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昨天接到一封email說我的個資遭到外洩,點客服連結說他會幫我轉接專員取消訂單,然後詐騙犯就自稱是金管會的人,要我匯入多筆金額,包含將錢先提領出來,再匯進去他的戶頭,總損失金額約為120000左右,我有他的一些帳號,但不確定是不是人頭帳戶
當事人於昨日接獲一封電子郵件,聲稱其個人資料遭到外洩,並提供客服連結。當事人點擊該連結後,遭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人員,要求當事人匯款多筆金額,包括先行提領現金後再匯入指定帳戶,總計損失金額約新台幣120,000元。當事人目前持有對方部分帳戶資訊,惟不確定是否為人頭帳戶。本案屬典型之電信詐欺案件,詐騙集團利用電子郵件及電話,假冒公務機關名義,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假冒金管會人員身分,虛構「個資外洩需匯款處理」之事實,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應屬符合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進一步而言,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本案詐騙集團冒用金管會名義,並透過電子郵件及電話等電子通訊方式進行詐騙,應涉及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可能面臨較重之刑責。
依刑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金管會人員身分,並以該身分要求當事人匯款,應屬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之行為,可能涉犯本罪。
若查獲之帳戶確為人頭帳戶,提供帳戶者及使用者可能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責。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收受詐騙款項,可能涉及隱匿犯罪所得或妨礙調查等洗錢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詐騙集團成員因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當事人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12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詐騙集團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當事人受損害,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惟實務上,詐騙集團成員多使用人頭帳戶,難以追查真實身分,即使判決勝訴,執行困難度亦高,建議優先透過刑事程序追回款項。
本案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後應主動偵查。惟當事人仍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並聲請調查證據,包括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之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帳戶資訊,申請調取通聯紀錄、金融交易紀錄,以及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匯款單據等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雖本案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此期間限制,惟仍建議儘速報案處理。
當事人得透過刑事程序查明詐騙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若查獲人頭帳戶提供者,亦可列為被告。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可以判決書作為民事訴訟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住所地或案發地警察局刑事組報案,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並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報案時應準備詐騙電子郵件內容(完整保存,勿刪除)、通話紀錄(時間、電話號碼)、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對方提供之帳戶資訊,以及其他相關對話紀錄或截圖。
建議請求警方將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該帳戶,防止款項被提領或轉出。時效性極為重要,應於發現後立即處理。同時,建議聯繫自己的往來銀行,通知銀行本人遭詐騙,請求協助,確認是否有異常交易,並變更網路銀行密碼等安全措施。
建議主動提供所有相關證據資料,配合警方或檢察官製作筆錄,詳細說明受騙經過及損失金額。並聲請檢察官調取電子郵件IP位址及寄件者資訊、詐騙電話之通聯紀錄、匯入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以及監視器畫面(若有臨櫃匯款)。
建議定期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詢問案件進度,若有新事證應立即補充提供,並注意是否收到出庭通知或其他司法文書。
建議保存所有與詐騙相關之證據資料,製作損害清單,詳列直接損失新台幣120,000元、衍生費用(如交通費、律師諮詢費等),以及精神損害(視情況主張)。透過刑事程序查明詐騙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後,若查獲人頭帳戶提供者,亦可列為被告。待刑事判決確定後,以判決書作為民事訴訟證據。
建議變更重要密碼,包括電子郵件帳號密碼、網路銀行密碼、其他重要帳號密碼。檢視個資外洩來源,確認是否曾在不明網站留下個資,檢查電腦是否中毒或有惡意軟體,考慮更換電子郵件帳號。
建議記住防詐原則:公務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匯款、金管會及檢警調不會要求監管帳戶、不點擊來路不明的連結、接到可疑電話應掛斷後自行查證。查證管道包括165反詐騙專線、金管會官方網站及電話、各金融機構客服專線。
若警方及時凍結帳戶,款項可能尚未被提領,經法院判決後,可聲請發還扣押款項,此為最有效之追回途徑。若無法追回款項,可考慮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補償金,惟需符合一定條件(如受重大損害、生活陷困等),且補償金額有上限規定。取得民事勝訴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被告財產(若有),惟實務上執行困難度高,詐騙集團多無財產可供執行。
關於本案詐騙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責。考量當事人遭受財產損失,建議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申請凍結詐騙帳戶,時效性最為重要。同時配合刑事偵查,提供完整證據,待查明被告身分後,評估民事求償可行性。
追回款項之可能性視警方處理時效而定,若及時凍結帳戶,款項尚未被提領,追回機率較高;若款項已被提領分散,追回困難度則較高。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相關證據資料,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告訴及後續程序。若經濟困難,可向各地方法院或律師公會尋求法律扶助,或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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