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檯主說我偷刮刮樂要告偷竊,和解金還要加價怎麼辦?

就是有一個娃娃機的檯主 我去打他的檯 他上面有放刮刮樂 我多刮了五個洞 他要告我偷竊後面談和解1550現在對方要加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於娃娃機台消費時,多刮取五個刮刮樂洞位,檯主主張遭竊並揚言提告。雙方曾達成和解金額新台幣1,550元,惟檯主現要求提高和解金額。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理建議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當事人多刮取五個刮刮樂洞位之行為,若係未經檯主同意而擅自取得,應可能構成竊盜罪之客觀要件。

然而,主觀要件部分,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若當事人係因誤解遊戲規則,或認為已付費而有權刮取,則主觀犯意可能不足。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建議當事人保留當時消費情況及機台規則說明之相關證據。

(二)刑事責任評估

考量本案涉及金額不高(五個刮刮樂之市價約250至500元),屬輕微案件。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犯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當事人能證明係誤解規則,非故意竊取,且已有和解意願,態度良好,應可能爭取較輕之處理。

若案件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可能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三)易科罰金及緩刑

若不幸遭起訴且判決有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案若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應可易科罰金。

此外,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若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檯主達成和解,應可能獲得緩刑宣告。

二、和解協商

(一)和解之效力

若雙方僅口頭約定和解金額1,550元,未簽署書面和解書,該約定在法律上尚未完全生效,檯主仍可能主張變更條件。然而,若已簽署書面和解書,則雙方應受該和解內容之拘束,檯主片面要求加價,當事人可拒絕。

(二)和解金額之合理性

考量五個刮刮樂之市價約250至500元,和解金額1,550元已包含實際損失及相當之補償。若檯主要求加價,應說明具體理由。若無正當理由,當事人可拒絕加價要求。

三、民事責任

檯主若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依民法相關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若刑事案件已達成和解,通常民事責任亦一併解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一)確認和解狀態

建議當事人首先確認是否已簽署書面和解書。若已簽署,應保留和解書正本,並告知檯主應履行原約定。若未簽署,建議了解檯主加價之具體理由,並評估是否接受。

(二)蒐集證據

建議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等)、當時消費情況及機台規則說明,並拍攝機台現場照片(若可能),以備不時之需。

二、和解策略

(一)優先方案:接受原和解金額

考量訴訟成本、時間及刑事前科風險,建議優先以1,550元和解。具體執行方式如下:

  1. 主動聯繫檯主,表達誠意和解
  2. 說明1,550元已超過實際損失,屬合理補償
  3. 要求簽署正式和解書,載明:
  • 和解金額:1,550元
  • 雙方不再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
  • 檯主撤回告訴或同意不提告
  1. 付款後取得收據及撤回告訴狀

(二)替代方案:調解程序

若與檯主協商困難,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達成共識。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且費用低廉。

三、若檯主已提告之因應

若檯主已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於偵查階段:

  1. 委任律師陪同應訊(若經濟許可)
  2. 坦承犯行,表達悔意
  3. 主動提出合理和解方案
  4. 爭取緩起訴處分

四、和解書建議內容

建議和解書應載明以下要點:

  1.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
  2. 案件事實經過
  3.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4. 檯主同意不再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
  5. 檯主同意撤回告訴(若已提告)
  6. 雙方簽名蓋章及日期

五、注意事項

  1. 務必簽署書面和解書,口頭約定不具完整保障
  2. 確認檯主已撤回告訴,可向警局或地檢署查詢
  3. 保留所有證據文件,包括和解書、收據、撤回告訴狀等
  4. 若檯主要求金額過高且不合理,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肆、結論

關於本案多刮取刮刮樂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竊盜罪。考量涉案金額不高,屬輕微案件,且當事人已表達和解意願,建議優先以和解方式解決,避免刑事訴訟程序及可能之前科記錄。

考量和解金額1,550元已包含實際損失及合理補償,建議接受原和解金額,並要求簽署正式書面和解書,確保檯主撤回告訴或同意不提告。若檯主堅持加價且無正當理由,建議透過調解程序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

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建議積極配合偵查,表達悔意及和解誠意,爭取緩起訴處分或較輕之處理。若經濟許可,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證據及後續發展調整策略。如有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當面諮詢,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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