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施用毒品案件!因為我沒有收到他第一次開庭的單子!就直接收到一張聲請觀察勒戒!可是我有工作.也有未成年小孩要顧什麼方式能申請看能不能戒癮治療?
當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惟當事人表示未收到第一次開庭通知,目前有穩定工作且需照顧未成年子女,希望了解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戒癮治療等措施。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一)施用毒品之刑責
(二)初犯之特別處遇程序
(一)送達之法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二)傳喚證人之送達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送達瑕疵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確實未收到開庭通知,可能涉及送達程序瑕疵。建議立即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反映此情況,並可聲請閱卷確認送達紀錄。若確有送達瑕疵,應主張程序權益受損。
(一)觀察勒戒之性質
觀察勒戒需在勒戒處所內執行,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必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為之。
(二)對觀察勒戒裁定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若法院已裁定觀察勒戒,當事人可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理由可主張:
(三)聲請具保停止執行
在抗告期間,可聲請停止執行,提供擔保金或保證人。
(一)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檢察官得依職權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命接受戒癮治療、定期驗尿等條件。惟此需檢察官裁量決定,並非法定權利。
(二)社區處遇替代方案
當事人可向檢察官說明個人情況(有工作、需照顧未成年子女),請求考慮以社區戒癮治療替代觀察勒戒。
(一)證據保全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若當事人認為有利證據(如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有保全必要,可依此規定聲請保全。
(二)調查證據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如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以支持替代處遇之請求。
(一)確認送達狀況
(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一)書面陳情
撰寫陳情書向承辦檢察官說明:
(二)當面說明
(一)對觀察勒戒裁定之救濟
若法院已裁定觀察勒戒,可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抗告理由可主張:
(二)聲請具保停止執行
在抗告期間,可聲請停止執行,提供擔保金或保證人。
(一)主動尋求醫療資源
(二)配合事項
(一)避免再犯
若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期間再犯,將直接面臨刑事處罰。五年內再犯將無法適用觀察勒戒程序。
(二)保持聯繫
(三)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當事人施用毒品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且目前已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建議:
(一)立即向檢察官說明情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替代觀察勒戒。
(二)若確有送達瑕疵,應主張程序權益受損,並可對觀察勒戒裁定提起抗告。
(三)主動尋求醫療資源,展現戒癮決心,以爭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
(四)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必須給予戒癮治療之選擇,但實務上檢察官有裁量空間,若當事人能充分說明情況並展現更生意願,仍有爭取替代處遇之可能性。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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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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