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孩子誣告性侵罪,我該如何自救和蒐證?

我剛從婦幼警察局結束,我發現被孩子指控沒有的性侵事情,怎麼辦? 孩子指控的有時間有行為。 但是平常跟孩子的互動很正常,沒有排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未成年人指控性侵害,已於婦幼警察局接受調查。指控內容包含具體時間及行為描述,但當事人否認犯行,並表示平日與該未成年人互動正常,未見排斥反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可能涉及罪名

根據案情描述,本案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構成要件包含:

  • 對於男女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而為性交行為
  1.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若被害人未滿14歲,應成立本罪之加重條件。

  1. 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性交」之法律定義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三)「違反意願」之認定標準

關於未成年被害人「意願」之認定,實務見解如下:

  1. 未滿7歲者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本案若被害人未滿7歲,應認定為無與人性交之合意意思能力,任何性交行為均應屬「違反其意願」,可能論以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1. 7歲以上未滿14歲者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本案若被害人為7歲以上未滿14歲,應具有表達合意與否之意思能力。若為合意性交,可能論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罪;若為非合意性交,可能論以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四)證據法則

  1. 無罪推定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1. 自白之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1. 緘默權之保障

當事人有權保持緘默,不得因行使緘默權而推斷其有罪。

(五)強制辯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本案涉及之罪名,最輕本刑均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應屬強制辯護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1-1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六)偵查不公開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二、民事責任

本案若經認定成立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等。被害人亦可能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關鍵法律爭點

(一)事實認定問題

  1. 指控行為是否確實發生
  2. 指控時間當事人之行蹤
  3. 被害人陳述之可信度
  4. 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或推翻指控

(二)證據評估

  1. 有利證據方向
  • 日常互動紀錄(照片、影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不在場證明(監視器畫面、行蹤紀錄、第三人證詞)
  • 被害人陳述之矛盾或不合理之處
  • 指控動機之可疑性
  1. 不利證據風險
  • 被害人陳述具體且前後一致
  • 被害人向他人揭露之內容
  • 目擊證人之陳述
  • 醫學證據(若有驗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委任專業辯護人

  1. 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建議立即委任具性侵害案件辯護經驗之律師
  2. 於偵查階段即應委任,以保障訴訟權益
  3. 所有訊問程序應有辯護人在場陪同

(二)審慎行使緘默權

  1. 在未與律師充分討論前,建議行使緘默權
  2. 避免情緒性發言或不當陳述
  3. 所有筆錄內容應審慎確認後再簽名
  4.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不得因保持緘默而推斷有罪

(三)證據保全

  1. 立即蒐集:
  • 指控時間之不在場證明
  • 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資料備份
  • 與被害人互動之所有紀錄
  • 相關監視器畫面
  1. 避免滅證嫌疑:
  • 不得接觸被害人或其家屬
  • 不得銷毀任何可能相關之物證
  • 不得要求證人作偽證
  • 避免構成刑法第296條以下妨害自由等相關罪責

二、偵查階段策略

(一)配合調查

  1. 依法定傳喚到場
  2. 遵守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
  3. 若有羈押必要,可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二)證據調查聲請

  1. 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監視器畫面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
  • 不在場證明相關事證
  1. 必要時可聲請鑑定

(三)檢視被害人陳述

  1. 注意陳述前後是否一致
  2. 細節描述是否合理
  3. 是否受他人誘導或暗示
  4. 動機是否可疑

三、審判階段準備

(一)辯護方向

  1. 事實否認:
  • 提出不在場證明
  • 指出被害人陳述矛盾之處
  • 說明日常互動正常之情形
  1. 證據不足:
  • 主張檢察官舉證不足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判決
  1. 動機質疑:
  • 探究被害人或其家屬指控動機
  • 是否有誤會、誤解或其他因素

(二)和解評估

  1. 評估和解可能性及必要性
  2. 和解不等於承認犯罪
  3. 和解條件應審慎評估
  4. 建議由律師協助談判

四、特別提醒

(一)切勿自行接觸被害人

  • 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等相關罪責
  • 可能被認定為湮滅證據
  • 嚴重影響案件辯護

(二)注意社會輿論

  • 避免對外發表不當言論
  • 保護個人及被害人隱私
  • 必要時可請律師代為說明

(三)心理支持

  1.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2. 維持正常生活作息
  3. 保持情緒穩定,配合律師辯護

(四)長期規劃

  • 本案可能歷時數月至數年
  • 應做好長期抗戰準備
  • 維持正常工作與生活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性侵害重罪指控,刑責極重,且社會觀感不佳,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委任專業律師,由律師全程陪同偵訊及後續程序
  2. 審慎行使緘默權,避免不利陳述
  3.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不在場證明、日常互動紀錄等
  4. 配合司法調查,但堅守法律底線
  5.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反應影響案件
  6. 切勿自行接觸被害人或其家屬

性侵害案件之辯護極為專業且複雜,本意見書僅為初步分析,實際辯護策略仍需由承辦律師依具體證據及案情發展調整。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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