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檢察官認定性交易而駁回,我沒性交易且有反抗錄音,能聲請再議嗎?

我是被害人,職業酒店公關,對方妨害性自主不起訴,原因是因為性交易所以不起訴,我並沒有性交易,我想聲訴再議 當天確實以收費方式外出,從未說到要性交易,費用確實是陪同出遊的檯費,並非性交易價格 事後被告有打電話給我 並道歉,當下確實拒絕性交的內容錄音檔,絕無性交易 與友人偵查對話內容不完整(補充截圖) 不起訴書處分事實認定錯誤 我並沒有性交易服務,我也沒有說自己有在性交易,偵查庭上也有說明我沒有性交易,當下性交有一直說不要,也有一直反抗,但他用蠻力壓著我,絕對非自願性交,事後被告有與我電話道歉此事(錄音內容有提到) 不起訴書上寫怕拿不到檯費是因為當天有報班,必須給經紀費,不給經紀費怕被老闆知道事情事後在公司傳開來也怕被異樣眼光(與友人對話有提到) 請問聲請再議書狀怎麼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當事人從事酒店公關工作,某日以收費方式外出陪同,事後遭對方強制性交。檢察官以「性交易」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主張:(1)收費係陪同出遊之檯費,非性交易對價;(2)當下明確拒絕並反抗,遭對方以蠻力壓制;(3)事後對方曾電話道歉,錄音內容可證當下拒絕之事實;(4)擔心拿不到檯費係因需給付經紀費,非同意性交易。當事人欲聲請再議,請求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強制性交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 違反被害人意願
  2. 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3. 進行性交行為

本案事實涵攝

依當事人陳述,當下明確表示「不要」並持續反抗,對方以蠻力壓制完成性交,應符合刑法第221條第1項「以強暴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之構成要件。若事實確如所述,應成立強制性交罪。

(二)性交易與強制性交之區別

  1. 職業不影響性自主權

即使當事人從事性交易相關工作(本案並無此情形),仍享有完整之性自主決定權。每次性行為均需個別同意,不得以職業推論其同意特定性行為。

  1. 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差異
  • 檯費:酒店公關外出陪同之報酬,服務內容為陪伴、聊天、用餐等社交活動
  • 性交易對價:明確以性行為作為交易標的之金錢給付

兩者性質截然不同。收取檯費不等同於同意性交,更不能推論為性交易合意。

  1. 「怕拿不到檯費」之合理解釋

原處分書若以「怕拿不到檯費」推論性交易合意,可能忽略其他合理解釋:

  • 當事人已向公司報班,需給付經紀費
  • 未收到檯費將無法給付經紀費,恐遭公司責難
  • 擔心事情在公司傳開,遭受異樣眼光

此為經濟壓力與職場考量,不能據此推論同意性交易或性行為。

(三)證據評價問題

  1. 被告事後道歉之證據價值

若對方事後致電道歉,且錄音內容提及當下當事人拒絕性交,此為重要證據:

  • 若係合意性交易,對方何需道歉?
  • 道歉行為顯示對方明知違反當事人意願
  • 可能構成對方自認不法之證明

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錄音檔案具有文書證據之性質,應予重視。

  1. 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

性侵害案件常無第三人在場,被害人陳述若前後一致,可採為證據。本案若當事人自始至終主張遭強制性交、否認性交易,且有其他證據(錄音、對話紀錄)補強,其陳述應具相當可信性。

  1. 與友人對話紀錄

若對話紀錄顯示當事人遭強制之情狀、擔心檯費之真實原因、事後心理狀態等,可作為補強證據。

二、聲請再議之程序要件

(一)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服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

(二)時效提醒

應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逾期將喪失再議權利。請確認收文日期,儘速提出。

(三)聲請再議之理由

聲請再議應具體指明原處分之違法或不當,本案可能之理由包括:

  1. 事實認定錯誤
  • 誤認本案為性交易
  • 誤解「怕拿不到檯費」之真意
  • 忽略當事人明確拒絕之事實
  1. 證據調查不全
  • 未詳查對方道歉錄音
  • 未完整調查與友人對話紀錄
  • 未釐清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區別
  1. 法律適用錯誤
  • 縱使有性交易(本案無),仍不影響個別行為需經同意
  • 強制性交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職業為要件

三、應調查之證據

(一)錄音證據

證據名稱:對方事後致電道歉之錄音檔

證明事項

  1. 對方承認當事人當下拒絕性交
  2. 對方知悉違反當事人意願
  3. 對方道歉內容及語氣

調查方法

  • 提出完整錄音檔(光碟或電子檔案)
  • 必要時製作逐字稿
  • 請求勘驗錄音內容

證據保全注意事項

  • 保留原始檔案
  • 製作備份
  • 避免編輯或剪接

(二)通訊紀錄

證據名稱:與友人之完整對話紀錄

證明事項

  1. 當事人當下遭強制之情狀
  2. 當事人擔心檯費之真實原因(經紀費、公司壓力)
  3. 當事人事後心理狀態

調查方法

  • 提出完整對話截圖(含時間、對象)
  • 保留原始訊息
  • 必要時傳喚友人作證或公證

(三)工作性質證明

證據名稱:酒店公關工作性質說明、檯費收費標準

證明事項

  1. 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區別
  2. 外出陪同之工作內容
  3. 經紀費給付之慣例

