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員工移除盜用電瓶被控竊盜,基於公共安全的行為會犯法嗎?

我目前在鹽埕區飯店工作,2/3晚上21:00巡視一樓公共區域,發現不明人士盜用公電、充電動車的電瓶,因充電電瓶四周無人、且公共區域停滿汽、機車,基於公共安全,我將其電瓶(含充電器)移除、並移置對面空曠停車場後就沒有任何動作,但2/7由建國四路派出所沈姓員警告知,我被電瓶所有人提告竊盜,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於民國113年2月3日晚間21時許,在鹽埕區飯店執行巡視職務時,發現不明人士於一樓公共區域盜用飯店公電充電動車電瓶。當事人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及職務需要,將該電瓶(含充電器)移除並移置至對面空曠停車場。嗣後於2月7日接獲建國四路派出所通知,遭電瓶所有人以竊盜罪名提出告訴。

本案爭點在於當事人移置電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以及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竊盜罪構成要件檢視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
  2. 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就本案事實觀之:

  • 客觀行為:當事人確實移動他人之電瓶
  • 主觀意圖:當事人將電瓶移置至「對面空曠停車場」,該處所明確且易於尋找,移置後未再有任何動作,顯示當事人並無排除他人持有、據為己有之意思

依實務見解,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而自行或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之意思。本案當事人僅將電瓶移置至明確地點,未藏匿、未帶離現場,亦未為任何處分行為,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此一主觀構成要件。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可能性

即便認為當事人之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仍應審酌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1.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情形:

  • 現在不法侵害:電瓶所有人盜用飯店公電,侵害飯店之財產權
  • 防衛行為:移除電瓶以停止盜電行為
  • 防衛意思:保護飯店財產及公共安全
  • 手段相當性:僅移置而未毀損,應屬相當

當事人之行為若係出於制止盜用公電之不法侵害,可能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2.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情形:

  • 緊急危難:公共區域停滿車輛,充電設備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疑慮
  • 避難行為:移除電瓶以排除危險
  • 不得已性:當下無法聯繫所有人,基於安全考量須立即處理

當事人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移置電瓶,可能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

3.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當事人作為飯店員工執行巡視職務,對公共區域負有管理維護之責任。若飯店管理規範或勞動契約賦予當事人維護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區域之職權,則移置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應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可能適用本條規定。

(三)電瓶所有人之違法行為

電瓶所有人盜用飯店公電之行為,本身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電)。依實務見解,竊取電力等無體物亦屬竊盜罪之客體。此一事實可作為當事人行為正當性之佐證。

二、民事責任

若電瓶所有人主張當事人移置電瓶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應審酌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

(一)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當事人若係為防衛飯店財產權而移置電瓶,且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

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當事人若係為避免公共安全危險而移置電瓶,且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未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應無行政責任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無須另行討論。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

(一)調閱監視器畫面

建議立即調閱並保存以下監視器畫面:

  • 2月3日21時前後公共區域之畫面,證明電瓶充電位置及公共區域狀況
  • 當事人移置電瓶之完整過程
  • 移置後電瓶放置地點之畫面
  • 電瓶所有人盜用公電之事實

(二)蒐集相關文件

  • 當日巡視紀錄或工作日誌
  • 飯店管理規範或標準作業程序
  • 職務說明書或勞動契約,證明當事人有管理公共區域之職責
  • 若有拍攝現場照片,應妥善保存

(三)製作書面說明

建議詳細記錄事件經過,包括:

  • 發現時間、地點及當時狀況
  • 處理動機(基於公共安全、職務需要)
  • 處理方式(移置地點、後續處理)
  • 是否有其他員工或住客在場可作證

二、法律程序因應

(一)警詢階段

  1. 配合調查:依約定時間到派出所說明,攜帶相關證據資料
  2. 陳述重點:
  • 強調係執行職務行為
  • 說明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 強調無不法所有意圖
  • 說明移置地點明確,對方可輕易尋回
  1. 注意事項:
  • 建議請求律師陪同
  • 詳閱筆錄內容後再簽名
  • 保持冷靜,據實陳述

(二)考慮提出告訴

建議評估對電瓶所有人提出竊盜告訴(竊電)之可行性:

  • 對方盜用飯店公電,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可作為當事人行為正當性之佐證
  • 顯示當事人係基於制止不法行為

惟提告前應審慎評估證據充分性及實益,建議諮詢律師意見。

三、委任專業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程序,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 協助撰寫答辯狀或陳述意見
  • 陪同偵訊,保障程序權益
  • 評估案件發展及應對策略
  • 必要時協助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

四、與飯店溝通

建議向飯店主管報告此事:

  • 說明事件經過及目前狀況
  • 請求飯店提供法律支援或證明文件
  • 確認飯店對此事件之立場
  • 若係執行職務行為,飯店應有協助義務

五、中長期建議

(一)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建議飯店制定明確的公共區域管理規範:

  • 對於盜用公電等行為之處理流程
  • 保護員工執行職務之法律依據
  • 預防類似糾紛之發生

(二)設置警示標語

在公共區域設置「禁止盜用公電」等警示標示,說明違規處理方式。

(三)加強監控設備

確保監視器完整記錄公共區域狀況,作為日後處理類似事件之證據。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當事人之行為應係基於飯店管理職責及公共安全考量,將盜用公電之電瓶移置至明確地點,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應欠缺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即便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當事人之行為可能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之行為等阻卻違法事由,應不構成犯罪。

關於本案可能涉及竊盜罪之指控,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保全相關證據(監視器畫面、工作紀錄等)
  2.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程序
  3. 配合警方調查,清楚說明行為之正當性
  4. 評估對盜電者提出告訴之可行性
  5. 與飯店溝通,請求必要協助

本案經適當處理後,應有相當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惟實際法律效果仍須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重要提醒

  •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情進行初步分析
  • 實際法律效果須視完整事證、偵查結果及法院認定而定
  •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提供專業協助
  • 在偵查程序中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做出不利陳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