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分享他人帳號被盜事實到群組,會構成誹謗罪嗎?

將他人「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事實,轉發到Line群組,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將他人「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事實,轉發至Line群組,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法律問題。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提供參考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本案中,「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帳號使用權,可能違反遊戲服務條款,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此類行為之揭露,應屬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降低,具有貶損名譽之效果。

(2)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將訊息轉發至Line群組,使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知悉,應認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3)行為態樣:透過Line群組轉發文字訊息

本案係透過通訊軟體散布文字內容,若成立誹謗罪,應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規定。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檢討

  1. 真實性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關鍵判斷點包括:

  • 事實真實性:若確有「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遊戲帳號」之事實,且能提出證據證明,可能主張真實性抗辯
  • 私德與公益之界限:遊戲帳號之使用爭議,原則上應屬私人事務範疇
  • 公共利益關聯性:除非該遊戲帳號涉及公共事務、職務行為或重大公益,否則難認與公共利益相關

本案若有前述情形,即使所述為真,因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真實性抗辯可能不成立,仍應構成誹謗罪。

  1. 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刑法第311條)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主張善意抗辯: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若轉發者本身權益受侵害,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而揭露事實
  • 可受公評之事:若該行為涉及公共事務或可受公評之事項

惟本案涉及私人遊戲帳號使用爭議,是否符合善意發表言論之要件,仍須視具體情節審酌。

(三)告訴乃論之程序要件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逾告訴期間,即不得追訴。

(四)相關刑事責任

若原始行為確實涉及「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遊戲帳號」,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人可能涉及無故入侵電腦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即使未構成刑事誹謗罪,若轉發行為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仍可能依民法規定請求:

(1)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

  • 登報道歉
  • 於原群組中公開澄清或道歉
  • 其他適當之回復名譽方式

(二)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其他法律關係

(一)恐嚇罪之可能性

若轉發訊息之目的或效果,涉及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本案若僅係單純轉發事實,尚難認定構成恐嚇罪。

(二)隱私權之侵害

若轉發內容涉及他人隱私事項,亦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轉發訊息者之建議

(一)即時因應措施

(1)立即停止轉發或散布相關訊息

(2)若技術上可行,考量於群組中刪除該訊息

(3)避免再次散布或評論相關內容

(4)保存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以備日後說明或抗辯之用

(二)風險評估與預防

(1)評估所述事實之真實性及證據充分性

(2)審酌該事項是否涉及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

(3)考量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如私下溝通、調解等)

(4)日後涉及他人負面資訊時,應審慎評估散布之必要性及合法性

(三)和解協商建議

若被害人表達不滿或可能提出告訴,建議:

(1)主動向被害人致歉,表達善意

(2)尋求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3)和解內容可包括:

  • 公開或私下道歉
  • 支付適當之和解金
  • 承諾不再散布相關訊息
  • 協助澄清事實或回復名譽

(4)若達成和解,應以書面記載和解條件,並請被害人出具撤回告訴或不提告之書面

(四)訴訟因應

若被害人已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建議:

(1)委任律師積極辯護或答辯

(2)蒐集有利證據,例如:

  • 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之證據
  • 證明係基於保護合法利益之證據
  • 證明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之證據

(3)評估認罪協商或調解之可能性

(4)注意訴訟程序及期限,避免喪失權益

二、針對被害人之建議

(一)權利保護措施

(1)立即保存證據:

  • Line群組對話紀錄之完整截圖
  • 記錄群組成員名單及人數
  • 保留訊息發送之時間、地點等資訊
  • 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2)評估名譽受損之程度及影響範圍

(3)考量是否有其他權益同時受侵害(如隱私權等)

(二)救濟途徑選擇

  1. 刑事救濟

(1)提出告訴:

  • 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 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 注意告訴期間之遵守,逾期即不得提出

(2)告訴內容應包括:

  • 犯罪事實之具體陳述
  • 相關證據之提出
  • 請求追訴之意旨
  1. 民事救濟

(1)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 請求登報道歉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民事請求權時效較長,有較充裕時間考慮

(3)可與刑事告訴併行,或單獨提起

  1. 和解協商

(1)評估和解之可行性及效益:

  •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
  • 評估對方和解誠意及賠償能力
  • 衡量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

(2)和解優點:

  • 快速解決紛爭
  • 避免訴訟勞費
  • 減少損害擴大
  • 保持雙方關係

(3)和解注意事項:

  • 和解條件應明確具體
  • 應以書面記載和解內容
  • 考量是否附加保密條款
  • 明定違約責任

(三)訴訟效益評估

建議被害人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1)名譽受損之程度及影響範圍

(2)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

(3)訴訟所需時間及精力

(4)勝訴可能性及舉證難易度

(5)對方之賠償能力

(6)訴訟對雙方關係之影響

三、雙方和解之具體建議

考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民事訴訟曠日廢時,建議雙方優先考慮和解:

(一)和解時機

(1)提告前之協商: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雙方成本

(2)偵查中之和解:可請求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3)審判中之調解:可終結訴訟程序

(二)和解內容建議

(1)道歉方式:

  • 私下書面道歉
  • 於原群組中公開道歉
  • 登報道歉(視情節嚴重程度)

(2)金錢賠償:

  • 協商適當之和解金額
  • 考量名譽受損程度、散布範圍等因素

(3)防止再犯:

  • 承諾不再散布相關訊息
  • 協助澄清事實或回復名譽
  • 刪除已散布之訊息(若技術上可行)

(4)保密條款:

  • 約定和解內容之保密義務
  • 避免和解過程再次造成名譽損害

(三)和解書製作要點

(1)當事人之基本資料

(2)爭議事實之簡要說明

(3)和解條件之具體內容

(4)履行期限及方式

(5)違約責任

(6)其他約定事項(如保密條款、管轄法院等)

(7)雙方簽名蓋章及日期

肆、結論

關於將他人「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事實轉發至Line群組,是否構成誹謗罪,本意見書分析如下:

(一)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包括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透過通訊軟體散布文字,若成立應適用加重規定。

(二)雖所述內容可能為真實,惟因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真實性抗辯可能不成立。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仍須視具體情節審酌。

(三)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被害人未提告或逾期,即不得追訴。

(四)即使未構成刑事誹謗罪,轉發者仍可能面臨民事侵權責任,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轉發訊息者應立即停止散布相關訊息,主動向被害人致歉並尋求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建議被害人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並優先考慮和解以快速解決紛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法院認定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 誹謗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請注意時效限制
  •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資訊進行分析,實際情況可能因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而有所不同
  • 涉及具體個案時,建議委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 和解為解決紛爭之有效途徑,建議雙方優先考慮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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