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在家裡的電梯被關了三天,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及可請求之權利。
本案首先需釐清以下事實:
(1)「被關」之具體情形:是電梯故障導致受困,或是遭人為限制使用權?
(2)居住型態:是否為公寓大廈?
(3)責任歸屬:是管理委員會、其他住戶或電梯維修公司之行為?
(4)損害結果:是否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
1. 刑事責任
本案若有當事人因電梯故障受困三天,且因此受有傷害,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管理單位或維修公司疏於維護導致電梯故障,致人受困受傷,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遺棄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受困者屬無自救力之人,而相關人員明知有人受困卻未救援,可能涉及遺棄罪。
加重遺棄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管理人員或維修人員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護義務,卻未為必要之救助,可能成立加重遺棄罪。
2. 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亦負賠償責任。本案若管理單位或維修公司有過失,應成立侵權行為。
健康權侵害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因受困三天所受之恐懼、焦慮等精神痛苦,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1. 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含電梯)有使用權,此使用權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2. 民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憲法財產權保障)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
(1)實際損害:如需改搭計程車之費用、無法出租房屋之租金損失等財產上損害。
(2)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自由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 無效法律行為之損害賠償
若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違法而屬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管理委員會成員若知悉或可得而知其決議無效,仍執行該決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請求權基礎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3條健康權侵害、第195條人格權侵害等規定,向責任方請求損害賠償。
2. 請求項目
(1)財產上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
3. 舉證責任
原則上由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應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若當事人為脫困而損壞電梯設備,在必要程度內,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保全證據:拍攝現場照片、錄影,保存相關通知、公告,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尋找目擊證人。
(2)確認事實:調閱電梯維修紀錄,查明限制使用之原因及決議過程,確認管理委員會或相關人員之職務行為。
若涉及人身安全,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1)先發存證信函請求賠償,列明具體損害項目及金額,給予合理回應期限。
(2)若協調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3)求償對象可能包括:管理委員會(若為不當限制使用)、電梯維修公司(若為維修疏失)、其他住戶(若為個人行為),可能涉及連帶賠償責任。
(1)向地方政府工務局或建管單位檢舉。
(2)若為電梯故障,要求立即修復;若為不當限制使用,要求恢復使用權。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
(1)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責任方表達請求。
(2)列明具體損害項目及金額。
(3)給予合理回應期限。
(4)若對方有誠意協商,可考慮和解。
(1)時效問題: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2)舉證責任:原則上由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應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3)求償對象:應確認責任歸屬,可能涉及連帶賠償責任。
考量當事人在家裡的電梯被關了三天,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遺棄罪等刑事責任,以及民法侵權行為、健康權侵害、人格權侵害等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優先釐清「被關三天」之具體事實,包括是受困電梯內或遭限制使用權,並保全相關證據。關於損害賠償,當事人可請求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工作收入損失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責任方請求賠償,若協調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如涉及重大權益或人身安全,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視情節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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