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個月 有吸食安菲他命 之後就沒有在吸食了 可是筆錄有承認 前兩個月有吸食 可是 我還是被驗毒駕 快篩 有毒品咖啡包 安菲他命 最近 常感冒藥 喉嚨痛藥 止咳藥 薑黃粉 每天都在吃檳榔 可是我近兩個月完全沒吸毒 要如何抗告
當事人陳述於兩個月前曾吸食安非他命,但之後已停止施用。然而在警詢筆錄中承認前兩個月有吸食毒品。近期遭警方實施毒品檢驗,快篩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咖啡包、安非他命)。當事人主張近兩個月完全未施用毒品,並表示日常有服用感冒藥、喉嚨痛藥、止咳藥、薑黃粉及嚼食檳榔等習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0條之2並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本案若警詢過程未依法全程連續錄音,該筆錄之證據能力應受質疑。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建議當事人應確認:
(1)警詢時是否有全程連續錄音
(2)若有錄音,筆錄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完全相符
(3)若無錄音或記載不符,應主張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同條第3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若當事人主張警詢筆錄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被告之任意性。當事人可說明製作筆錄時之精神狀態、身體狀況,以及是否遭受不當誘導或壓力。
毒品案件之認定通常需要:
(1)尿液檢驗報告:需經初步篩檢及確認檢驗(如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
(2)檢體採集程序:應符合法定程序
(3)檢驗時效:安非他命代謝物可在尿液中存留2至5天(視個人體質、使用量而定)
快篩試劑僅為初步篩檢,可能產生偽陽性反應。某些藥物可能導致交叉反應,例如感冒藥中的麻黃素、某些止咳藥成分、其他合法藥物等。必須經確認檢驗(如GC/MS)才能作為定罪依據。
當事人日常服用之感冒藥、喉嚨痛藥、止咳藥等,可能含有會造成快篩偽陽性之成分。建議保留所有藥物包裝、說明書,並調取藥局購買紀錄及醫療院所就診處方紀錄,以證明確有服用該等藥物之事實。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若經認定施用,應成立本罪。惟初犯或五年後再犯者,依實務見解,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若無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有繼續施用傾向,需接受強制戒治。五年內再犯者,則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查獲時發現持有毒品咖啡包,可能涉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需確認該咖啡包是否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以及持有之數量。
本案需確認:
(1)當事人是否為初犯或五年內再犯
(2)前次施用時間(兩個月前)與本次查獲時間之關係
(3)是否有繼續施用之傾向
(4)查獲之毒品咖啡包是否確實含有毒品成分
具體抗辯理由:
(1)未全程錄音錄影:要求檢察官提出完整錄音錄影資料。若無法提出,主張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2)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說明當時精神狀態、身體狀況,是否遭受不當誘導或壓力,是否充分理解所陳述內容之法律效果。
若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應要求勘驗錄音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
具體主張:
(1)快篩結果僅為初步篩檢,不能作為定罪唯一證據
(2)要求進行GC/MS確認檢驗
(3)若已進行確認檢驗,要求提供完整檢驗報告
提出合理懷疑:
(1)列舉日常服用之藥物清單:感冒藥(含麻黃素成分)、喉嚨痛藥、止咳藥、薑黃粉等保健食品
(2)要求檢驗單位說明:所服用藥物是否可能造成交叉反應、檢驗方法之特異性與敏感度、是否有排除干擾物質
若確認檢驗仍呈陽性:
(1)說明兩個月前曾施用之事實
(2)主張檢出物質可能為殘留代謝物
(3)要求鑑定檢出濃度與施用時間之關係
(1)聲請傳喚證人:可證明近期生活狀況之親友、可證明已戒除毒品之相關人員
(2)聲請鑑定:毛髮檢驗(可回溯較長時間)、藥物交叉反應鑑定
(3)聲請調取病歷:證明確有就醫服藥紀錄
(1)近期生活正常之證明
(2)工作或就學證明
(3)戒毒意願之具體表現
(1)收集藥物證明:保留所有藥物包裝、說明書;調取藥局購買紀錄;取得醫療院所就診及處方紀錄
(2)製作時間軸:詳細記錄兩個月前施用時間;記錄近期服藥時間與種類;記錄被查獲時間
建議儘速委任具毒品案件經驗之律師,因為:
(1)毒品案件涉及專業檢驗知識
(2)證據能力之爭執需要專業判斷
(3)程序權利之保障需要專業協助
(1)關於警詢筆錄:明確表示警詢筆錄是否確實;若有不實,具體指出不實之處;說明當時製作筆錄之狀況
(2)關於施用事實:承認兩個月前曾施用(已有筆錄記載);強調之後已完全戒除;說明近期未施用之具體事證
(3)關於檢驗結果:要求提供完整檢驗報告;說明可能造成偽陽性之藥物;表達願意配合進一步檢驗
向檢察官聲請:
(1)調取完整尿液檢驗報告(含確認檢驗)
(2)調取警詢錄音錄影資料
(3)傳喚相關證人
(4)進行毛髮檢驗或其他鑑定
(1)爭執證據能力: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檢驗報告之證據能力、其他違法取得證據
(2)聲請調查證據:提出有利證據清單、聲請傳喚證人、聲請鑑定
(1)交互詰問:針對警員詢問過程進行詰問、針對檢驗人員進行詰問、傳喚有利證人作證
(2)最後陳述:強調已有戒除毒品之決心、說明偶然施用之背景、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
若符合以下條件,可爭取緩刑: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2)犯罪情節輕微
(3)有悛悔實據
(4)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可請求法院附加條件:
(1)定期接受尿液檢驗
(2)參加戒癮治療
(3)提供義務勞務
(4)其他適當條件
需釐清當事人所稱「抗告」之真意:
(1)若指不服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處分應聲請再議;緩起訴處分應聲請撤銷緩起訴
(2)若指不服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裁定或強制戒治裁定可提起抗告
(3)若指不服法院判決:第一審判決或第二審判決應提起上訴
各項救濟均有法定期間:
聲請再議:10日內
抗告:5日內
上訴:10日或20日內
務必注意期限,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
(1)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是否符合錄音錄影規定、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
(2)毒品檢驗之可信度:快篩結果是否經確認檢驗、是否有偽陽性可能
(3)施用時間之認定:兩個月前施用與本次檢出之關聯性
考量本案警詢筆錄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建議積極爭執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要求檢察官就自白任意性負舉證責任,並主張未經確認檢驗之快篩結果不具證據能力。
考量當事人日常有服用多種藥物,建議提出藥物交叉反應之合理懷疑,說明時間差距與代謝殘留可能,並提出近期未施用之積極證據。
若經認定有罪,建議強調已有戒除決心,提出悛悔實據,爭取緩刑或附條件緩刑。
(1)儘速委任律師:毒品案件專業性高,建議委任有經驗之辯護人
(2)積極配合調查:展現戒毒決心,配合尿液檢驗、戒癮治療等措施
(3)保全有利證據:收集所有可證明近期未施用之證據
(4)注意法定期限:各項救濟程序均有時效限制,切勿逾期
(5)誠實面對問題:承認過去錯誤,但清楚說明現況,爭取司法信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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