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提前搬走房東不退款,我還能繼續住嗎?

我原本房租到1月9號 但是12號要搬走 房東說還是要跑程序並且會看我哪天退租 按天數退我租金 房東收了我1月10號到2月9號的租金 1月12號我搬走了 房東不退租金我可以繼續使用房間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承租人:當事人(以下稱「承租人」)
  • 出租人:房東(以下稱「出租人」)

二、事實經過

  1. 原租約期限至民國113年1月9日屆滿
  2. 承租人預定於113年1月12日搬離
  3. 出租人已收取113年1月10日至2月9日之租金(一個月租金)
  4. 出租人表示需依退租程序辦理,並承諾按實際居住天數退還租金
  5. 承租人於113年1月12日搬離後,出租人拒絕退還剩餘租金
  6. 承租人詢問是否可繼續使用房間至租金期滿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性質與終止

(一)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承租人與出租人間應成立房屋租賃契約關係。

(二)租期屆滿後之法律效果

  1. 原租約已於1月9日屆滿:租賃關係原則上應於期限屆滿時終止
  2. 收取1月10日至2月9日租金之效力:出租人收取此期間租金,可能構成:
  • 默示同意延長租期(不定期租賃)
  • 或僅為暫時性質之使用安排

(三)提前終止租約之處理

承租人於1月12日搬離,實際上可能構成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租賃物之修繕義務及相關權利義務應於終止時結算。

二、租金返還請求權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分析要件

  1. 出租人受有利益:收取1月13日至2月9日期間之租金
  2. 承租人受有損害:支付未實際使用期間之租金
  3. 欠缺法律上原因
  • 承租人已於1月12日搬離並終止使用
  • 該期間出租人未提供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
  • 出租人承諾「按天數退還租金」,顯示雙方已有退租合意

結論:承租人應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1月13日至2月9日之租金(約28天)

(二)租金計算方式

  • 已繳納期間:1月10日至2月9日(31天)
  • 實際使用期間:1月10日至1月12日(3天)
  • 應退還期間:1月13日至2月9日(28天)
  • 應退還金額 = 月租金 × (28/31)

三、是否可繼續使用房間之權利

(一)租金已付與使用權之關係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分析

  1. 已支付租金期間之使用權:承租人既已支付至2月9日之租金,原則上應享有該期間之使用收益權
  2. 搬離行為之法律效果
  • 若僅為「物品搬離」但未正式辦理退租手續,租賃關係可能仍存續
  • 若已明確表示終止租約並交還鑰匙,則視為終止租賃

(二)實務操作建議

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繼續使用至租金繳納期滿,理由如下:

  1. 對價關係:既已支付租金,即享有相應期間之使用權
  2. 出租人矛盾行為
  • 收取租金卻不提供使用,可能違反租賃契約本旨
  • 承諾退租金卻不履行,可能構成違約
  1. 兩種選擇權
  • 選擇一:要求退還剩餘租金
  • 選擇二:主張繼續使用至2月9日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函主張權利(建議優先採用)

建議步驟

  1.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出租人,內容應包含:
  • 說明已支付1月10日至2月9日租金之事實
  • 主張依民法第423條享有該期間之使用收益權
  • 要求出租人二擇一:
  • 退還1月13日至2月9日之租金(計算明細)
  • 或同意繼續使用房間至2月9日
  • 限期7日內回覆,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1. 保全證據
  • 租金繳納證明(匯款單據、收據等)
  • 與房東之對話紀錄(承諾按天數退租之證據)
  • 原租約影本
  • 搬離時間之證明

(二)協商退租金額

協商要點

  1. 計算應退還之確切金額
  2. 提出合理退款期限
  3. 約定退款方式(現金、匯款等)
  4. 簽署退租協議書,載明:
  • 退租日期:1月12日
  • 應退金額及計算方式
  • 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

二、若協商不成之法律途徑

(一)調解程序

  1. 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免費)
  • 準備資料:租約、繳款證明、對話紀錄
  • 優點:快速、免費、具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後,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二)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1. 小額訴訟(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 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
  • 裁判確定後即可執行
  1. 簡易訴訟(請求金額10萬至50萬元)
  • 適用簡易程序
  • 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訴訟請求

  • 主要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備位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若有其他損失)
  • 請求金額:月租金 × (28/31) + 遲延利息

三、關於繼續使用房間之建議

(一)法律上之可行性

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繼續使用,但需考量實務問題:

有利因素

  1. 已支付租金,享有使用權
  2. 出租人收取租金卻不提供使用,可能違反契約本旨
  3. 可主張出租人違約

不利因素

  1. 已搬離並可能已交還鑰匙
  2. 重新搬入成本高
  3. 可能影響與房東關係,後續退租手續更複雜

(二)實務建議

不建議重新搬回使用,理由如下:

  1. 成本效益考量
  • 搬家成本可能高於可能取得之租金退款
  • 時間成本(僅剩約28天)
  1. 建議採取方式
  • 優先主張退還租金
  • 以「保留繼續使用權利」作為協商籌碼
  • 促使房東儘速退款

四、具體行動方案(建議採用)

第一階段:發函催告(1-2週)

  1. 撰寫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發函
  2. 明確主張退還租金請求權
  3. 附上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據
  4. 給予7日回覆期限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2-4週)

若房東未回應或拒絕退款:

  1. 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2.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3. 出席調解期日進行協商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視情況)

若調解不成立:

  1.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2. 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3. 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及遲延利息

五、預防性建議

(一)本案應注意事項

  1. 保存所有證據:租約、繳款紀錄、對話紀錄
  2. 書面化所有溝通:避免口頭約定爭議
  3. 計算精確金額:避免爭議擴大
  4. 設定合理期限:給予房東回應時間

(二)未來租屋建議

  1. 簽訂書面租約:明確約定租期、租金、提前終止條款
  2. 使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保障雙方權益
  3. 提前終止應書面通知:保留證據
  4. 點交程序應完整:製作點交紀錄並雙方簽名
  5. 租金給付應留存證明:匯款單據或收據

肆、結論

一、法律上之權利

  1. 當事人應有權請求退還1月13日至2月9日之租金(約28天租金)
  2. 法律依據充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3. 理論上可主張繼續使用:但實務上不建議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優先採取:發函請求退還租金
  2. 次要手段:調解程序
  3. 最後手段:民事訴訟
  4. 不建議:重新搬回使用(成本效益不佳)

三、預估成功率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請求退還租金之成功率應屬較高

  1. 已支付租金之事實明確
  2. 提前搬離之事實明確
  3. 房東承諾退款之證據(若有)
  4. 符合不當得利要件

四、預估可取回金額

月租金 × (28/31) ≈ 月租金 × 90.3%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關係之終止與租金返還爭議,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問題,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就具體事實細節與相關證據,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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