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房租到1月9號 但是12號要搬走 房東說還是要跑程序並且會看我哪天退租 按天數退我租金 房東收了我1月10號到2月9號的租金 1月12號我搬走了 房東不退租金我可以繼續使用房間嗎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承租人與出租人間應成立房屋租賃契約關係。
承租人於1月12日搬離,實際上可能構成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租賃物之修繕義務及相關權利義務應於終止時結算。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分析要件:
結論:承租人應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1月13日至2月9日之租金(約28天)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分析:
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繼續使用至租金繳納期滿,理由如下:
建議步驟:
協商要點: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當事人可能有權主張繼續使用,但需考量實務問題: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不建議重新搬回使用,理由如下:
若房東未回應或拒絕退款:
若調解不成立: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請求退還租金之成功率應屬較高:
月租金 × (28/31) ≈ 月租金 × 90.3%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關係之終止與租金返還爭議,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問題,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就具體事實細節與相關證據,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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