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欺 已報案 被引誘下載幣安app 使用自己的帳戶購買USDT(泰達幣)後,再將購買的USDT(泰達幣)轉給對方指定地址,總共先轉價值新臺幣4萬元的USDT(泰達幣)給對方當作加入會員的費用,後續對方又問報案人可不可以幫忙購買 USDT(泰達幣),對方有先匯款新臺幣13萬8,000元,報案人再購」買USDT(泰達幣)後,再轉給對方指定地址,目前已經轉給對方約價值新臺幣10萬3,000元給對方了,驚覺被詐騙才到警局報案,後續去銀行 12月17日11:25前往台新銀行彰化分行詢問是否可以將那138000元返還原帳戶, 專員請我先尋找轉帳給我的玉山銀行帳戶本人, 11:51 我打電話給玉山銀行詢問ATM(808)xxxxxxx,我要將138000元返還 玉山銀行彰化分行20409專員替我詢間到帳號本人(黃詩慧),對方聲稱:可能是匯錯,還說匯回來的手續費她自行承擔,與20409專員通完對話,我即刻請臨櫃專員幫我匯款返還這138000元, 後續我也將自己的台新銀行帳戶凍結。 2026年1月19日上午9:20將此帳戶註銷
委託人(下稱「報案人」)遭遇詐騙集團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名義之詐欺案件。
(一)報案人遭詐騙集團引誘下載幣安APP,使用自己帳戶購買USDT(泰達幣)共計新台幣4萬元,轉至對方指定地址作為「會員費用」。
(二)詐騙集團再次要求報案人代為購買USDT,並先匯款新台幣138,000元至報案人帳戶。報案人購買USDT後轉給對方指定地址,已轉出價值約新台幣103,000元。
(三)驚覺受騙後至警局報案。
(四)2024年12月17日11時25分前往台新銀行彰化分行處理退款事宜,經聯繫玉山銀行查詢匯款人「黃詩慧」,對方聲稱匯錯並願承擔手續費,當日即將138,000元匯回,並凍結自己的台新銀行帳戶。
(五)2025年1月19日上午9時20分註銷該帳戶。
報案人遭詐騙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USDT虛擬貨幣),應成立詐欺取財之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詐騙集團對報案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報案人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多難以確認,且多為人頭或境外人士,即使獲勝訴判決,實際執行仍有相當困難度。建議先以刑事程序為主,待查明犯罪行為人後,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報案人應屬詐欺取財罪之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報案人有權提起刑事告訴。
報案人在代購USDT過程中,客觀上收受138,000元後購買USDT轉給詐騙集團,形式上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或幫助詐欺。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惟幫助犯之成立須具備幫助故意,報案人若能證明不知該款項來源為犯罪所得,且無幫助詐騙集團之主觀意圖,應可主張欠缺犯罪故意。有利因素包括: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詐欺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應為20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此6個月之限制,但仍建議儘速提出告訴,以利偵查。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報案人收受138,000元後購買USDT轉給詐騙集團,形式上可能該當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惟洗錢罪之成立須具備洗錢故意,報案人若能證明主觀上不知該款項為犯罪所得,應可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及時報案並退款為有利證據,顯示報案人無洗錢之主觀意圖。
報案人台新銀行帳戶可能因涉及詐騙案件而被列為警示帳戶。惟報案人已主動凍結並註銷帳戶,態度良好,應向銀行及警方說明為被害人身分,並提供完整交易紀錄證明清白。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較不涉及銀行法或其他特殊法規。惟若詐騙集團有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非法吸金罪,但此部分應由檢警調查詐騙集團之整體犯罪模式。
建議報案人提供完整證據資料,包括:
並詳細說明案件經過,包括如何被引誘下載幣安APP、詐騙集團話術內容、為何相信對方而購買USDT、發現被騙的時間點及原因、退款過程的完整說明等。
建議報案人協助警方調查「黃詩慧」之身分,包括:
並保留與黃詩慧的通話紀錄,包括對方聲稱「匯錯」的說詞及願意承擔手續費的承諾。
針對可能的幫助洗錢指控,建議報案人主張:
建議報案人先提起刑事告訴,待檢警查明犯罪行為人後,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請求返還40,000元及相關損害。
惟實務上詐騙集團成員身分難以確認,多為人頭或境外人士,執行困難度高,應有心理準備。
暫不建議對黃詩慧求償,理由如下:
若後續調查顯示黃詩慧確為詐騙集團成員,可列為求償對象;若黃詩慧也是被害人,可能成為共同告訴人。
報案人已完成凍結台新銀行帳戶、註銷涉案帳戶、立即報案等措施,值得肯定。建議後續:
建議報案人處理幣安帳戶:
並提高未來投資警覺:
建議報案人檢視個資外洩管道,包括如何被詐騙集團鎖定、是否填寫過可疑問卷、手機號碼、LINE帳號如何取得等。並加強防護:
建議報案人依下列步驟處理:
(一)立即處理(已完成):報案、退回138,000元、凍結帳戶、註銷帳戶
(二)配合調查(進行中):整理所有證據資料、配合警方製作筆錄、提供詳細交易紀錄、說明與黃詩慧互動過程
(三)後續追蹤:定期詢問案件進度、注意檢察官偵查結果、若起訴考慮委任律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申請調解或和解(若有可能)
(四)預防措施:加強帳戶安全、提高防詐意識、保護個人資料、審慎投資理財
本案應屬典型的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案,報案人為詐欺罪被害人,詐騙集團可能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
報案人被害人身分明確,自身損失40,000元,遭詐騙集團施用詐術,有權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關於洗錢風險,報案人主觀上無幫助故意,客觀上已及時補救,配合調查態度良好,被認定為共犯可能性應屬較低。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報案人優先處理刑事程序,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提供完整證據資料、強調被害人身分、主張免責事由。民事求償次之,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40,000元及相關損害。預防措施並重,加強帳戶安全、提高防詐意識、保護個人資料、審慎投資理財。
刑事部分,報案人已報案並配合調查,有明確被害事實,證據保存完整,檢警應會積極偵辦,報案人不太可能被起訴。惟詐騙集團多為境外或人頭,破案率不高,追回款項機會較低。
民事部分,法律關係明確,損害金額確定,可能獲勝訴判決,但被告身分難確認,實際執行困難,建議先以刑事為主。
建議報案人保持警覺,詐騙集團可能再次聯繫,切勿理會;保存證據,所有通訊紀錄、交易紀錄務必完整保存;配合調查,積極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尋求協助,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心理調適,被詐騙非個人過失,應積極面對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事實變更或法令修正,建議另行諮詢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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