶或已遭他人領取,難認被告行為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縱使原告主張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仍應注意:
應審酌被告是否明知參與詐欺犯罪,是否與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若被告僅係遭利用而不知情,可能不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
被告取款未遂,未實際取得款項,對於損害之發生可能未有實質貢獻。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仍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對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刑事責任著重行為之可罰性,依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亦可處罰。然民事責任著重損害之填補,須有實際損害發生且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縱使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可能被認定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民事賠償責任仍應獨立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各項要件,不得僅以刑事責任之成立即推論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涉及財產權而非人格權,應無本條適用。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情形應無正當防衛之適用。
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本案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應無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
(1)原告財產損失係因「匯款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而發生,該時點損害即已確定
(2)被告取款「未遂」,表示原告款項並未因被告行為而減少或流失
(3)原告損害並非因被告行為所致,不符民法第184條所定因果關係要件
(4)若款項已遭他人領取,應向實際領款人求償,而非向取款未遂之被告請求
(1)取款未遂表示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亦未造成原告財產減少
(2)原告應舉證其所主張之113萬元如何因被告之具體行為而受損害
(3)原告應說明款項流向,證明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4)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責任
(1)被告可能未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之核心環節,僅係遭利用之工具
(2)取款未遂顯示被告對損害發生無實質貢獻
(3)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4)應由實際取得款項並造成損害之人負主要賠償責任
(1)原告請求113萬元,應提出明確計算依據及證明文件
(2)應扣除已尋回或可能尋回之款項
(3)應考量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分擔比例
(4)若認定有賠償責任,亦應依各行為人之責任程度分擔
(1)主張欠缺因果關係
強調取款「未遂」之客觀事實,說明損害非因被告行為所生,而係因原告匯款行為或他人領款行為所致。
(2)要求原告舉證
請求原告具體證明113萬元如何受損、款項流向為何、被告參與程度如何,以及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3)主張過失相抵(備位抗辯)
若法院認定被告應負部分賠償責任,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原告疏未注意而遭詐騙,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4)主張責任分擔(備位抗辯)
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應依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之原因力及責任程度,分擔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單獨負擔全部損害。
(1)刑事案件相關卷證,證明取款未遂之事實經過
(2)帳戶交易明細,證明款項實際流向及是否遭他人領取
(3)警詢、偵訊筆錄,證明被告參與程度及主觀認知
(4)其他共同被告之資料,證明實際領款人身分
考量訴訟之不確定性及時間成本,建議評估:
(1)若刑事責任確定,與原告協商合理賠償金額之可能性
(2)考量其他共同被告之責任分擔,避免單獨承擔全部損害
(3)爭取分期給付或減輕賠償金額
(4)評估和解對刑事量刑之影響
(1)準時出庭並充分陳述事實經過
(2)積極提出有利證據,善盡協力義務
(3)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
(4)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5)注意訴訟程序之進行,把握攻擊防禦時機
綜上所述,考量被告取款未遂之客觀事實,原告所主張之113萬元損害並非因被告行為所致,兩者間可能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應不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縱使法院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仍應審酌被告未實際取得款項、對損害發生無實質貢獻等情節,依各行為人之責任程度分擔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單獨負擔全部損害。
建議被告於答辯狀中充分說明上述理由,並請求鈞院駁回原告之訴。若法院認定應負部分責任,亦請求依責任程度酌減賠償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委任合格律師協助,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此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答辯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答辯狀為法律意見參考,實際撰寫應依個案事實調整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3)應詳實陳述事實經過,避免虛偽陳述
(4)如有刑事判決或相關證據,應一併檢附供法院參考
(5)注意答辯狀之提出期限,避免喪失攻擊防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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