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孩子誣告虐待罪,我該如何自救和澄清?

我剛從婦幼警察局結束,我發現被孩子指控沒有的事情,怎麼辦? 孩子指控的有時間有行為。 但是平常跟孩子的互動很正常,沒有排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子女向婦幼警察局指控特定時間、特定行為之不當對待,惟當事人否認有該等行為,且平日與子女互動正常,未見子女有排斥或異常反應。目前案件已進入警方調查階段。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可能涉及之罪名

本案若指控涉及不當管教或身體傷害,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指控內容涉及身體傷害行為,應符合本條構成要件。惟本罪之成立,需有確實證據證明傷害行為之存在及因果關係。

  1. 妨害幼童發育罪

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所稱「凌虐」,依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若子女未滿18歲,且指控內容涉及凌虐或其他足以妨害身心健全之行為,可能涉及本罪。惟本罪之成立,同樣需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之存在及其對身心健全之妨害程度。

(二)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任何犯罪事實之認定,必須依靠充分且可信的證據支持。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否則應為無罪判決。

本案中,若僅有子女之單方指控,而無其他補強證據(如:傷勢照片、醫療紀錄、目擊證人等),依「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原則,應難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在。

(三)未成年人證言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1. 具結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滿十六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未經具結之證言,因證人不負偽證罪責任,其證據力相對薄弱。法院在評價此類證言時,會特別審慎。

  1. 證言可信度之評估

法院在評估未成年人證言之可信度時,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證言前後是否一致
  • 是否有具體細節描述
  • 是否符合常理與經驗法則
  • 是否受他人誘導或暗示
  • 平日親子互動關係
  • 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相符

本案中,當事人陳述平日與子女互動正常,未見子女有排斥或異常反應,此情形可能影響法院對子女證言可信度之評價。

(四)親屬間證言之特殊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直系血親關係,證人得拒絕證言。此規定考量親情倫理,避免親屬間相互指證的兩難處境。惟本條僅賦予證人拒絕證言之權利,並非禁止親屬作證。

(五)無罪推定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在檢察官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應推定被告無罪。本案中,若檢察官僅能提出子女之單方指控,而無其他補強證據,應難以達到「無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

二、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責任部分較不明顯。若未來因本案衍生民事求償(如:子女主張精神慰撫金等),當事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抗辯。

三、行政責任

若本案經社政單位介入調查,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惟行政責任之認定,同樣需有充分事證支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保持冷靜,配合調查

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誠實陳述事實,但避免情緒化反應。在應訊時,應詳細說明平日與子女互動情形,並提供有利證據(如:照片、影片、第三人證詞等)。

(二)委任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熟悉家事及刑事案件的律師協助。由律師陪同應訊,可保障訴訟權益,避免在無律師在場時做出不利陳述。

(三)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積極蒐集下列有利證據:

  • 平日親子互動照片、影片
  • 學校老師、親友等第三人證詞
  • 指控時間的不在場證明(如:監視器畫面、工作紀錄、通聯紀錄等)
  • 子女就醫或健康檢查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二、偵查階段注意事項

(一)製作完整陳述

建議當事人在偵查階段製作完整陳述,包括:

  • 詳細說明指控時間自己的行蹤
  • 說明平日管教方式與親子互動情形
  • 指出指控內容的不合理之處
  • 說明子女平日並無排斥或異常反應

(二)申請調查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透過律師向檢察官申請調查下列有利證據:

  • 傳喚有利證人(如:其他家人、學校老師等)
  • 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
  • 調查子女是否受他人影響或教唆
  • 調查子女之心理狀態

(三)注意子女身心狀況

建議當事人了解子女為何提出指控,可能原因包括:

  • 是否受他人教唆或誤導
  • 是否有其他家庭因素(如:離婚、監護權爭議、管教衝突等)
  • 是否因誤解或記憶錯誤
  • 是否有心理或情緒問題

三、長期性建議

(一)家庭關係修復

若案件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建議當事人考慮尋求家庭諮商,了解子女提出指控的真正原因,並重建親子信任關係。

(二)預防性措施

建議當事人在未來管教子女時,注意下列事項:

  • 管教時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爭議
  • 重要互動時可有第三人在場
  • 保留親子互動的正面紀錄
  • 適時尋求專業諮詢(如:親職教育、家庭諮商等)

(三)法律救濟

若本案經查明係遭不實指控,且造成名譽損害,當事人可考慮提起民事求償。若有第三人教唆子女為不實指控,可考慮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如:誣告罪等)。

四、特別提醒

(一)切勿對子女施壓

特別提醒當事人,切勿試圖要求子女改變證詞或撤回指控,此舉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或加重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之不利印象。

(二)保持正常互動

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建議當事人仍應維持適當的親子互動,展現關愛,避免因本案影響親子關係。

(三)尊重司法程序

建議當事人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展現誠意與清白,避免因不配合調查而產生不利推論。

(四)心理支持

此類案件對當事人心理壓力極大,建議當事人尋求心理諮商協助,以維護身心健康。

肆、結論

關於子女指控不當對待之行為,考量當事人否認有該等行為,且平日與子女互動正常,未見子女有排斥或異常反應,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等刑事責任。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僅有子女之單方指控,而無其他補強證據,應難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在。特別是未成年人未經具結之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證據力相對薄弱。

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委任律師協助,保障訴訟權益
  2.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不在場證明、第三人證詞等
  3. 配合調查但避免做出不利陳述
  4. 了解子女指控背後原因,是否受他人影響
  5. 保持冷靜理性應對,切勿對子女施壓
  6.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維護身心健康

本案需要專業法律協助,建議儘速與律師詳細討論案情,制定完整的辯護策略。若案件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可考慮尋求家庭諮商,修復親子關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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