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於網路上盜刷他人信用卡,現遭被害人提告。依據案情描述,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涉嫌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交易,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未成年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資訊進行網路交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用詐術使商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若當事人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進行詐欺行為,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在交易過程中偽造持卡人簽名或相關文件,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偽造他人簽名或印章,可能涉及偽造署押罪。
依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本案中,未成年人明知盜刷他人信用卡為不法行為,仍有意為之,應屬故意犯罪。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若當事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依本法之規定處理之。」
少年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檢察官偵查後應移送少年法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本案分析:
(1)詐欺罪最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要件
(2)若當事人仍未滿20歲,原則上應由少年法庭處理
(3)除非犯罪情節特別重大,否則不易移送刑事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條處分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法庭審理後可能作出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若調查結果認為少年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得裁定不付審理。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盜刷信用卡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未成年人為滿7歲以上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與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連帶負賠償責任。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本案當事人若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被盜刷之信用卡金額
(2)被害人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如掛失費、調查費等)
(3)可能之精神慰撫金(視情節而定)
依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應避免湮滅、隱匿證據,以免觸犯本罪。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當事人應誠實陳述事實,避免誣告他人或偽造證據。
依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當事人應避免虛構事實或偽造證據。
若警方或檢察官傳喚,應準時到場說明,建議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陪同應訊,誠實陳述犯罪事實,展現悔意。
建議儘速委任熟悉少年事件之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陪同偵訊、保障少年權益、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向少年法庭陳述有利事證、爭取較輕之保護處分。
收集有利證據(如:初犯、在學證明、品行良好證明等),準備悔過書,取得師長、親友之品格證明。
儘速與被害人聯繫,表達歉意,全額賠償被盜刷金額及相關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書或和解書。
少年法庭審理時會將和解情形列為重要考量,有助於爭取較輕之保護處分,可能獲得不付審理或訓誡處分。
少年調查官會進行身家調查,應配合調查,提供完整資料,展現改過意願。
出庭時態度誠懇,充分表達悔意,說明未來改善計畫,由律師協助爭取較輕處分。
依犯罪情節輕重,可能結果如下:
最佳情況:不付審理(若和解且情節輕微)或訓誡處分(最輕之保護處分)
一般情況:保護管束(可在家中接受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勞動服務
較嚴重情況:安置輔導(需離家至機構接受輔導)或感化教育(需進入矯正學校,最嚴重之處分)
若未成年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通常12歲以上即有),應與父母連帶負賠償責任,父母應協助子女履行賠償義務。
賠償項目包括:被盜刷之信用卡金額(主要損失)、信用卡掛失、補發費用、被害人因處理此事支出之必要費用、可能之精神慰撫金(視被害人請求而定)。
不待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動提出賠償,可減少訴訟費用支出,有助於刑事程序中爭取較輕處分。
若一次給付有困難,可與被害人協商分期,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金額、期限,務必按時履行,避免違約。
賠償時請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諒解書應載明:已收受賠償金額、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再提起民事訴訟。
檢討家庭教育方式,加強對子女網路使用之監督,建立正確金錢觀念。
必要時尋求專業心理諮商,了解子女犯罪之深層原因,協助子女建立正確價值觀。
主動與學校輔導室聯繫,請求學校協助輔導,避免在校園遭受標籤化。
維持正常學業,參與學校輔導活動,展現改過決心。
參加法治教育課程,了解網路犯罪之嚴重性,認識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要性。
參與正當休閒活動,遠離不良同儕,建立健康生活型態。
配合保護管束或輔導措施,定期向輔導人員報告生活狀況,展現持續改善之決心。
第一階段:立即處理(1-2週內)
第二階段:和解協商(2-4週內)
第三階段:刑事程序(視案件進度)
第四階段:後續追蹤(長期)
關於未成年人網路盜刷他人信用卡之行為,考量當事人為少年,依現行法律規定,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因當事人為少年,原則上應由少年法庭處理,以保護處分為主,不易移送刑事法院。
在民事責任方面,當事人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須賠償被害人損失。
建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少年健全成長,而非單純懲罰。只要當事人能真誠悔過、積極賠償、配合輔導、避免再犯,仍有機會獲得較輕之處分,並在法律的保護下重新出發。建議當事人及其家長把握此次機會,認真面對問題,積極尋求改善,相信在專業律師協助及家庭支持下,能夠順利度過此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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