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當事人將他人「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事實,轉發至Line群組,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法律問題。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提供參考意見。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本案中,「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帳號使用權,可能違反遊戲服務條款,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此類行為之揭露,應屬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降低,具有貶損名譽之效果。
(2)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將訊息轉發至Line群組,使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知悉,應認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3)行為態樣:透過Line群組轉發文字訊息
本案係透過通訊軟體散布文字內容,若成立誹謗罪,應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關鍵判斷點包括:
本案若有前述情形,即使所述為真,因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真實性抗辯可能不成立,仍應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主張善意抗辯:
惟本案涉及私人遊戲帳號使用爭議,是否符合善意發表言論之要件,仍須視具體情節審酌。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逾告訴期間,即不得追訴。
若原始行為確實涉及「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遊戲帳號」,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人可能涉及無故入侵電腦罪。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即使未構成刑事誹謗罪,若轉發行為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仍可能依民法規定請求:
(1)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若轉發訊息之目的或效果,涉及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本案若僅係單純轉發事實,尚難認定構成恐嚇罪。
若轉發內容涉及他人隱私事項,亦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立即停止轉發或散布相關訊息
(2)若技術上可行,考量於群組中刪除該訊息
(3)避免再次散布或評論相關內容
(4)保存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以備日後說明或抗辯之用
(1)評估所述事實之真實性及證據充分性
(2)審酌該事項是否涉及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
(3)考量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如私下溝通、調解等)
(4)日後涉及他人負面資訊時,應審慎評估散布之必要性及合法性
若被害人表達不滿或可能提出告訴,建議:
(1)主動向被害人致歉,表達善意
(2)尋求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3)和解內容可包括:
(4)若達成和解,應以書面記載和解條件,並請被害人出具撤回告訴或不提告之書面
若被害人已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建議:
(1)委任律師積極辯護或答辯
(2)蒐集有利證據,例如:
(3)評估認罪協商或調解之可能性
(4)注意訴訟程序及期限,避免喪失權益
(1)立即保存證據:
(2)評估名譽受損之程度及影響範圍
(3)考量是否有其他權益同時受侵害(如隱私權等)
(1)提出告訴:
(2)告訴內容應包括:
(1)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2)民事請求權時效較長,有較充裕時間考慮
(3)可與刑事告訴併行,或單獨提起
(1)評估和解之可行性及效益:
(2)和解優點:
(3)和解注意事項:
建議被害人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1)名譽受損之程度及影響範圍
(2)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
(3)訴訟所需時間及精力
(4)勝訴可能性及舉證難易度
(5)對方之賠償能力
(6)訴訟對雙方關係之影響
考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民事訴訟曠日廢時,建議雙方優先考慮和解:
(1)提告前之協商: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雙方成本
(2)偵查中之和解:可請求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3)審判中之調解:可終結訴訟程序
(1)道歉方式:
(2)金錢賠償:
(3)防止再犯:
(4)保密條款:
(1)當事人之基本資料
(2)爭議事實之簡要說明
(3)和解條件之具體內容
(4)履行期限及方式
(5)違約責任
(6)其他約定事項(如保密條款、管轄法院等)
(7)雙方簽名蓋章及日期
關於將他人「未徵得本人同意逕自登入遊戲帳號」之事實轉發至Line群組,是否構成誹謗罪,本意見書分析如下:
(一)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包括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透過通訊軟體散布文字,若成立應適用加重規定。
(二)雖所述內容可能為真實,惟因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真實性抗辯可能不成立。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仍須視具體情節審酌。
(三)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被害人未提告或逾期,即不得追訴。
(四)即使未構成刑事誹謗罪,轉發者仍可能面臨民事侵權責任,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轉發訊息者應立即停止散布相關訊息,主動向被害人致歉並尋求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建議被害人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並優先考慮和解以快速解決紛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法院認定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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