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快篩驗到毒駕 可是我這兩個月完全都沒用毒 車子都被扣了 最近感冒嚴重 吃大量的藥 喉嚨痛的藥 還有吃薑黃粉 快篩前 我檳榔吃很大
當事人因快篩檢測呈現毒品陽性反應而遭警方扣車,惟當事人主張:
(一)近兩個月完全未施用毒品
(二)檢測前因感冒嚴重,服用大量感冒藥及喉嚨痛藥物
(三)有食用薑黃粉
(四)快篩前食用大量檳榔
本案涉及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需釐清快篩結果是否為偽陽性,以及當事人是否確實施用毒品。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罪成立要件包括:
若當事人確未施用毒品,而係因藥物交叉反應導致快篩偽陽性,則不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應不成立本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確認檢驗結果證實當事人確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可能涉及施用毒品罪。惟依當事人陳述,其近兩個月完全未施用毒品,若屬實,應可透過確認檢驗或毛髮檢驗證明清白。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並未被查獲持有毒品,僅係快篩呈現陽性反應,尚不涉及持有毒品罪。
感冒藥物影響:部分感冒藥含有麻黃素等成分,其化學結構與安非他命相似,可能導致初步快篩呈現偽陽性反應。
檳榔影響:檳榔鹼可能干擾某些快篩試劑,造成檢測結果異常。
其他藥物:某些止痛藥、抗組織胺等藥物,也可能造成交叉反應。
初步快篩雖靈敏度高,但特異性較低,容易產生偽陽性。依實務作業,應進行氣相層析質譜儀或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等精密檢驗,才能確定是否真正含有毒品成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若檢察官認為適當,可能給予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要求當事人接受戒癮治療。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當事人確有施用毒品,且能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機會。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警察機關於特定情形下得定期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採驗尿液。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
主張權利:依法要求進行精密儀器確認檢驗,如氣相層析質譜儀或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檢驗,以確定是否真正含有毒品成分。
保留B瓶檢體:確保有複驗機會,避免檢體保存期限問題。
時效性:儘速提出要求,避免檢體變質影響檢驗結果。
就醫紀錄:調取感冒就醫紀錄及處方箋,證明確有服用感冒藥物。
藥物清單:列出所有服用藥物的成分,說明可能造成交叉反應之藥物。
購買證明:保存薑黃粉等保健食品的購買證明。
證人證詞:尋找可證明未施用毒品的證人。
否認犯罪事實:主張未施用毒品,快篩結果係因藥物交叉反應所致。
偽陽性抗辯:說明感冒藥物、檳榔等可能造成交叉反應之可能性。
檢驗程序瑕疵:若檢驗程序有不當之處,主張證據能力問題。
因果關係不存在:即使檢出微量物質,也需證明「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若確認檢驗結果為陰性,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發還扣押車輛。
若認為扣押不當,可提出異議,主張扣押欠缺法律依據。
保存所有藥物:將目前服用的所有藥物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醫師診斷證明:請醫師開立詳細診斷證明,載明用藥內容及成分。
藥物成分分析:必要時可自行送驗藥物成分,證明含有可能造成交叉反應之成分。
毛髮檢驗:若確認檢驗仍有爭議,可主動要求毛髮檢驗,毛髮檢驗可回溯三至六個月,若當事人確未施用毒品,應可透過毛髮檢驗證明清白。
當事人主張兩個月未施用毒品,若屬實,毛髮檢驗應可證明清白。
服用大量感冒藥物確實可能造成快篩偽陽性反應。
初步快篩並非最終證據,確認檢驗才是關鍵。
時效性:儘速要求確認檢驗,避免檢體變質影響檢驗結果。
完整陳述:向檢警詳細說明用藥情況,包括藥物名稱、劑量及服用時間。
保留證據:所有藥物、就醫紀錄都要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專業協助:建議委任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考量當事人主張未施用毒品,且有服用感冒藥物及食用檳榔等情形,快篩結果可能為偽陽性。若確認檢驗為陰性,應可證明清白,車輛應予發還,不構成犯罪。若確認檢驗為陽性,則需進一步調查毒品來源,並評估是否構成施用毒品罪或不能安全駕駛罪。
快篩陽性不等於確定有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在確認檢驗結果出爐前,當事人仍應被推定為無罪。建議積極主張權利,要求進行精密檢驗,以還原真相。同時,應儘速委任律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確認檢驗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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