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被聲請觀察勒戒,能申請戒癮治療代替嗎?

我是施用毒品案件!因為我沒有收到他第一次開庭的單子!就直接收到一張聲請觀察勒戒!可是我有工作.也有未成年小孩要顧什麼方式能申請看能不能戒癮治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惟當事人表示未收到第一次開庭通知,目前有穩定工作且需照顧未成年子女,希望了解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戒癮治療等措施。

貳、法律分析

一、施用毒品之法律效果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一)施用毒品之刑責

  •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初犯之特別處遇程序

  • 初次施用毒品被查獲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
  • 經觀察勒戒後,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
  • 若有繼續施用傾向,則需進入強制戒治程序(6個月以上,最長1年)

二、程序通知與送達問題

(一)送達之法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二)傳喚證人之送達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送達瑕疵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確實未收到開庭通知,可能涉及送達程序瑕疵。建議立即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反映此情況,並可聲請閱卷確認送達紀錄。若確有送達瑕疵,應主張程序權益受損。

三、觀察勒戒之執行與救濟

(一)觀察勒戒之性質

觀察勒戒需在勒戒處所內執行,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必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為之。

(二)對觀察勒戒裁定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若法院已裁定觀察勒戒,當事人可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理由可主張:

  • 送達程序有瑕疵
  • 有其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
  • 入所將造成家庭重大困難

(三)聲請具保停止執行

在抗告期間,可聲請停止執行,提供擔保金或保證人。

四、替代處遇之可能性

(一)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檢察官得依職權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命接受戒癮治療、定期驗尿等條件。惟此需檢察官裁量決定,並非法定權利。

(二)社區處遇替代方案

當事人可向檢察官說明個人情況(有工作、需照顧未成年子女),請求考慮以社區戒癮治療替代觀察勒戒。

五、證據保全與調查

(一)證據保全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若當事人認為有利證據(如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有保全必要,可依此規定聲請保全。

(二)調查證據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如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以支持替代處遇之請求。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送達狀況

  • 立即聯繫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說明未收到開庭通知之情形
  • 確認送達地址是否正確
  • 若有送達瑕疵,可主張程序權益受損

(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 在職證明(證明有穩定工作)
  • 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
  • 家庭狀況說明(單親或主要照顧者等)
  • 居住證明(證明生活穩定)

二、向檢察官陳情

(一)書面陳情

撰寫陳情書向承辦檢察官說明:

  • 個人有穩定工作,若入所觀察勒戒將失去工作
  • 需照顧未成年子女,若入所將影響子女權益
  • 願意配合戒癮治療、定期驗尿等替代措施
  • 請求給予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機會

(二)當面說明

  • 可請求與檢察官面談說明情況
  • 強調更生意願及家庭責任
  • 表達願意接受社區處遇之誠意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對觀察勒戒裁定之救濟

若法院已裁定觀察勒戒,可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抗告理由可主張:

  • 送達程序有瑕疵
  • 有其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
  • 入所將造成家庭重大困難

(二)聲請具保停止執行

在抗告期間,可聲請停止執行,提供擔保金或保證人。

四、戒癮治療方案

(一)主動尋求醫療資源

  • 可先行前往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戒癮評估
  • 取得醫療機構開立之戒癮治療計畫
  • 向檢察官提出,證明有接受治療之意願

(二)配合事項

  • 定期至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 配合定期驗尿
  • 參加戒癮團體課程
  • 保持穩定工作與生活

五、後續注意事項

(一)避免再犯

若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期間再犯,將直接面臨刑事處罰。五年內再犯將無法適用觀察勒戒程序。

(二)保持聯繫

  • 確保通訊地址正確,避免再次漏接通知
  • 主動與檢察官或觀護人保持聯繫

(三)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施用毒品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且目前已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建議:

(一)立即向檢察官說明情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替代觀察勒戒。

(二)若確有送達瑕疵,應主張程序權益受損,並可對觀察勒戒裁定提起抗告。

(三)主動尋求醫療資源,展現戒癮決心,以爭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

(四)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必須給予戒癮治療之選擇,但實務上檢察官有裁量空間,若當事人能充分說明情況並展現更生意願,仍有爭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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