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網路行銷年約收10萬定金,客戶要毀約還要回錢,我該怎麼辦?

1/12我與一對即將創業的情侶共同簽署了一份網路行銷的年約(金額總價60萬分六期繳清),我司需提供長達一年的服務,當日我先收取了10萬元,在昨天晚上,他方因為外部因素想單方面毀約,試圖忽視合約內容,毀約需補足款項條例,還想要回10萬元現金,他方主張合約雖已簽訂但還未履行,這件事已經對我司產生影響,我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貴司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與一對即將創業之情侶簽訂網路行銷年度服務契約,契約總價新台幣60萬元,約定分六期給付,貴司需提供為期一年之服務。簽約當日貴司已收取第一期款項10萬元。惟於簽約後不久,對方因外部因素欲單方面終止契約,拒絕履行合約中關於毀約需補足款項之條款,並要求返還已支付之10萬元,其主張理由為契約雖已簽訂但尚未實際履行服務。此舉已對貴司造成實質影響。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生效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於1月12日簽署書面契約,且對方已給付第一期款項10萬元,顯見契約應已合法成立並生效。

契約是否履行與契約效力無關:對方主張「契約雖已簽訂但還未履行」並不影響契約之效力。契約一經成立生效,雙方即應受契約拘束,不得任意毀約。

二、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要件

(一)法定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本案係對方欲毀約,而非貴司違約,對方並無法定解除權。

(二)約定解除權

若契約中有約定「毀約需補足款項」之條款,此應屬雙方合意之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約定。對方若欲終止契約,應依約定給付相關款項,而非單方面拒絕履行。

三、已收款項之法律性質

(一)非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貴司收取10萬元係基於有效之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

(二)定金或預付款

若該10萬元性質為「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另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則對方違約時無權請求返還,且貴司可能得請求加倍返還。

若為「預付款」或「第一期款」,則應屬契約價金之一部分,對方無權要求返還。

四、貴司得主張之權利

(一)請求繼續履行契約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貴司得主張契約繼續有效,要求對方依約給付後續款項。

(二)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 違約金請求權:若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毀約需補足款項」),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貴司應得請求違約金。

  2. 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貴司因對方毀約所受之損害(如已投入之人力成本、機會成本等)應得請求賠償。

(三)拒絕返還已收款項

基於契約有效成立,且對方違約在先,貴司應有權拒絕返還已收取之10萬元。

五、訴訟程序考量

(一)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若涉及不動產,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案應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支付命令

若僅請求金錢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可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較簡便且費用較低。若對方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假扣押

若擔心對方脫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可提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六、時效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對方財產狀況惡化。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之措施

(一)發函通知對方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

  • 重申契約已合法成立生效,雙方均應受契約拘束
  • 明確拒絕對方片面毀約之要求
  • 拒絕返還已收取之10萬元
  • 要求對方依約履行契約,繼續給付後續款項
  • 告知若對方堅持毀約,將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 設定合理期限(如7日或14日)要求對方回覆

(二)保全證據

  • 保存完整之契約書正本
  • 保存收款證明(收據、匯款紀錄等)
  • 保存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 記錄因對方毀約所造成之損害(如已投入之人力成本、已支出之費用等)
  • 若已開始準備履約,保存相關準備工作之證明

二、協商階段

(一)釐清對方毀約原因

了解對方所稱「外部因素」之具體內容,評估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一般商業風險或個人因素通常不構成合法毀約事由。

(二)提出協商方案

若評估訴訟成本過高或希望維持商譽,可考量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1)部分退款方案:扣除已投入成本及合理利潤後,退還部分款項 (2)服務調整方案:縮減服務範圍,相應調整契約金額 (3)延期履約方案:若對方係因暫時性困難,可協商延後履約時間

注意:任何協商方案應以書面方式確認,並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爭議。

三、訴訟階段

若協商不成,建議考量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一)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可能包括:

  • 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契約,給付後續款項50萬元
  • 或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依契約約定及實際損害計算)

(二)聲請支付命令

若僅請求金錢給付,可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較簡便且費用較低(僅需訴訟標的之0.5%)。

(三)聲請假扣押(視情況)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提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四、契約條款檢視與改進

建議檢視現有契約,確認以下條款是否完備:

  • 違約金條款: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如契約總價之30%或已履行部分之倍數)
  • 損害賠償範圍:明定包含律師費、訴訟費用等
  • 管轄法院約定:約定有利於貴司之管轄法院
  • 分期付款加速條款:任一期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 契約終止條件:明定何種情況下得終止契約及其法律效果
  • 定金或履約保證金:考量收取較高比例之定金,增加對方違約成本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單方面毀約並無法律依據,貴司應有充分理由拒絕返還已收款項,並得依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契約或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解決。同時建議檢視並完善契約條款,以預防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契約內容及實際情況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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