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 之前看演唱會時 請朋友幫忙搶票 帳號是用我媽媽的帳號來代為搶票 結果後來朋友因賣黃牛票被檢舉了 上頭追究責任為我媽媽的帳號 所以查證文件寄來了家裡 事情的過程為: 請朋友幫忙搶票並給予我媽媽的帳號以及密碼(並未經過媽媽同意以及媽媽本人完全不知情) 搶票期間我告知有人想要的位置並表示自己也會一同搶票,後來我搶票失敗(連同之後的釋出票也沒搶到), 朋友也有事前告知會搶4張票並且明確表示會賣出票券,最後也搶到了,結帳時是刷朋友自己的卡。 聊天記錄一開始我請朋友給予我兩張票但後來改成只需要一票再後來是哥哥友人也需要,所以請他留下兩張票券,但因哥哥友人想要朋友手中剩餘的三張票,朋友告知我請我傳我給他聊天方式讓他們自己議價交易,最後我只得知最後哥哥友人拿到一張票券,至於交易過程以及內容全然不知情,再來除了一張票券在我這另外一張票券在哥哥友人那,剩餘的兩張票券關於交易內容和其他細節如何我本人並不知情 ,請問這樣算是我自願贈與予我朋友那三張票券嗎? 而我們在過程中有提到分潤之內容,但事後我並無收到任何分潤以及金錢,這樣的行為會讓我陷入法律責任中嗎?
本案涉及演唱會門票代搶及轉售爭議。當事人委託友人使用母親帳號代為搶購演唱會門票,友人共搶得4張票券,其中2張由當事人及哥哥友人取得,另2張由友人自行處理。嗣後因友人涉嫌黃牛票轉售遭檢舉,主管機關追查至母親帳號,相關查證文件已寄達府上。
關鍵事實:
(一)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帳號之法律風險
本案中當事人未經母親同意即提供其帳號密碼予友人使用,此行為可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
(1)主觀犯意分析:當事人雖非出於協助黃牛轉售之直接故意,但已知悉友人有轉售意圖,此部分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2)客觀行為分析:實際上確實因提供帳號,使友人得以該帳號購票並進行後續轉售行為,客觀上已提供助力。
(3)免責空間:若能證明當時確實不知悉會被用於違法黃牛行為,且提供帳號係基於單純代購之信賴關係,可能有不成立幫助犯之空間。
(一)是否構成黃牛票轉售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1)共同正犯要件檢視:
(2)幫助犯要件檢視: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爭議點:
(一)是否構成自願贈與
關於剩餘2張票券是否構成自願贈與予友人:
(1)贈與之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需有無償給與之意思表示,且需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2)本案分析: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友人已將該2張票券轉售獲利,當事人可能得依此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轉售所得或相當於票券價值之金額。
(一)口頭約定之效力
(1)依民法規定,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生效力。
(2)聊天記錄中之分潤討論可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
(3)友人未給付分潤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二)法律風險評估
主張分潤權利時需注意: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較不涉及詐欺構成要件,因當事人與友人間並無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
(一)針對主管機關查證文件
(1)誠實說明但保留權益:
(2)準備答辯資料:
(3)保護母親權益:
(二)委託律師協助
建議委託律師:
(一)向友人請求返還票券價值
(1)法律依據:
(2)請求金額計算:
(3)建議作法:
(二)債權追討程序
若友人拒絕返還,可依序採取:
(1)協商階段:
(2)支付命令(適用於有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3)調解或訴訟:
(一)爭取不起訴或不罰
(1)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2)主張未獲取利益:
(3)切割責任:
(二)證據保全
(1)有利證據:
(2)不利證據之處理:
(1)誠摯道歉:
(2)法律責任承擔:
(3)後續預防:
(一)刑事責任風險:中等
(二)行政罰風險:中高
(三)民事求償成功率:高
考量本案情節,當事人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在於提供帳號協助購票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幫助黃牛轉售。然而,考量當事人實際未參與轉售行為、未獲取利益,且對部分票券處理不知情,若能妥善準備答辯並提出有利證據,應有機會爭取較輕之法律責任或不罰。
最重要的建議:
(1)建議立即委託律師:本案涉及刑事、行政及民事多重法律關係,專業協助至關重要。
(2)建議誠實但策略性陳述:承認提供帳號事實,但強調係基於信賴且不知會用於違法行為。
(3)建議積極維護民事權益:向友人追討票券價值,此為應得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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