調查方法

  • 提出相關業界說明
  • 必要時傳喚業界人士或經紀人說明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時效

  1. 立即確認不起訴處分書收文日期
  2. 計算10日再議期間是否已屆至
  3. 若時效緊迫,應優先提出聲請再議狀,證據可後補

(二)證據整理

  1. 錄音檔案
  • 確認檔案完整性
  • 製作備份
  • 準備光碟或USB儲存
  • 考慮製作逐字稿
  1. 對話紀錄
  • 完整截圖(包含時間戳記、對話對象)
  • 依時間順序整理
  • 標註重要內容
  1. 其他證據
  • 工作證明
  • 檯費收據或紀錄
  • 經紀費給付證明

二、聲請再議狀撰寫要點

(一)基本格式

標題:聲請再議理由狀

當事人資料

  • 聲請再議人(告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被告:姓名
  •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 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

(二)聲請再議理由架構

  1. 原不起訴處分認定事實錯誤

(1)本案絕非性交易,而是單純陪同出遊之檯費

  • 工作性質說明
  • 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區別
  • 從未向對方表示提供性交易服務
  • 偵查庭上已明確說明無性交易之事實

(2)原處分書對「怕拿不到檯費」之解讀有誤

  • 真實原因:需給付經紀費、擔心公司責難、害怕異樣眼光
  • 經濟壓力非等同性交易合意
  • 有與友人對話紀錄可證
  1. 本案有明確證據證明當事人遭強制性交

(1)當下明確拒絕之證據

  • 錄音證據:對方事後道歉,錄音內容提及當下拒絕
  • 現場反抗事實:一直說「不要」、持續反抗、遭蠻力壓制

(2)對方事後道歉之重要性

  • 道歉即承認不法
  • 顯示對方明知當事人不同意
  • 為對方自認違反意願之證明
  1. 偵查程序調查未盡完備

(1)與友人對話內容未完整呈現

  • 原偵查卷內對話紀錄不完整
  • 補充完整截圖可證明相關事實

(2)重要證據未予調查

  • 對方道歉之完整錄音
  • 與友人完整對話紀錄

(三)法律論述重點

  1. 引用刑法第221條第1項

說明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並涵攝本案事實。

  1. 說明性交易與強制性交之區別
  • 即使從事性交易工作,仍有性自主權
  • 未經同意之性交,仍構成強制性交
  • 不得以被害人職業推論其同意性交
  1. 證據評價
  • 錄音證據之證據能力(刑法第220條第2項)
  • 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
  • 補強證據之重要性

(四)聲請事項

明確請求:

  1. 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2. 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
  3. 詳查特定證據(列舉)
  4. 傳喚相關證人(列舉)

(五)附件清單

  1. 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2. 對方事後道歉錄音檔(光碟或檔案)
  3. 與友人完整對話紀錄截圖
  4. 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三、後續程序準備

(一)再議結果可能情形

  1. 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
  2. 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維持原不起訴處分

(二)若再議遭駁回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勝算及後續策略。

四、委任律師之建議

雖聲請再議不強制委任律師,但建議考慮委任,理由如下:

  1. 本案涉及性自主權益,法律爭點複雜
  • 需釐清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區別
  • 需論述職業與性自主權之關係
  • 需評價證據之證明力
  1. 律師可協助整理證據、撰寫理由
  • 專業法律論述
  • 完整證據整理
  • 提高再議成功率
  1. 後續程序考量
  • 若再議遭駁回,交付審判程序強制須委任律師
  • 及早委任可確保程序銜接

五、心理支持與保護措施

(一)心理諮商資源

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身心影響重大,建議:

  1. 尋求專業心理諮商
  2. 聯繫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3. 申請被害人保護服務

(二)隱私保護

  1.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被害人身分應予保密
  2. 偵查、審判過程可聲請不公開
  3. 媒體報導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

(三)陪同出庭

  1. 可請求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出庭
  2. 可請求隔離訊問或遮蔽措施
  3. 可請求以錄影方式詰問

肆、結論

本案關鍵在於釐清「檯費」與「性交易對價」之區別,以及證明當事人當下明確拒絕性交之事實。依當事人陳述,若事實確如所述,應符合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

原不起訴處分若以「性交易」為由,可能存在事實認定錯誤、證據調查不全之問題。建議:

  1. 立即確認再議期間,儘速提出聲請再議狀
  2. 完整整理證據,特別是錄音檔案與對話紀錄
  3. 詳述再議理由,指明原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4. 考慮委任律師,提高再議成功率並準備後續程序
  5. 尋求心理支持,維護身心健康

聲請再議狀應具體指明:(1)本案非性交易,檯費係陪同出遊之報酬;(2)當下明確拒絕並反抗,遭蠻力壓制;(3)對方事後道歉,錄音可證;(4)擔心檯費係因經濟壓力,非同意性交。並請求詳查錄音證據、對話紀錄等,以還原事實真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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